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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牧青|朔州民营企业家遭黑打:与国资股东纠纷惹祸端,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图/赵秀莲系朔州当地知名企业家、慈善家
2010年,赵秀莲控股的山西莲盛煤业公司(以下简称“莲盛煤业”)与国企晋能煤炭集团合并,赵秀莲占莲盛煤业30%股份,晋能煤炭集团占股70%。
合并后的莲盛煤业,赵秀莲长期任副董事长或总经理。但,其经营管理权遭到大股东抵制、架空,于是双方因经营管理、债权债务等引发的纷争不断,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6月,赵秀莲诉莲盛煤业公司欠款纠纷案,经山西、朔州省市两级法院审理后胜诉(合并之初,莲盛煤业缺乏经营资金,向赵秀莲借款数千万元),莲盛煤业须偿还赵秀莲本息近亿元。
2019年12月,这件涉案金额虽大、案情却很简单的案件,经最高法院裁定,蹊跷地发还山西高院再审。
尽管赵秀莲一再催促,山西高院却无视法定审限,一再延迟审理。直至赵秀莲被一审判刑后,该案才在羁押赵秀莲的看守所开庭。
2022年7月,赵秀莲突遭朔州市右玉县警方抓捕。其80多岁的老母亲史桂枝被取保候审,身为小公务员的次女宋红莉,于2023年6月被捕,其他数名职工也相继被捕。
被捕后的赵秀莲等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赵秀莲为首犯。
2023年12月4日,赵秀莲以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重大责任事故、非法占用农用地,四罪并罚,被朔州市右玉县法院一审判处12年徒刑;其女宋红莉以寻衅滋事罪获刑3年,其母史桂枝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定罪免罚;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
图/赵秀莲案一审判决书
本案一审程序处处违法,触目惊心,构陷、迫害赵秀莲及其家人的意图几无遮饰。在此,笔者从程序和实体两部分予以简要阐述、论证。
02
有迹象表明:本案名义上由右玉县公安局侦办,实际上由朔州市公安局直接操控。(法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第5款)
其次,一审合议庭本应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实际只有三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严重违法。
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
再者,一审对全部在押的被告人竟采取远程视频审理,严重违法。
一审期间并无任何如疫情封控等特殊情况,法院却回避面对面的当庭审理,令被告人无法质证、当庭核对庭审笔录等。很显然,这是为顺利入罪被告而蓄意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卑鄙、恶劣之举。
此举不仅严重违法,更为促进司法程序劣质化树立了极其恶劣的先例。
更有甚者,本案诸多关键的控罪证据未依法当庭出示、质证。
一审庭审中,检方并未在法庭出示证明第七起寻衅滋事的关键证据:196本销售单账目。
庭审中,公诉人举证宣读证据清单中存在196本销售单,却一直拒不举示,令被告人、辩护人根本无法质证。(法律依据:刑诉法解释第69、70、71条)
按照刑诉法规定,无论是利于控罪还是利于被告无罪、罪轻的证据,均须一并移送办案机关。
图/与国企晋能煤炭集团合并后的莲盛煤矿
赵秀莲老母史桂枝被剥夺质证、辩论权利。
一审庭审中,未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9条之规定,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的权属、来源进行法庭调查,未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意见,未经法定程序,便非法处置了赵秀莲、宋红莉等及案外人共计2.2亿余元的巨额财产。
按照一审判决的认定,被告宋红莉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不超247万元,却被判赔偿莲盛煤业经济损失5567万余元。
更为恶劣的是,一审法院还非法处置了案外人宋红霞名下价值四千余万元的房产。
宋红霞是赵秀莲长女,系智障残疾人。其房产是赵秀莲为保障其余生无忧而在多年前购置、赠予,与本案毫无关联,也横遭抢掠。
为谋夺赵秀莲及其亲人的财产,有关部门肆意践踏国法,制造冤案,令人发指!
认定赵秀莲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造成被害人2.2亿余元损失的所谓“司法审计报告”严重违法,所谓审计机构只是掠夺赵秀莲财产的帮凶。
审计机构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不是法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无权出具鉴定意见。且报告的形式、内容也存在诸多缺陷、错误。
出具“司法审计报告”的山西恒亭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司法审计”非其业务范围,无资格承接该项业务。
在“司法审计报告”签名的会计师当庭承认,其本人并未参与审计,而是由两位助手完成报告。
“司法审计报告”称,2021年3月17日至5月13日期间,赵秀莲阻拦莲盛煤业销售原煤,造成经济损失三千余万元。但,在该销售时段,莲盛煤业的煤炭销量十分正常,并无经济损失。
上述可见,所谓“司法审计报告”是违法出具的虚假报告,结论严重背离事实,相关责任人已构成犯罪。(法律依据:刑诉法解释第98、100条)
在案诸多证据可证明:2011年7月16日,被告刘德峰在马毅贵指使下,带领施工队及保安队殴打当地村民,造成二人轻伤二级,多人轻微伤,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一审庭审中,被告刘德峰也当庭供认:其行为系受马毅贵指使,马义贵还教唆刘德峰把伤人责任栽赃嫁祸于赵秀莲。
但,控方对马毅贵竟然不予起诉。很显然,因为马毅贵是国企大股东晋能集团委派的莲盛煤业原董事长,其身份是其免于被诉的原因。
以上,并未尽述一审程序的违法,只是指出其中最显著、严重的违法之处。
以上系本案程序问题分析,实体问题分析待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