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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双减”出台,教培相关法律问题你了解了吗?

中世律所联盟· 中联重庆 2023-08-25


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双减”意见),之后一系列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包括:7月29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9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9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9月3日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9月6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8号),预计相关部门规章等将继续发布。

根据上述已发布规章等文件,教培领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下:

对教培机构而言

1、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所谓学科类培训,指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及上述学科国家课程规定的学习内容培训,下同。这些机构转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工作,应在2021年底完成。那么现有这些机构,或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或者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性机构将不能作为担保人,一般也不能以其所有的教育设施为债务设定担保。

2、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律师建议,拟建中的教培机构应尽快转向非义务教育阶段或改为非学科类。

3、线上学科类机构改为审批制

这将导致已取得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线上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ICP)成为稀缺资源。

4、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该项规定意义不明,且不论“资本化运作”具体何指,该项规定是否能阻止教培机构境外上市?理论上,我国的规章并不能约束境外证券机构,实践上,新东方等机构均在境外上市,故教培机构融资风险尚待后续验证。


对学生和家长而言

1、与教培机构签订的教培合同,可能面临变更,根据民法典,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教培合同履行的时间、教师和内容。

2、如果双方协商变更不成,可协商解除,解除后,未履行部分课程应终止履行,未履行部分学费,应予退还。

3、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除,任何一方均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通知到对方。


对教培教师而言

1、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

2、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开展有偿补课。

3、现教培机构教学人员被解聘或辞职请参考劳动法相关规定维权。


那么,“双减”意见之后,还能愉快地教培吗?

1、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培仍有可为

上述文件集中于义务教育阶段,婴幼儿早教、幼儿园、普通高中、职高、国际高中、大学、研究生、成人教育阶段的教培均不属上述文件严规范围,其培训可依法进行。

2、非学科类培训受影响很小

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及其他非学科教培均可照常进行。

3、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教培受影响最大,但并非不可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并非完全禁止,而是要在规定人员、规定时间、规定内容、规定方式的范围内进行,比如就时间而言,培训必须在非节假日、非周末、非寒暑假、线上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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