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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皮利伟冤案之重大违法(四)

第五法律规定涉黑恶案件讯问过程必须同步录音录像。
为什么要单独将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违法问题列出来,其实原因很简单,没有录像,就没有真相,既然没有真相能证明相关的笔录,口供,证人证言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制作的,也无法证明是否和当事人的回答有差异,那就无法作为指证皮利伟等人涉黑的证据。

此外,泰和县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多次明确写明:

被告人讯问笔录与同录确有内容差异的,需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加以佐证。”

既然明知被告人询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有差异,那么

  • 为什么还要用明确有差异的笔录进行认定?

  • 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到底有什么差异?

  • 所谓的“其他在案证据”如果不是庭审举的证据,那还有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经过质证?

  • 其他证据到底是什么证据?判决中也并未明确,紧紧是简单一句其他在案证据草草带过。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平反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出台了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应当依法同步录音录像而不录像的一律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写的“理解与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还对这样的制度规定进行了解释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性规定一旦突破冤假错案就很难避免

但是我们这起案件2020623号就以涉黑立案了,几百份讯问笔录,最后却只给了我们几十张光盘90%以上的录音录像不给

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其余的没有录像。‍‍‍
很快律师变找到线索发现侦查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当中都至少有几十份笔录中明确记载了该次讯问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于是律师便提出申请将这些记载了有同步录音录像的移送至法院。

结果,公安出具了新的情况说明,几十次讯问时录像设备坏了没录上

这是公然的出具虚假情况说明欺骗法院欺骗辩护人。

怎么可能没有录像呢啊?几十份同时都坏了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公安部从2012年开始,每隔一两年就发一个文件要求讯问过程依法同步录音录像

这些年已经全面建成了规范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场所。

即便是看守所问,也都有明确的规定要带同设备进行录像。

说没有就没有吗?

为什么不给?

为什么敢堂而皇之的欺骗法院、律师、当事人和旁听人员

可即便是这样,法院依然对这样明确的违法行为欣然接受并且违法不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不做任何处理!!!

我们一些简单的案件,甚至行政执法都必须要求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没有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只要是向有关部门申诉,都必须以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为由,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可是在这个刑事案件中,这么重大的刑事案件,竟然违反常规的说没有,泰和检察院也对没有录像的问题表示没办法,最后泰和县法院竟然默认这种违法行为!真实让人大跌眼镜!!!

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侦查机关--公然违背公安部对于涉黑案件的办案要求,违法办案。

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可是在皮利伟案中,却没有任何一份纠正违法纠正书出现,检查机关却彻底丧失了检查监督职能,完全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案件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没把好关,让违法的证据进入法庭,最后还变成定罪的证据,何其荒唐!

综上,我们就会发现,公安,检察,法院刑事诉讼的三阶段,法律进行了一层又一层的制度设计,环环相扣,每一环都不可缺,即便有一环缺了,下一环还可以做兜底,但下一环也失守了。所有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全部被公、检、法破坏掉了,层层失守,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成了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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