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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牧青|朔州民营企业家遭黑打:与国资股东纠纷惹祸端,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隋牧青 隋氏说法 2024-01-18

图/赵秀莲系朔州当地知名企业家、慈善家

 

01‍
朔州女企业家被控“涉恶”,一审获刑12年

 

赵秀莲,女,1960年生,1996年进入煤炭业,逐渐成为远近闻名的企业家和慈善家。她多年兴办教育,慈善捐款无数,获得国家、省市劳模、妇女代表等荣誉无数,曾受国家领导人接见。


2010年,赵秀莲控股的山西莲盛煤业公司(以下简称“莲盛煤业”)与国企晋能煤炭集团合并,赵秀莲占莲盛煤业30%股份,晋能煤炭集团占股70%。


合并后的莲盛煤业,赵秀莲长期任副董事长或总经理。但,其经营管理权遭到大股东抵制、架空,于是双方因经营管理、债权债务等引发的纷争不断,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6月,赵秀莲诉莲盛煤业公司欠款纠纷案,经山西、朔州省市两级法院审理后胜诉(合并之初,莲盛煤业缺乏经营资金,向赵秀莲借款数千万元),莲盛煤业须偿还赵秀莲本息近亿元。


2019年12月,这件涉案金额虽大、案情却很简单的案件,经最高法院裁定,蹊跷地发还山西高院再审。


尽管赵秀莲一再催促,山西高院却无视法定审限,一再延迟审理。直至赵秀莲被一审判刑后,该案才在羁押赵秀莲的看守所开庭


2022年7月,赵秀莲突遭朔州市右玉县警方抓捕。其80多岁的老母亲史桂枝被取保候审,身为小公务员的次女宋红莉,于2023年6月被捕,其他数名职工也相继被捕。


被捕后的赵秀莲等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赵秀莲为首犯


2023年12月4日,赵秀莲以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重大责任事故、非法占用农用地,四罪并罚,被朔州市右玉县法院一审判处12年徒刑;其女宋红莉以寻衅滋事罪获刑3年,其母史桂枝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定罪免罚;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

 

同时,赵秀莲、宋红莉等人被判赔偿莲盛煤业经济损失2.2亿余元


图/赵秀莲案一审判决书


通盘了解案件后,笔者认为,这是一桩蓄意的、疯狂的枉法、构陷案件。

 

其目的是,以刑事手段解决国企大股东与民资小股东之间在经营管理、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将赵秀莲及其家人构陷入罪的同时,赖掉莲盛煤业对赵秀莲的近亿元欠款,并进一步侵吞赵秀莲及其家人的财产。


本案一审程序处处违法,触目惊心,构陷、迫害赵秀莲及其家人的意图几无遮饰。在此,笔者从程序和实体两部分予以简要阐述、论证。



02‍
一审程序惹争议,合议庭多处违法

 

首先,赵秀莲恶势力团伙一案中,办案单位右玉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依法不可指定管辖。

 

赵秀莲的长居地和主要活动地均为朔州市平鲁区,其案应由平鲁区管辖。右玉县不是所谓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依法没有管辖权,与平鲁区也没有管辖争议,无需二者的共同上级警方指定管辖。

 

即,朔州市公安局没有权力指定右玉县公安局管辖赵秀莲案。


有迹象表明:本案名义上由右玉县公安局侦办,实际上由朔州市公安局直接操控。
(法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第5款)


其次,一审合议庭本应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实际只有三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严重违法。


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

 

本案赵秀莲被起诉四罪,显然很可能被判刑十年以上。同时,赵秀莲是知名企业家和慈善家,多年兴办教育,曾受国家高层接见,其受审的社会影响巨大,依法须组成七人合议庭

 

而一审非法组成三人合议庭进行审判,也未告知被告有权申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其判决无效,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罪责。


再者,一审对全部在押的被告人竟采取远程视频审理,严重违法。


一审期间并无任何如疫情封控等特殊情况,法院却回避面对面的当庭审理,令被告人无法质证、当庭核对庭审笔录等。很显然,这是为顺利入罪被告而蓄意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卑鄙、恶劣之举。


此举不仅严重违法,更为促进司法程序劣质化树立了极其恶劣的先例。

 


03‍
公诉人未出示关键证据,无罪、罪轻证据遭隐匿


更有甚者,本案诸多关键的控罪证据未依法当庭出示、质证。


一审庭审中,检方并未在法庭出示证明第七起寻衅滋事的关键证据:196本销售单账目


庭审中,公诉人举证宣读证据清单中存在196本销售单,却一直拒不举示,令被告人、辩护人根本无法质证。
(法律依据:刑诉法解释第69、70、71条)


按照刑诉法规定,无论是利于控罪还是利于被告无罪、罪轻的证据,均须一并移送办案机关。

 

而本案中,可证明赵秀莲无罪、罪轻的诸多证据材料,被非法隐匿或不被随案移送


图/与国企晋能煤炭集团合并后的莲盛煤矿


为证明赵秀莲的职务身份,辩护人要求一审法院向莲盛煤业调取一些明显有利于赵秀莲的资料证据,均遭非法拒绝。这些证据在侦查阶段即遭搜查、扣押,侦查和检察机关均不依法随案移送。


此外,为证明莲盛煤业生产安全、销售回款及内部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赵秀莲多次要求停产整顿,一审辩护人要求法院向莲盛煤业调取2010年以来的各类相关经营数据,向平鲁区能源局调取莲盛煤业的煤炭产量监察数据等,均遭非法拒绝。法律依据:刑诉法第41、43条,刑诉法解释第73条)

 

04
被告人合法权益被剥夺,巨额财产遭非法罚没


赵秀莲老母史桂枝被剥夺质证、辩论权利。

 

在持续七天的一审庭审中,史桂枝仅出庭受审两天。其诉讼权利被严重剥夺,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真相厘清,侵蚀了其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庭审中,未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9条之规定,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的权属、来源进行法庭调查,未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意见,未经法定程序,便非法处置了赵秀莲、宋红莉等及案外人共计2.2亿余元的巨额财产


按照一审判决的认定,被告宋红莉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不超247万元,却被判赔偿莲盛煤业经济损失5567万余元。

 

掠财目的明显。


更为恶劣的是,一审法院还非法处置了案外人宋红霞名下价值四千余万元的房产。

宋红霞是赵秀莲长女,系智障残疾人。其房产是赵秀莲为保障其余生无忧而在多年前购置、赠予,与本案毫无关联,也横遭抢掠。


为谋夺赵秀莲及其亲人的财产,有关部门肆意践踏国法,制造冤案,令人发指!

 


05‍
审计报告涉嫌造假,签名会计师承认非本人制作


认定赵秀莲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造成被害人2.2亿余元损失的所谓“司法审计报告”严重违法,所谓审计机构只是掠夺赵秀莲财产的帮凶。


审计机构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不是法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无权出具鉴定意见。且报告的形式、内容也存在诸多缺陷、错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司法会计鉴定”,没有所谓的“司法审计报告”。控方以所谓的“司法审计报告”非法替代法定的司法会计鉴定。

出具“司法审计报告”的山西恒亭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司法审计”非其业务范围,无资格承接该项业务。


在“司法审计报告”签名的会计师当庭承认,其本人并未参与审计,而是由两位助手完成报告。


“司法审计报告”称,2021年3月17日至5月13日期间,赵秀莲阻拦莲盛煤业销售原煤,造成经济损失三千余万元。但,在该销售时段,莲盛煤业的煤炭销量十分正常,并无经济损失。


上述可见,所谓“司法审计报告”是违法出具的虚假报告,结论严重背离事实,相关责任人已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刑诉法解释第98、100条)



06
选择性执法,案涉矿企原董事长免于被诉

 

检方对有明显犯罪嫌疑的莲盛煤业原董事长马毅贵免于起诉,侧面揭示了本案是构陷、迫害赵秀莲的一次公权力集结犯罪。


在案诸多证据可证明:2011年7月16日,被告刘德峰在马毅贵指使下,带领施工队及保安队殴打当地村民,造成二人轻伤二级,多人轻微伤,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一审庭审中,被告刘德峰也当庭供认:其行为系受马毅贵指使,马义贵还教唆刘德峰把伤人责任栽赃嫁祸于赵秀莲。


但,控方对马毅贵竟然不予起诉。很显然,因为马毅贵是国企大股东晋能集团委派的莲盛煤业原董事长,其身份是其免于被诉的原因

 

本案选择性针对、打击赵秀莲,由此可再见一斑。


此外,被告史毅龙从未认罪认罚,一审却荒唐地认定其认罪认罚。

以上,并未尽述一审程序的违法,只是指出其中最显著、严重的违法之处。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程序正义尽失,实体正义已无从谈起。仅由本案程序正义遭肆意践踏可见,赵秀莲、宋红莉等被告遭受了赤裸裸的构陷和迫害。


以上系本案程序问题分析,实体问题分析待续,敬请关注!

 

隋牧青于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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