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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江西省委书记尹弘的紧急求救信

向江西省委书记尹弘的紧急求救信!!!!!!

--太平财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皮利伟冤案

尊敬的江西省委尹弘书记

我是泰和县法院正在审理的,泰和县检察院公诉的皮利伟涉黑等罪的家属。此案违法连续开庭的8个多月时间里,看着检察官、法院的众多制造冤案的违法行为公然上演,看着皮利伟等人被蒙冤受审的惨状,看着法院、检察院完全是配合演戏、欺骗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我们家属的心在滴血,特向尹书记紧急求助!
恳请您紧急关注冤案,紧急制止违法,将本案指定到其他地区管辖,紧急保障依法治国在江西的真正落实。
第一,异地检察官没有资格,却端坐在泰和县指控相关罪名。
出庭的8名公诉人中,有5位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都是正在其他区县任职的,早在2020年10月就已经报道这五名异地检察员当年7月就在泰和组建检察专班开展工作,提前阅卷、引导侦查。但根据当庭出示的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决定书显示,这五名外地检察人员是2020年12月31日才得到调用通知,正式有权办理本案。也就是说,有三个月没有得到合法授权,没有任何手续、决定,就提前介入本案,完全属于滥用职权。
这种调用也藐视了国家的人大制度。宪法规定的各地方人大任免各地的检察人员,被任命的检察人员对各地的人大负责。这就说明,在被任命期间只能在当地履职,而不能到其他地方履职。在本案中,吉安市检察院统一调用了检察人员对案件进行办理时却将调用的五名检察官违法指派到了泰和县检察院办理皮利伟案,这样公然违反检察院组织法的行为,就是公然违宪的。
第二,公诉人当庭信口开河,随意变更起诉,法院不予制止却配合违法公诉。
公诉人念的起诉书,与被告人手中的起诉书不一样!一名被告人的罪名“非法拘禁”居然当庭被撤回。案件事实及程序问题的时间也有多处不一样。
对于罪名的撤回,已经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重大变更了,应当依法变更起诉,依法应当制作《变更起诉决定书》或者《补充起诉决定书》。
然而,这在这些违法异地办案的公诉人眼里,却成了轻描淡写的“技术性瑕疵”。公诉人知错不改,对于起诉书的重大错误,仅仅是补充了一份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的内容把重大的起诉错误轻描淡写的描述成了“技术性瑕疵”,并表示不影响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这样的轻描淡写的描述,完全无视了被告人的权利、自由乃至生命,更是一种对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的玷污。
第三,严重的未审先判,吉安已无权管辖本案。
首先,泰和县法院对本案存在严重“未审先判”,丧失了对本案的管辖权
泰和县人民法院就本案的下游犯罪案件即欧阳小萍涉嫌洗钱罪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做出了(2021)赣08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以欧阳小萍犯洗钱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
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上游犯罪还未判决,下游犯罪就已经定案,并且已经生效了。简直不仅荒唐更是对法律的践踏和藐视
更令人震惊的是,欧阳小萍一案的审判长正是本案的审判长高龙峰法官,如皮利伟、皮冬根等人涉黑案继续在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显然已无需开庭的必要。因为结果已然注定,即便开庭,也只是走过场,“形式审判”。
其次,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对本案存在严重的“未审先判”,丧失了对本案的管辖权,同时也进一步导致泰和县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本案
2021年10月13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建文在人大做的工作报告中更将皮利伟案详细案情写入了工作报告。
须知,皮利伟案尚在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中,而且还没有开庭审理,但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将皮利伟等人涉嫌的犯罪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并向吉安市人大、全市人大代表表态要“发力打击”皮利伟。这表明,泰和县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结果做出了认定,即皮利伟等人构成涉黑。
第四,职业人民陪审员,漠视违法,配合检察院违法,骗取国家财务。
我们发现肖文龙陪审员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我们要求过泰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肖文龙人民陪审员职务。但至今没有回音。
泰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时还存在违反“随机抽选”原则,培养听话的“职业陪审员”,违法安排人民陪审法参与非法定案件等极为严重的系统性违法行为。
(一)人民陪审员肖文龙应当回避审理皮利伟等人涉黑案而不回避
从之前认定欧阳晓萍构成洗钱罪的判决书中可知,泰和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皮利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涉案事实,认定皮利伟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肖文龙正是合议庭成员之一
皮利伟是否构成黑社会直接决定着人民陪审员肖文龙审理欧阳小萍涉嫌洗钱罪一案的对错,如果审理错误必然会启动对人民陪审员肖文龙的追责程序,人民陪审员肖文龙已经和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但人民陪审员肖文龙仍拒不回避,且申请其回避,被泰和县人民法院段建华院长违法驳回
(二)肖文龙违法参加审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但是人民陪审员肖文龙已成为职业陪审员,抽取过程不随机。
(三)肖文龙超越职权审理执行案件
根据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参加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但是通过统计泰和县公开的裁判文书2019年至2021年,肖文龙参与了3起执行案件的审理,严重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
第五,滥用认罪认罚制度,值班律师配合制造冤案
本案竟然出现同一个值班律师给多名被告人见证认罪认罚,以及见证认罪认罚的律师参与到后面的庭审。参与认罪认罚的律师均作为辩护人,又参与案件代理工作。
其中袁小辉、周新兴是泰和县检察院司法监督员,且参与认罪认罚的全体值班律师又以辩护人身份代理案件,我们有理由怀疑认罪认罚制度完全是走过场,检察院给熟悉的律师介绍案件,已形成利害关系。且违反了《两高一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3款,禁止检察官为律师介绍案件的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们表示,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并没有保障其见律师的权利,也没有认真对办案机关侦查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威胁被告人邹梅英“你就是黑社会,如果不认罪,就判你十年”。这样的行为也明显违背了检察官客观、中立的职业准则。
第六,之所以系列违法、滥用制度动员认罪认罚,是因为根本不构成黑社会犯罪,其他罪名也多不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完全不成立!
因为没有危害性,所以完全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性、本质特征。皮利伟所投资的经营实体江西永和实业、泰和县永和实业、开元洲际大酒店、吉安开元投资、开元安福火腿等资金来源均合法,经营方式是市场化运作模式,是合法、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并没有形成垄断或者控制。吉安县永和镇屠宰场、北源乡屠宰场、汇能金融各地项目、吉安县砂石公司属于皮利伟的兄弟皮冬云个人的入股经营行为,不仅和皮利伟、皮冬根等没有任何关联,而且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项目达到了非法控制的必要程度。
根本没有一个“组织”,不具备组织特征。检察官包装的“皮氏家族”,仅是存在血缘或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及公司入股或雇佣的合作股东或员工,而不是出于犯罪目的和实施犯罪的需要而聚集形成的一个犯罪组织;无明确、严格的组织规约、纪律等,也无人身依附性,公司人员来去自由。
没有行为特征。部分事实以及罪名根本就不成立。很多事情皮利伟是事后才知道,其他罪名也均是个人行为,并不是皮利伟、的组织、领导,不是组织犯罪行为。
没有经济特征。虽然涉案资金比较多,但合法经营和合法企业受党的领导,依法应被保护,而不应被包装成黑财黑物。用于企业的资金来源合法,企业依法缴纳税款,并提供大量就业,获得的财产并不具有任何违法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不能相提并论。
第七,法院、检察院相互配合,违法分案判决,未审先判。
当事人的律师从一开始就不断对案件的程序严重违法提出异议,包括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违法分开开庭等;同时,申请大量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等,但泰和县法院均不予支持,只想顺利的审判完这个案件。
20221125日,在对皮利伟、皮冬根、皮冬云、肖朝义四位被告人的庭审过程中,在律师、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犯罪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进行无罪辩护的过程中,泰和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布决定:将皮利伟等8名被告人与此前已经开完庭的刘斌、邹剑明等37名被告人分案处理。对此,律师提出强烈异议,认为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分案决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泰和县明显是为了对已开完庭的刘斌、邹剑明等人进行宣判而决定分案。
果然,在20221129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就对刘斌、邹剑明等人进行宣判,认定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此复杂、疑点众多的案子就在作出分案决定的4天,仅仅4天内就进行了宣判,这已经完全丧失了基本的法律公正的底线!
尹弘书记,皮利伟是党和国家多年来培养的优秀干部,当地机关将皮利伟的家人赶尽杀绝,抓捕殆尽,给皮的妻子、儿子、四兄弟强行安上各种莫须有的罪名,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所编造了所谓的“皮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些,发生在您的治下,恳请您管管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我们,不能用这种“拔高”“凑数”的案件来贯彻执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吧!?
为了依法公平公正的解决皮利伟案,我特将上述相关情况向书记做此汇报,恳请赶紧制止违法审判,将案件回到法治的轨道中来,监督指定到其他地区管辖审判。真正实现江西省的依法治国!让我们全家也能像习近平总书记说的“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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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利伟自辩词 |反对知法犯法、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涉黑案 (下)

皮利伟自辩词:反对知法犯法,反对人为制造冤假涉黑案  个罪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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