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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骏飞 | 公正传播论(1):新闻人本主义的兴起

杜骏飞 当代传播期刊 2023-03-28

摘要


在数字时代传播观念变迁的讨论中,重思政治哲学的“公正”问题是有意义的。就公正的立场而言,(1)新闻并无先验性的神圣,新闻理应为了人、属于人、回到人;新闻处于社会传播之中,新闻正义在本质上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2)新闻应超越专业主义的局限,将本体性从公共领域转向“国家、社会与公共领域的总体”——只有在这一总体性叙事之中,新闻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持有完整的公正;(3)新闻人本主义的观念,将不满足于专业性、中介性和过程性,并使新闻业回归高度理性、高度责任感、高度职业能力的知识分子行业。


关键词


公正传播;新闻理论;新闻正义;社会公正;新闻专业主义;新闻人本主义;新闻价值观;人的全面发展



一、 传播学的 “公正”概念


开宗明义,本文将阐释数字时代“公正传播”思想系统的演化,并从中探究新闻传播学可能的理论创新。


在数字时代传播观念变迁的讨论中,重思政治哲学的公正立场是有意义的。现代政治学、伦理学意义上的“公正”,源自英文的justice一词,它通常也被译为正义、正当、公平,皆因justice也兼有这些词在汉语中的义项。在汉语里,权威工具书《辞海》认为“公正”即“正义”,解释“正义”为:“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制度与行为之合理性的一种道德认识和肯定评价。作为伦理学范畴,既指符合一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主要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应得。”


一个矛盾之处是:新闻学、传播学讨论justice相关问题,所用的中文语汇多为“正义”——如“信息正义”“媒介正义”等;而在中国的政治修辞中,一般是将“公平、正义”连写为“公平正义”,以表达justice的治理意涵。从历届领导人的表述中可见,“公平正义”这四个字,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此外,国家颁布的社会主义24字的核心价值观,列述了“公正”“平等”,而非“正义”“正当”“公平”。


那么,在英文含义并无差别的前提下,汉语中这一概念性语汇,究竟是写作“正义”为宜,还是“公正”或其他语汇为宜?抑或,是“公平正义”更适切呢?以下,试作一个基于汉语语境的词义考订。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儒效》:“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辞源》释“正义”为:“正当的、公正的道理。”并举《荀子·正名》释例曰:“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辞海》释义相仿,但却基于国情和时代性,进一步提出了:“既指符合一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主要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这里,词典的释义从先秦到当代,呈现出由抽象的“道义”向具体的利益分配的过渡。


而在前文中,荀子的 “正义而为谓之行”意为:所为符合道义,称之为德行。有学者指出,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其基本结构为:仁(爱)→利→义→礼(规范)→乐(和)。其中,正义原则是其枢纽,表现为正当性、适宜性,源于仁爱之中的超越差等之爱的一体之仁。


比较而言,我们今天的“正义”一词,在指向上超越了基础性的“平等”观,而更强调“公”这一意涵——公平、公正和公共。回到《辞海》对“公”的释义:(1)公平,公正;(2)与“私”相对;(3)公务,公事;(4)公共、共同,如公理、公约,并引《礼记·礼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这里,“大道”云云,是将“公”与治国之道相提并论了。


从汉语意涵的完整度,以及中国政治语境的规范性出发,我以为,(1)“公正”比“正义”更具有对justice一词的释义价值,其对“公”的强调,能在语义上广泛地指向:公平;公共;公正;公开;公信。(2) “公正”能覆盖 “正义”“正当”的基本要义。(3)同时,“公正”也可被便利性地作为主流政治话语中“公平正义”的缩写。


需要强调的是,在当下的传统媒体、社交网络等公共讨论的语境中,“公平正义”往往会偏义于“公平”“平等”。尽管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已成为社会共识、且基本上能对应现代政治哲学的正义思想的要义,但在讨论营造公平社会环境时,舆论往往偏向于保障社会大众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正是在这种平等的话语维度上,容易产生一视同仁的理论错觉和人人等同的狭隘正义观。


现代政治哲学根据justice的实现路径及衡量标准之不同,把正义分为形式正义、制度正义和程序正义。其中:(1)形式正义涉及的是制度应该如何实行的问题,强调实行制度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公正性;(2)制度正义关心的问题是制度本身的性质,是体现在制度之中的政治价值;(3)程序正义是对产生制度的过程的规范,“也就是说,探讨制度正义,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制度本身的性质,而且也需要探究制度从产生到实行的整个过程”。从根本上说,制度正义无疑是第一位的和决定性的。这其中的关键词实为“公平”“正当”“公正一致”;而不是狭隘意义上的“平等”,甚至“等同”。


约翰·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观概括为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 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所说的第一个原则,可以理解为平等、自由的抽象原则,第二个原则,则可概括为差别化与公平原则的结合。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时,他所说的正义才是完整的。正如杨国荣所阐释:“进一步看,平等原则不能以简单、抽象的剥夺为其具体落实的前提。就不同个体而言,天资、出身等方面拥有较好运气的人和运气相对不好者,都应被公正地对待。”也因此,本文在探讨信息传播的公正性时,所强调的是平等与差别化的同一性、个体与社会总体的协调性导向,这也是 “公正传播”的逻辑起点。


要言之,在新闻传播学有关justice的讨论中(包括本文在内),尽管不可避免地会与既往的“正义”“平等”等概念混同使用,但似应优先使用“公正”一词,以尽可能多地从字面上映射公平正义的完整的思想线索、并对应中国政治话语中的主流语境——这是我的建议。


自然,这里无法论及justice在政治、伦理学中复杂的思想谱系,也无意作跨学科的语词矫正。本文的讨论从公平正义意涵的复合性出发,聚焦于传播观念变迁对“公共性”“社会利益”“治理”的诉求,从而建设数字时代关于“公正传播”的思想系统。


二、新闻的谦卑与公正


传统上,传媒业用以弘扬正义的本体是新闻。晚近的新闻学研究,在专业规范和观念理论两个层面上关注公正议题。尽管在专业主义话语的覆盖下,纯以新闻的公正性为主题的研究并不算多,但它们提出的问题大多有独特的现实意义。


当代西方相关新闻正义的研究,主要是探讨正义在新闻报道中的角色问题,换言之,是研究如何报道新闻信息才能实现正义。然而,在历史上,这种正义的驱动力最初并不是基于新闻事实本身的力量,而是新闻人对自我的声张。Feyel的回溯表明,18世纪末,当革命运动开始时,为了摆脱君主制的统治,许多记者都曾声言自己是真理和正义的裁判官,通过为公民提供服务、捍卫道德规范而具有合法性。显然,处在21世纪之初的今天,新闻人对于自身的权力设定,自然已不再像旧时代那么自大了。


取而代之的,是基于现代政治文明的正义观,它是现代社会的建设纲领,也是现代社会的治理起点。赵振宇、张强曾以新媒体为历史背景,从立场正义、专业正义、程序正义与和解正义等方面发掘和展现新闻评论的正义品行。尽管研究的问题是言论,但从讨论的完整度来说,其基本结论均可延展到新闻参与社会建设的宏旨——近年间新闻界所兴起的建设性新闻,就是这一观念的践行。建设性新闻,如唐绪军所论,尽管这一概念是由西方学者最先提出的,但它能帮助传统媒体重塑社会角色,“有可能成为我们这一代新闻业的主流。”


至于新闻业的专业主义规范,尽管我在此不及展开,还是要提及潘忠党、陆晔对专业主义的重新诠释,他们指出:“(它)可以并且应当——与新技术时代的公共生活(civic life)的重建相勾连。”并指出了释放其激励和开拓力量的方式是:“将它从工业化生产情境下的职业意识形态这个范畴中释放出来,应用于全社会生产和发布信息、确定事实性(factuality)并以此展开公共生活这个公共交往的范畴。”


对此,要补充的是:关于作者们所述的促发公共生活的新闻生产,如果必须有一个价值导向,那它应该是人本精神,即以人与社会的福祉来体现新闻正义——而不止于过程的公共性。简言之,如果面对着一种指向专业性、中介性和过程性的传统专业主义观念,又面对着一种理性思考、全观社会、向历史负责的知识分子立场——那么,在这二者之间,我倾向于后者。


关于新闻正义的理论系统,何芳明的论著完成了思想史意义上的完整梳理,包括:(1)儒家伦理;(2)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3)基督教伦理;(4)康德的责任伦理;(5)自由主义伦理思想;(6)功利主义伦理思想;(7)罗尔斯的正义理论;(8)社群主义伦理思想等。他从福利论、义务论、德性论三种伦理视域对新闻正义做出了伦理学分析,其基本结论是:不同理论指向的新闻正义各有优势与困难,在实践指导的意义上也互有利弊。


在思想史维度的引证之前,我们是否可以先正本清源,讨论新闻正义的观念本质。就本文所论的主旨来说,除去意识形态的原则之外,有三个问题是更为本源的:(1)新闻如何在社会实践层面实现正义精神?(2)新闻伦理系统能被正义原则所替代吗?为什么?(3)当新闻业逐步遭受信息产业的侵蚀,甚至逐步汇入信息业时,正义或公正的理论是否仍然有效?


在既往的研究中,新闻正义一直呈现为一个超学科的指导性概念。也正是因为正义理论本身的渊深复杂,它才始终近似于众说纷纭、开放性的学术概念。


在本文中,我想提出这样的观点:新闻正义是新闻的,但更是社会的,其本质则无外乎是社会正义的一部分;即使拥有新闻的专业化规则,新闻正义也并不能自认为是在理论上是完全自足的。这是因为:(1)新闻传播曾努力成为一种治理之外的权力,这也是西方新闻业“第四权”传统的应然,但实然与应然不同,这种丰满的愿景早已经被证明不能单独实现,甚至,连独立于资本之外也难乎其难——事实上,新闻业对抗资本意志的传统方式恰是依靠政治与法律意义上的治理。(2)新闻的出发点是监督权力、观测历史、瞭望社会。既如此,为此,声张社会权利是必须的,但以专业之名声张自我权力,未免显得僭越——无论是在独立还是在超越的权力意识上。(3)当然,更重要的是,新闻业是社会系统的有机部分,是社会网络的公共枢纽之一,更是社会景观的复杂呈现;也因此,新闻正义成为社会正义的一部分,才是自然而然的。


西方新闻业推重公正精神,如普利策所言:“报业必须有能力、大公无私、训练有素、深知公理并有维护公理的勇气, 才能保障社会道德。” 新闻伦理培训也大多遵循着启蒙时代的基于理性、崇尚正义的原则,并且,常常基于正义与伤害原则来理解新闻伦理。但从理论分析来说,新闻的正义观亦有诸多不确定的可扩展性。一个典型的例证是,Knowlton 和McKinley基于心理学家乔纳森·海特提出的(在正义与功利的框架之外)“忠诚/背叛”、“权威/颠覆”、“圣洁/堕落”以及“自由/压迫”原则,研究了关于女性被害事件的报道,富有创新地揭示了新闻伦理的其他维度。作者意在说明:新闻伦理的更宽广之处,亦非正义原则所能概括。


这里,关于新闻正义的意涵,对于所谓比政治哲学或伦理学更宽广的那一部分,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是:在什么样的语境下才会如此?——答案无非是新闻业所蕴含的复杂的社会特性,包括政治、文化、经济、历史等环境因素对新闻社会的影响力。简言之,只有当我们将新闻作为社会系统的要件来衡量时,新闻的公正或正义才是完整的。至关重要、但时常被有意忽略的事实是:新闻的价值观和操作系统决定了——(1)新闻基于常识,但却往往试图远离普通;(2)新闻基于个案,但却往往试图推及总体;(3)新闻以个人主观为研究工具,但却往往试图委诸客观证明;(4)新闻报道横断的当前,但却往往试图讲述纵贯的历史。在我们维护新闻的地位时,必须意识到,以上四点,是新闻必须保持谦卑的理由。


著名的“玛德琳·麦肯(Madeleine McCann)事件” 提供了这样的观察窗口。Greer 和 McLaughlin分析了英国媒体在该事件中的作用,及其所表现出的“媒体审判”:2007年5月3日,三岁的玛德琳·麦肯在葡萄牙的度假公寓失踪。一方面,不同特质的媒体对此做了大量报道,另一方面,马德琳的父母也面临着长时间的“媒体审判”。这项研究详细分析了媒体如何报道该事件、如何造成马德琳父母的新闻伦理处境,论述了大众传播在 “攻击性新闻”(attack journalism)时代的法律局限性。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自Walker等人的发现,作者使用能源正义框架,研究了2008年至2017年澳大利亚5家大型主流媒体(CBC、环球邮报、国家邮政、温哥华太阳报、多伦多星报)和加拿大本土媒体(APTN)关于当地土著与能源问题的报道。调查结果表明,尽管新闻记者没有公开的种族主义言论,但这些媒体面对长期存在的能源不公平现象,很少关注造成结构性问题的殖民历史。对此,如果我们要作一个尽可能体面的解释,那也无非是:媒体在面对事实时,无力兼顾历史文化的复杂因素,或难以做出系统性的因果报道。我们为媒体所作的最充分的辩护,也就如此而已。


在国内,也有类似的研究案例,岳璐、方世荣曾依据建构主义的分析框架,以2015年《南方周末》的空气污染报道为例,从消息来源、主题结构、风险归因等方面,考察素有专业声誉的市场化媒体是如何再现环境风险、从而实现媒介正义的。研究发现,在这个多元利益群体参与其中的风险话语博弈场域里,《南方周末》对于环境风险的再现部分实现了有效的风险沟通、缓解或降低了风险的伤害程度,但在传播渠道的分配正义、传播内容的信息正义以及传播过程的程序正义等方面,却表现出了明显的局限性。


这些案例对新闻业局限性的刻画,几乎是一望即知的。即使是在传统媒体时期,新闻的方法论也是以研究者(通常是新闻人)为工具来描述环境,而不在于以科学工具来分析问题——当然,更不在于回答或解决社会问题;至于那种试图依靠媒介实现全光谱的媒介正义的理想,完全无从谈起。换言之,媒介自身的公正,不在于以信息行为来直接实现正义——要知道,正义的实现,原本就应该属于社会系统的整体行为,并且往往是在政治和法律体系下才能完成的命题。


我曾在《新闻的傲慢与谦卑》一文中,论及犯罪学的“模仿论”在新闻传播中可能的影响力:媒体的报道可能带来“示范意义”,使得潜在的凶手在媒体报道中得到启发或刺激,导致同类案件不断继起。这种情形,恰恰是开放环境中自以为是的新闻自由,伤害了新闻本欲保护的社会。


玛德琳·麦肯事件这类因媒介审判而失范的行为,更是现象级的,即使在专业主义盛行的年代也不例外。原因只有一个:媒介基于自我认同、自我皈依,很容易忽略社会政治环境中复杂的治理结构,尤其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法律体系;实际上,即使是在一个看似非常具有孤立性的案例中,新闻人、新闻报道和新闻价值观(背后是局限于新闻传播的专业化思维)也并不能穷尽观察的维度,更不能真正抵达分析的边际——而那些思想盲点、以及被新闻叙事所有意无意忽略的部分,有时恰恰就是社会公正的关键因素。


这正是新闻业对各种专业信条十分熟悉、但却时常不能朝向社会公正的真正原因。这也很像是一个人听过无数的道理,却仍旧过不好自己的一生。


三、新闻的公正属于社会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来到一个根本的问题面前:新闻的公正在多大程度上是专业内的?又在多大程度上属于社会、并受社会约束?


我们必须诚恳地意识到:社会系统的沟通,不仅依靠新闻,还依靠其他形形色色的媒介和非媒介信息渠道,依靠大量的传递复杂信号的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及至依靠公众在现实中的私域交往。在那样一个复杂系统中,新闻不过是一种地位独特的传播力量而已,无论它多么具有自定义的独立或超然精神。


要知道,新闻可以指涉公共性,而其所处的社会系统,却有着更恢弘的公共性,尤其是在一个新媒体时代的数字化环境里,非新闻的传播比诸新闻的传播有着更无尺度的自由度以及几近相互离散的碎片化精神。因此,为了真正实现新闻的公正目的,新闻承诺自身的公共性和独立性仍然是不够的,它需要保留必不可免的系统约束,例如科学性、社会秩序、治理效能监测等。


当然,上述理论意义上的对话,并未指涉新闻观念史的全部源流,只面向在过去三十年间较为主流的观念:新闻自由理论、客观性和专业主义、新闻的社会责任理论——它们也是在数字时代经受最多挑战的思想模型。


我们都很清楚,就其本质和未来影响而言,传统新闻业在近20年间的变迁是史诗级的。从坏的一面看,新闻人奉为圭臬的新闻价值观开始烟消云散:趋势不明的互联网应用、不可靠的公民新闻、具有偶然性的群体社会动力机制,共同颠覆着新闻事实和新闻理性,“后真相”盛行的社会景观即是其中一例(但还不是最糟糕的);而从好的一面来说,传播力垂直下沉到每一个社会阶层和每一个社会人,信息沟通潜在地具有了数据储存、数据洞察和数据指引的能力,整个人类社会也经由传播而更为紧密地连接为一体。


张虹曾将这一潮流评论为:“平台技术的逻辑已成为新闻业发展进程中具有进化论意义的物竞天择:从新闻记者到平台内容生产者,从读者观众到信息产销者,从新闻业到内容产业,多个面向似乎均预示着‘正在消失的新闻业’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正在消失的新闻业”对于社会而言是有代偿的——就像视力受损的准盲人听力会变好一些,它的确促进了交互型社会网络的崛起,并促使社会反向嵌入一种广义传播系统。


回到前述三个本源问题:


(1)新闻如何在社会实践层面具体实现正义精神?我认为,当新闻成为社会活动的一部分、新闻业承认自己也是社会系统的要件时。今天,新闻传播的社交媒体化、传播媒介的自媒体化、内容生产的公民化、以及聚合新闻分发平台的个性化,这四种潮流交相震荡,已逐步使新闻业降维成为社会信息业的子集;因此,要想在社会实践层面实现正义,不可避免地要寄托于系统化、多样化的社会治理工具;也因此,那种有助于实现公正治理、建设公正社会的传播,才更有理由被称之为公正传播。


(2)新闻伦理系统能够被正义原则所替代吗?我认为,称之为替代,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叙事修辞;在本质上,新闻伦理与社会正义原则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互嵌”。对于一个良善的社会系统而言,社会公正必然要求信息传播行为的公正,包括信息产业的正当、新闻业的专业,以及传播者的合乎伦理;而对于一个优良的传播生态而言,新闻伦理系统必然要符合公正社会的基本原则,如此,才可能自称为公正或正义。


(3)当新闻业逐步遭受信息产业的侵蚀,甚至逐步汇入信息业时,正义理论是否还能像指导新闻业那样指导信息业?答案是肯定的,与治理向善、人类发展与社会进步相比,新闻业并无先验性的神圣,社会福祉才是终极的真理,作为人本主义新闻学的纲领,人的幸福才是一切传播变革、尤其是信息生产流通观念变革之鹄的。


数字时代以来,传统意义上的“新闻正义”正在汇入信息社会的公正。如果以我的术语而言,在一个人类从传播走向“数字交往”的时代,新闻的公正性必须具有“交流-行动”的公正。这意味着:(1)我们将在公正意义上将新闻业广义化,或将信息业建构为社会系统所依托的有机生长的交流-行动“网格”。(2)与此同时,我们对媒介权利、媒介价值的界定,均将以不同方式陆续转移到社会本体上;(3)这同时也意味着,公正传播在走入高度数字化时代的过程中,必须从传统意义上的“新闻之学”上升为“社会传播之学”,甚至 “数字交往之学”。(4)今天的新闻传播视野,与其说是编织信息网络,不如说是建构社会关系;而展望未来的新闻传播事业,与其说是它还将遵循职业准则,不如说是为建设一个理想的社会而试图实现具体的人。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下对媒介话语权更有权重的人群,日渐多为潜藏其中的利益集团,其后台是资本和资本主义的权力,前台则是在时代浪潮里日益政治化的新闻经理人。这一现状,很难预示出理想的历史结局。随着传媒业寡头化的加剧、资本与技术平台的割据,随着全球化、普世文化、人类理想主义的凋零,传统的、超越的、独立的新闻业正蹒跚远去,第四权的使命正在由新闻业让位于社会公众话语以抵抗权力政治乃至新闻机构本身。为此,我们才不得不穷尽理论与实践的工具,努力让新闻为了人、属于人、回到人,回到社会意义上的传播,实现社会公正。


四、让新闻为了人、属于人、回到人


在本文中,我们的讨论其实已经涉及到了新闻失去公正的两种归因:


(1)简化社会。社会及其治理的复杂性,始终是新闻的技术框架所难以覆盖的;新闻面对的是大众的趣味和注意力,长于迎合社会喜闻乐见的“正义”诉求。为此,即使是一个漫长的新闻文本也只会关涉很少的、甚至是媒介所仅见的变量。这种简化的逻辑及其后果,略类似卡通电影:虽然一只生物学上的猫更像一只猫,但那只脸谱简单的机器猫,在卡通电影上更容易识别,也更受观众的欢迎。


(2)抱负失当。新闻越是走向高度专业化、越是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其尽职目标就越可能与其实际的思想带宽不匹配,由此产生对知识、专业、社会权力的僭越。吊诡的是,这一矛盾,在新闻业不断失去专业化的今天,反而显得更为惊心——此时,一部分新闻业不再具有解释力和建构力,而只保留了对自身话语权的渴求,与此同时,一部分新闻人不再保有理想主义,而只剩下想象中的成名。


事实表明,即使是训练有素的新闻业,也并不能保证自己能实现公正初心。在更多时候,来自行业、媒体机构的偏见往往会隐蔽地损伤新闻传播的公正性。


有一个案例在我看来具有普遍意义——来自Chia对网络民团主义(cyber vigilantism,一种人们利用互联网信息,自行揭露不当行为并查明罪犯的私刑观念)之于媒介报道的关系的研究。作者通过研究证明,媒体报道网络私刑行为的频率和方式,直接和间接地导致了个人接受或抵制网络民团主义。


网络私刑未必涉及到前文所提及的模仿论,但仅就其议题设置而言,媒介信息足以引发网络民团主义的进退。究其原因,无非还是因为后者是具有复杂多元的、具有社会性的集群行为,即使是冷静、客观的报道,也只会有所侧重地展现网络私刑的不同表征,这些各有侧重的媒介文本是如此多样化,以至于每一个受众都能在媒介信息社会的河流中各饮所需。


实际上,以我之见,(1)犯罪模仿论与新闻刑事案件报道中的不谨慎,是在深刻讽喻着:媒介的效力可以大到具有破坏性;(2)而网络民团主义报道的多义性是在说明:不完备的新闻文体、不自觉的新闻立场,难免也会以客观报道之名导致受众社会行为的偏执。


这里,还隐含着一个有关新闻媒介权利真相的追问——媒体衡定社会,谁来衡定媒体?如前所说:答案是让新闻回到社会整体。那么,新闻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回到社会整体?我的答案是:人本精神。


在实践意义上,无论专业主义规范如何细致地约定媒介行为边界,真实的媒介权欲、具体而微的媒介从业者抱负,及其背后资本与政治的力量,都难免会僭越社会权利。如约翰·赫尔顿所说,将正义价值观作为核心观念的关键,是防止媒介公权力以公众之名公器私用,因此需要规定的是,“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或其他个人与团体的利益而歪曲新闻”。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道德律令并非一纸文献可以实施,大多数情形下,如果处于一种相对孤立的行业准则下,新闻公正也只可能是一个正义的起点,甚至只停留于一种高尚的想象。


来自媒介业务培训的研究报告也证实了这一点。Joseph. Weber指出,即使只是寻求中间立场,向学生讲授公平、平衡,或不偏不倚,也往往难以奏效。研究者培训学员写新闻故事,实验表明:讲授公正性后,学员写作的公正性没有实质性改善,反而增加了更多的偏见。这个实验,当然并不表明新闻公正教育的无效,而是表明:专业主义或类似的专业信条,如果只打算在自我坐标上寻求公正并自我裁判,那一定不算明智,并且,也并无谦卑可言。真正的思想源泉只能来自更高意志——来自坚守同理心、维护生命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的哲学本真,这也就是人本精神。


我所理解的人本主义,其观念不仅仅是人本主义心理学所倡导的人的自我实现,它也是一种“彻底的人本主义”,是“人类科学和理性的高度统一”,同时也包含彻底的实践精神,并“体现在人类一切活动和生活各个领域”。这在本质上,正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提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命题——人的全面发展,在马克思那里具体表现为人的活动的全面发展、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个性的自由发展等多方面规定性。


就此而言,新闻人本主义对人的价值关怀,应当既是当下的也是长远的,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既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既是人的也是自然环境的,人本主义当以此来指导面向未来的新闻生产。我们应将新闻的人本主义朝向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哲学。在这一哲学中,如陈向义所言,人不仅是抽象的人,也是具体的、现实的人;同时,以人为本除了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外,还关注人与人的关系。人本主义的新闻致力于尊重人、保护人、发展人、实现人,以此来建设理想社会和良好的治理。新闻中的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在文本表现上则为受到充分尊重的每一个人,简言之,新闻人本主义的人本意义体现为:以人人为本。


具有这种哲学本真的新闻生产,应能超越专业主义的局限性,以人本观念重审新闻生产的规则,致力于维护人的本体的价值、而非新闻本体的价值,以新闻促进人人的幸福,并最终实现传播公正。


这种人人的幸福,不仅是面向具体的人,而且也应该面向他们每一天的具体生活,以及生活中的每一种日常体验。这种以常人生活、社会幸福为本的价值体系,是要超越标准新闻学的以注意力、传播力为本的价值体系。对常人生活、社会幸福的尊重,从文明与文化历史的视角看,往往也是法律、公共政策的思想源泉,它也应该是新闻人本主义兴起的指针。


长远来说,我以为在数字交往的未来,新闻与传播的思想迟早将演化为适应、发展、约束数字文明范式的“人学”的一部分。为此,我在《新闻是人,新闻学是人学》中写道:传媒技术已开始成为新闻业的统治力量:新闻衰亡而信息崛起;事实变异而后真相崛起;人在退缩而物在崛起;哲学理性沉沦而数字逻辑崛起。新闻学应保持批判精神,努力促进新闻价值观向人本主义的转向:“成名的想象”应让位于“信念的回归”,让新闻业回归知识分子行业;职业新闻应使新闻权力归于人,而不是归于数据和机器。从新闻传播的观念上说,新闻即人,新闻学即人学,新闻精神即人本精神,这是“人本主义新闻学”的根本要义。


这里,我还要引征常江的一项研究《价值重建:新闻业的结构转型与数字新闻生产理论建构》。该研究基于对美国、英国和瑞士三国106位一线新闻从业者的深度访谈,以扎根理论方法提出了包括文本、机构、生产者和文化4个维度的框架,对新闻业在数字时代的结构转型进行归纳和分析,作者认为,上述转型过程导致了新闻业的三重危机:(1)新闻内容因液态化趋向而逐渐难以凝结社会共识;(2)人文话语在新闻实践中衰落,带来潜在的伦理风险;(3)新闻业的民主化角色受到价值极化的侵蚀。作者进而提出,数字时代的新闻生产理论建构应当以“重建价值”为核心理念。


这里所提出的“重建价值”应该是什么?我的意见是:只能是新闻的人本理性。并且,这一立场在数字社会里,将呈现出两个相反相成的信息哲学景观:(1)严肃的新闻业向内收敛,为实现社会公正而提升自己的观念视域——它将不满足于专业性、中介性和过程性,回归高度理性、高度责任感、高度职业能力的知识分子行业,以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来变革新闻生产;(2)泛新闻业持续扩散,弥漫而成社会信息业,并进一步将未来社会改造为基于广义传播或“泛传播”规则的社会。这两者具有不同的业态指向,一个指向升华的专业化、逐步凝聚于知识分子,另一个指向离散的大众化、充分赋能于社会;但同时,它们却可以拥有同一种社会建设愿景:一切有意图的信息传播,均应以促进社会公平、治理向善、文明进步和人类和平发展为目的。


我的结论即在于此:在公正传播的思想系统中,(1)新闻的公正,只能是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公正,而不仅是属于新闻业的公正。(2)新闻的人本主义精神,能够让新闻为了人、属于人、回到人,超越专业主义的藩篱,演化成为以常人生活、社会幸福为本的价值体系。(3)新闻应从自指性的公共领域,转向国家、社会与公共领域的总体。因为,只有在这样一种总体性叙事之中,传播才有真正的政治道德可言,新闻才能完整地持有公正。


(注释略去,原文请参见《当代传播》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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