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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利伟案旁听记一|没有被害人的骗取贷款罪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灋海扁舟 Author 扁舟君

江西吉安泰和,因“地产嘉禾,和气所生”而得名,抗日战争时期曾是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组成部分。现在,人杰地灵之地竟正在上演一出司法大戏——江西皮利伟案在泰和法院开庭审理。



2023年2月6日,小雨、微冷,淫雨霏霏的天气预示已经开了三月有余的庭不知要进行到什么时候。


今天进行的是骗取贷款罪的法庭调查。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立法初衷是“补防”贷款诈骗罪的处罚漏洞,共同巩固金融市场秩序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以及保障金融机构的信誉体系。


本起事实,检方指控皮利伟骗取贷款金额有1600和1430余万元两笔。其中第一笔贷款1600万元早已还清,第二笔是续贷,案发时已经已经还款600余万元,余800余万元因为人被抓、财产被冻结而无法偿还,此竟成为公安、检察院指控的“骗取贷款罪”。


值得称赞的是,法庭通知了一名证人出庭——安福县农商行业务经理赵某某出庭作证称:银行未遭受财产损失,没有认为被骗,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法益没有被侵害,银行没有被骗,也未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检察院竟然指控皮利伟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实属匪夷所思。


下午,有辩护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9条: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本起事实的指控,起诉书列明了有被告二、三的供述和辩解,但公诉人当庭没有出示该两份证据,辩护人称在案卷中也未看到有被告二三的供述和辩解,所以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


公诉人对此回应:第二被告人皮冬根对骗取贷款罪“没有参与、不知情”,因此无需提交其供述和辩解。法益是入罪的前提,伦理是出罪的基础,无行为则无犯罪,既然被告人对骗取贷款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未实际参与,指控其骗取贷款是何其荒唐。


下午17: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走出法院的时候,天空依然阴暗。被告人家属向押解车中的亲人挥手相望,我也向他们挥了挥手,希望挥去这违法的阴霾,让法治阳光早日照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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