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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名篇丨捍卫做错事的权利

法理读书writers 法理读书 202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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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存在做道德错事的道德权利吗?做错事的权利是权利人做错事时他人不得干预的权利。它是反对执行义务的权利,即个人违反自身责任时他人不得干预的权利。做道德错事的道德权利,其最有利的理由根基于个人自治的价值。做错事的选择受到了保护,而具备这种保护手段是自治生活和自治的道德自我构建(self-constitution)的条件。这一观念受到指责。对这些异议的回应,揭示了它们没有一个驳斥了“做道德错事的道德权利”其概念的一致性。对于这些权利的个人自治理由而言,这些异议顶多成功质疑了它们的重要性和频率。因此,基于自治的道德权利去做道德错事在概念上是可能的,且至少有些时候是实际存在的。

文章来源

Article Source

​Defending the right to do wrong,Law and Philosophy,Vol.31,No.3 (May 2012),pp.343-365.

作者简介

About the Author



赫斯坦(Ori J. Herstein), 法律与哲学博士,师从约瑟夫·拉兹。曾在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任客座教授或固定任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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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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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es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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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阅读,推文省略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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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引言

INTRODUCTION

这里我所讲述的是“做道德错事的道德权利”的概念。文章辩证的观点是防御性的,它尝试着为规范根基提出充分的理由,也为“做错事的权利”其概念的一致性提出充分的理由,以回应它所引起的许多异议。文章以介绍“做错事的权利”的概念作为开端,探究它的含义,并论证它的一致性。文章随后转向它的主要焦点,即对做错事的权利的规范根基进行考察。文章所试图回答的首要问题是,假设做错事的权利的观点在概念上是一致的,那么这些权利是否总是产生于道德。在介绍完为这些权利所做的自由主义辩护——这一辩护根植于个人自治的价值——和探索并尝试拒绝与之冲突的辩护——根植于个人完好——之后,关于基于自治的道德自由权去做道德错事的观点,文章强化了它并且评定这一观点如何应对文献中所产生的异议。

II.做错事的权利


拥有做错事的权利意味着当权利人做∅时,不考虑权利人做∅是否是被允许的,他都可以对他人主张不得干预(此处“∅”代表一种积极的动作)。做错事的权利的观点假设了这一看法:将权利视为受保护的选择;在做错事的权利的情形中,选择是在对与错之间。做错事的权利保护权利人做错事时免受外在干预,因此如果对做∅有权利的人(他同样负有不做∅的义务)选择了∅,其他人就负有相关的义务不对权利人做∅时进行干预。


关于道德权利去做道德错事,其文献中都列举到的例子,是某人有道德权利不去对那些岌岌可危的人施以举手之劳的援手,不向慈善事业给予善款,不去帮助需要帮助的朋友,为了侮辱他人而运用其言论自由的道德权利,和支持种族主义政党的道德权利。所有这些例子都假设了道德义务,但尽管如此个人仍享有道德权利去违反它。堕胎就是另一个例子:某些人认为,晚期堕胎(late-term abortion)——即在胎儿已开始有知觉之后堕胎——是道德上错误的,但尽管如此他们也认为女性有决定经历这一堕胎而不受外在干预的(道德)权利。


请注意,虽然做错事的权利必然相当于他人的一些义务,但它无需必然相当于不干预的“消极”义务。在概念上,权利可能也与“积极”义务相关,它促进、赋能且实现个人有权利去做的事。实在权利的范围和本质(“积极”或“消极”)并不取决于“正确”的概念,而取决于产生那些权利的规范。例如,投票支持种族主义政党的(道德)权利是一种做错事的权利,它相当于他人负有不得干预他人选举的“消极”义务——比如不得阻碍权利人进入投票间的义务——同样也具有促进权利人选举的肯定性义务——例如为种族主义选民提供选票的义务。出于经济原因,我将主要使用“不干预”(non-interference)这一“消极”语词。


在概念上,在有某一种类的权利去做相同种类的错事的情况下,做错事的权利的观点就是最为有趣且最为费解的了。在个人负有义务(例如,道德义务)不去做某事的时候,为什么存在着去这么做的(道德)权利呢?更进一步地,如果个人负有不去∅的一种(例如,道德)义务时,他人如何就对他负有不去干预他做∅的(同类型,换句话说,道德)义务呢?对做错事的权利的观点疑云密布,而威廉·葛德文一针见血地表达了这一疑团的含义,写道“没有什么比做错事的权利这一声称更为荒谬绝伦的命题了”。


尽管如此,这一疑团的含义很容易就烟消云散。首先,在概念上,做错事的权利存在分析的空间。在霍菲尔德的术语中,假设的做道德错事的道德权利最宜于设想为主张权。做∅的主张权意味着对个人做∅时他人不得干预的主张,这相当于他人负有不得对个人做∅进行干预的义务。做∅的特权(或自由)意味着做∅的无限制的自由,或更准确来说,不负有不做∅的义务。在规范层面,主张权伴随着特权,因此如果个人有做∅的主张权,那么他就同样有做∅(或者不做∅)的特权(或自由)。例如,他人不得删减我的观点,我的这一权利在规范上就连接着表达那些观点的特权(或自由)。但在概念上,可能存在拥有做∅的主张权,因此他人负有不去对个人做∅进行干预的相关义务,但仍然缺乏做∅的自由(换句话说,有不做∅的义务)的情况。没有特权的主张权,这一类别为做错事的权利的可能性打开了大门。在晚期堕胎的例子中,这些类别这么展开:晚期堕胎是可能道德上错误的,因此女性没有实施它们的特权,虽然她们确实有这么一种主张权:他人不得对她们决定经历这么一场手术进行干预。


第二,某人参与做错事,仅仅是这一事实并不必然授权或甚至允许他人对个人做错事进行干预。虽然个人行为的错误性可能为其他人干预提供了理由,但是这经常引起的是反对这些干预的(更重要的)理由。因此,某人行为是错误的,这一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在规范上个人不能拥有权利——其功能在于禁止他人干预——去实施它们。而且,虽然并非所有反对干预的理由也得是反对这些干预的权利的理由,但这些理由总有一些确实可能是这样(一项权利的理由并不仅仅是A做∅时他人不干预的义务,也同样是A拥有反对这些干预的相关宣告)。


第三,且可能最重要的是,对于权利人能自由实施的行为而言,做错事的权利并不关乎正确性或是错误性;它只阻止他人对这些行为的干预。因此,虽然做错事的权利为他人不干预权利人做错事给予了理由,但是这些权利并没有为权利人她自己去做(或不去做)错事给予了理由。做错事的权利的本质是,权利人受保护去做的并不必然是做正确的事情。应避免将做∅的权利和做∅的正确性相混同的冲动,也要避免将做∅的权利的理由与做∅的理由相等同。应牢记,权利最重要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选择免受外在干预,而不在确证或使那些利益与选择为正当。换句话说,权利(当然是自由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并确保个体有受保护选择的领域,以及有着自由的手段。


最后,请注意,虽然我经常提及“做错事的权利”,但我的意思并不是提及做任何和所有错事的普遍权利。这么一种道德权利是显见地(prima facie)荒诞不经。道德似乎并不提供权利去做,例如,穷凶极恶的错事的权利。但道德的意义远不止于世界上的大错。事实上,道德的主要栖息地在于日常生活的等高线之中,其间做错事的权利可能是最为普遍的。尔后的问题在于人们是否,并且如果是的话,何时,确实掌握着做一些道德错事的道德权利。


III.做道德错事的道德权利的自由根基


假设做错事的权利是概念上一致的,那么这些权利的实在性有哪些理由呢?第一,如前所述,这些理由是阻止他人对做错事进行干预的理由,或者换句话说,反对执行义务的理由。第二,引起做错事的一系列理由,其间的一些理由必须是以某种方法为了权利人的。做错事的权利也可能是产生于权利人其利益或自由的外部理由。但是,权利并不能产生于纯粹外部的理由。我认为,“可能存在着这样的做错事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是为了做错者”,这一主张与权利的基本特征相冲突:它们必须是为了权利人的。我相信这就是关于“权利是为了什么”的两种主流理论的论据。


根据权利的利益(或益处)理论,权利是为了权利人的善好(well-being)。权利人拥有受保护的利益,这对他或她而言具有重要性,虽然对权利的辩护无需仅仅依赖于这种重要性,但权利的一些理由必须位于权利人的善好。反对干预的理由无论如何都不是为了或是支持做错者的善好,存在他人不去干预的义务,在这意义上做错者可能能够自由地去做错事,但在这种情况下,做错者做错事的自由并不源于她对这些自由的权利。


至于权利的选择(或意志)理论,权利是为了权利人的,因为它们是对她的自由或自治的保护。在某种意义上,选择理论是利益理论的子集。如果反对干预的理由,它们使以下为正当:给予了做错者以权力或是自主决定权,去决定是否执行权利,或者被迫放弃它并且赞成干预,那么根据权利的选择理论,那些反对干预的理由也仅仅建立在做错者反对这些干预之上了。根据选择理论,规范群并不展现对权利人可能自由和自治的这种授权和保护,并且自治也单纯并不包含权利。如果不干预的理由对做错者而言纯粹是排外的——并不是为了给做错者对他人不干预的义务以任何的控制——那么这些理由,它们对于做错事的自由的副作用,可能提供的是免于惩罚,但这些理由并不授予做错者做错事免于惩罚的权利。


A.个人自治

做错事的权利的理由,其最光彩夺目的观念——在这些权利如何为了权利人的意义上——根植于个人自治的价值。它也是此处我所发展和捍卫的观点。个人自治的自由理念,是个体对自己的生活与特征拥有自我管理和自我决定的手段。如约瑟夫·拉兹所言,


“个人自治的观点背后的主导观点,是人们应当做自己生活的主角。自治的人是他自己生活的(部分)谱写者。个人自治的理念是这么一种画面:在某种程度上,人们掌控着自己的命运,并在生命长河中通过接连不断的决定以塑造它。


“自治意味着好的生活是自由创造的生活。”


杰拉尔德·德沃金(Gerald Dworkin)的阐述同样富于启发性:


“自治被设想为个人的第二阶能力,它是对他们第一阶的偏好、渴望、期许等等的批判性反思,也是去接受,或是按照更高阶偏好和价值去尝试改变这些事物的能力。通过运用这一能力,人们定义他们的本质,给予了他们生活以意义与一致性,也承担起他们为何种人的责任。”


简而言之,自治是个人的生命和特征的自我主权、自我构建、自我塑造、自我定义和自我决定。


在这一意义上,个体做出的某些行为和决定是自我定义或是自我构建的。自我定义的选择可能维系着个人的生活,或是引导它朝往一个确定的方向,或是将其置于不寻常的轨道上。另外,对于“你是谁”而言,这些选择影响重大,因为通过它们,个人定义或决定他或她自己的外在方面与内在因素,这对于个人特征而言至关重要。自由传统已界定了许多选择的典型范围,它们对个人自治和自我构建而言至关重要。这些包括如下的选择:政治隶属与活动、亲密关系、观点的公开表达、社团、承诺、价值、工作、与生活计划。当然如今不再有单一的选择就可以决定个人自治,但这些都是选择的类别和选择的范围,其间一般认为选择自由对自治的生活而言意义深长。当然确实存在着其它的选择。


人们生活的那些方方面面经常部分地决定着“你是谁”,而根据自由主义道德,在自由选择时它们就如同稀世之珍(或者是一文不值),因为它们本身对自治生活起着助益。因此,在外在地强加价值、美德、承诺、隶属、生活计划时,即使所有其它事物的内部或是其本身就具有价值,也将变得平平无奇了,它们的价值不及于自由选择所产生的价值。另外,许多这些价值鉴于它们自身的因素,仅在自治性参与时才具有价值。在包含着自我构建的道德选择的例子中,脱离于选择而行正确之事,和脱离于胁迫、强制、或是预期制裁的威慑性影响而行正确之事,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层面的重大差别。相应地,有些自由权的产生是为了确保这些许多塑造个人特征的因素,它们可以是信念、交往、个人关系、价值、政治行为、公共表达、道德特点等等,这些自由权能够被自由地选择与塑造,至少是在某种程度上。因此,自由权的道德根基是举足轻重的:它们是服务于个人自治的权利,要求个体在两种自我构建的选项之间有着选择的充分自由,不仅是在种类上,也在数目上都是如此。


但是,关于做道德上错误的选择的权利,自治的价值是如何根基于它的呢?有这么一种理论:在个体自己的生活中和对他们自己的特征的塑造中,有着与两者息息相关的选项,而自治则授予了从这些许多选项中进行选择的充分手段,但即使采纳这一理论,前面提及的问题似乎依然屹立不倒。最具吸引力的回答是,离开了做错事的权利,个体在自治地决定“他们是谁”时将不再具有充足的“缓和余地”(breathing room)。自我塑造的选择经常受主观价值影响,而价值也经常激起道德难题。道德上敏感的选择经常是那些对自我构建而言最为重要的选择,个人去做它们的自由,对于任何富足的和有意义的自治的自我塑造而言至关重要。论证接着说,具有错误选择的权利,是在道德饱和问题和生活方面之上拥有自治的条件,或者要而论之,它是自治生活的条件。因此,做错事的权利是自由权。


做错事的权利的这一概念受到了有力的批评。解释与发展这些批评,并尝试着评价做错事的自由权是如何衔接于(fair in)这些批评之间,这是第IV章的焦点。但在转向于评价并捍卫做错事的权利的自治性论证而言,我们必须对这些权利的规范根基,其冲突价值的可行性进行评价。

B.个人完好

有些人将个人完好视为主要价值,它为做错事的权利给予了理由。这一观点的其中一位支持者便是罗伯特·乔治。杰里米·沃尔德伦过于频繁地提及以至于不能将“个人完满”作为通过做错事的权利而促进的价值。跟从着约翰·菲尼斯,乔治似乎将个人完好的价值视为具有一致且和谐的特点和自身意义的理念。根据这一观点,人们在完好性的利益要求着为个体提供受保护的选择,以去促进他们的完好,即使这么做可能要求的是做错事。


但我怀疑,作为概念问题,个人完好——如前所述——是否能够作为权利的理由而起作用,而这种权利有着受保护选择的要素,例如做错事的权利。如前所述,做错事的权利的理由,与其说是做错事的理由,毋宁说是按照受保护的选择去做错事的理由。因此,做错事的权利,它的“完好性”理由必须具有这种理由的形式:,因为个人完好的授权,所以有为了受保护的选择(换句话说,权利)去作恶的理由。我并不相信个人完好能作为这么一种理由而起作用。


考虑如下例子。一个人基于偏执的原因而声称有着(错误)方面的权利,因为该原因所代表的价值嵌入在那个人的信仰、价值、宗教、个人经历、核心共同体依附、和社会承诺中,并因为不处于该偏执的理由就会对那个人的特征的核心方面造成极大地侵蚀与破坏。这个人偏执地握有权利的一端而免受干预,其所可能的理由是,如果此人被极度不通情理地阻止采取这一立场的话,它就将导致对他或她的特征与自身意义的结构性损害。换句话说,它会侵蚀这个人的完好。促进某人个人完好的行为理由远优于相冲突的行为理由,在这一情况下,我怀疑我们将得出,个人基于偏执的理由而去做可能的错事,其错误性不及破坏个人完好的恶劣程度(例如,个人坚信的宗教信仰,其中的一些深层危机便是防止他遭受因完满性而授权的行为)。不去干预偏执者的行动,其理由的要点在于,在通盘考虑之后,他所做的就是当时环境下价值所要求的。在发现完好性的损失,其所可能的负价值(disvalue)大于促进其它价值的负价值的行为时,个人就应当按照促进完好性而行为。并且,跟从同样的价值微积分(value calculus)和假定排除干预的外在理由后,他人就不应当干预行为人促进他或她完好的行为。


如果这是正确的话,那么这就指出了将做错事的权利根基于个人完好的价值,其深层次的概念上的问题。即,完好性似乎并不能使做错事的权利为正当。完好性似乎是作为行为的理由而起作用,而不是对那一行为进行选择的权利的理由而起作用。因为如果做∅的完好性理由高于反对做∅的理由,那么就存在着做∅的确凿理由,也包括(为了简化起见,排除任何外部理由)对个人正当做∅时不去干预的确凿理由。在这些情况下,做∅并不是错误的,而是正当的。所以虽然完满性做∅和不干预个人做∅都给予了理由,但它并没有为做错事的权利给予理由,因为当这些理由优于做∅时,它们似乎就是正当的了。


另外,顺着这条推理,我不清楚个人完好是否确实全然是做∅的权利的理由(暂且不论做∅是否是错事这一问题)。如已经所解释的,做∅的权利的理由并不是做∅的理由,而毋宁是通过不干预,为权利人提供她选择做∅或者不做∅的自由的理由。通过个人自己的行为以保存或是促进个人完好,这并不必然要求个人能够自由地选择那些行为。相反,它单纯要求个人按照促进自身完好而行为。在做∅对个体完好至关重要之处,完好就是做∅的理由,它表明做∅中有着某些善,它也是他人在个体做∅时不去干预的理由,但它并不必然是给予个体做∅的权利的理由。做∅的权利,是选择做∅或者不做∅而不受干预的权利。另外,我也不清楚个体在做∅时,其中的完好性利益会作为允许他去选择不仅做∅而且不做∅的理由而起作用,特别是不做∅对个体完好具决定性作用时。就像前文所定义的,完好性并不授权选择和自治,因此当个人完好是个体做∅的理由时,并且他做∅而他人不得干预时,如果说个体具有做∅(延伸而言,不做∅)的选择,这并不构成理由;个体不做∅时他人不得干预,这也并不构成理由。换句话说,完好性可能是做∅的理由,但它并不是做∅的权利的理由。


请注意,这一驳斥是针对(如前文所定义的)道德权利去做道德错事的完好性的,但反对解释这些权利的自治性,它力不从心。自治性理由是为行为人(他是自治性的所属)提供权利去选择如何行为的理由。相反,就像刚刚所揭示的,完好性理由给予了行为人(他是完好性的所属)如何去行为的理由。自治性理由是他人不得侵犯自治的个人他的自由的理由。这些理由并不涉及个人应如何运用他所拥有的受保护的选择自由,但仅仅是个人应当拥有权利以自由地做出这些选择。相反,就像刚刚我们所看到的,完好性理由不仅为他人(不去阻碍且/或促进个人完好)也为完好的个人给予了行为的理由。完好性理由是个人按照个人完好所授权的而去行为的理由。


与之相关,不同于完好性理由,做∅的受保护选择而言,其自治性理由并不是涉及做∅的正确性或错误性的理由。因此,自治性理由在引起做∅的权利中处于上风之处,它也并不必然顺其自然地得出做∅就是道德上正确的。这也是为什么自治性理由能够引起做错事的权利。相反,就像我们在前文中所看到的,完满性理由在允许个体做∅之处与其它冲突理由相较处于上风时,它就必然意味着做∅是正当的,这也是为什么这些理由不能够引起做错事的权利。

IV 评价做错事的权利:需要多少选择?



A.自治性的要求

在阐述完基于自治性的做错事的自由权,其概念的和规范的基础之后,我现在将转向评价这一权利是否能够在文献提出的异议中幸存。我此处的焦点在于捍卫与评价做错事的权利,它的规范的自由根基的可行性。


为了具有充分数量的道德层面可允许的自我构建的选择,以满足自治性的要求,个体一定要有违背他们道德义务的权利吗?另一种说法是去问,个体可能具有的那些自我构建的选择,其领域和范围——即使缺乏做错事的权利——是否满足了个人自治的要求?


沃尔德伦的观点认为这些选择并不能够这么做。沃尔德伦解释道,从性质上,面向个体的选择,其范围由以下选项所组成:(a)道德上所要求的;(b)受道德批评的;和(c)道德对其中立的选项。根据沃尔德伦,缺乏做错事的权利时,权利会仅仅保护在道德上允许的选项,这将导致权利仅仅保护道德上允许的选择。这将导致个体在涉及道德问题时不具有道德上受保护的选择自由。根据沃尔德伦,因为在一个没有做错事的权利的体系中,无论何时面对着一系列道德上允许的选择,其中一个选择——道德上所要求的那个——就会统领所有其它的选择,这实际上使得所有其它的选项都在道德上不受允许,也使得个体没有行为的方针,而仅能朝向道德上统领的这个选项,其事实上根本没有为个体提供选择。在这么一种体系中,选择自由只存在于不包含道德的可能选项之处(因此没有一个选择会变得在道德上统领所有其它的选择)。忧虑在于,考虑到道德问题在人们生活中起到的非同小可的重要性与核心作用,个人自治并不能在缺乏选择自由的这些情况中繁荣昌盛。


威廉·盖尔斯敦和乔治对沃尔德伦的论证颇有微词。根据他们的论述,具有许多非统领性的选项(换句话说,没有一个选项是道德上优先的),但这些选项在道德上都是允许的,这是道德的共同特征。与之相关,沃尔德伦认为通常存在着在道德上所要求的选项,它因此统领这所有其它的选项,这一观点未免幼稚。盖尔斯敦和乔治似乎相信,道德上允许的领域在规范上包含着许多选项,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可通约的,不可比较的,或者是同等善的[后者就像是“在头顶上打领带”(ties at the top)的情况]。例如,个体可能在道德上允许的不同且甚至相互冲突的事情中进行选择,然而它们是相互之间不可比较的,非统领性的,和非位阶性的(其是为了道德优先性),这些事情是:宗教通路、政治活动的形式、承诺、依附、个人关系、社会隶属、职业、生活的形式,等等。对这些数不胜数的选项进行保护的权利,它确保了个体有大范围的自我构建的选择,为轻而易举地满足个人自治的要求提供了条件。


这里的大部分都关乎这一问题:个人是否认识到在人们潜在的选项中,不可通约性和不可比较性的普遍存在。我的观点与那些人一样,他们将不可通约性或不可比较性视为生活的重要方面,也是价值的本质。但这里有一个相竞争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假定这些不可通约性或不可比较性是普遍的,那么有理由认为道德为个体提供了充足且非常过量的选择以满足自治性的要求,而无需允许权利人选择去做错事。


这些自我构建的选择甚至在缺乏做错事的权利时依然可能具有,但它们确实足够吗?显而易见,尽管盖尔斯敦和乔治所论证的众多选择在其它所有事情上都是平等的,但有着做错事的权利的世界总比没有提供这么一个权利的世界而言,对个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这一观察并不意味着,做错事的权利的自治性论证必然能在它的批评之下幸存。


做出如下假定似乎是合理的:存在着这么一个界限,越过了它的话,再有更多的选择也对个人自治而言也无济于事。换句话来说,更多的选择并不总是意味着更多的自治。事实上,有时候更多的选择就是过多的选择,它对个体有意且理性地选择时,对其促进自治的自由与能力产生相反的影响。似乎可以合理地声称,即使近乎达到选择的数目和复杂性的饱和界限,个人自治要求的重要性也会随着人们具有的自我构建的选择,其数目和多样性的增加而减少。做错事的权利的自治性理由,在关于确保个体少数自我构建的选择的方面,较之于确保个体具有更多这种选择的方面,更为重要。并且,盖尔斯敦和乔治他们观点的关键之处在于,个体即使没有做错事的权利,也具有广阔的重要选择。例如,乔治指出,即使对个人道德秉持着非常狭隘的世界观,比如基督教或是犹太教的传统形式,它仍然为人们留下了道德上允许的广泛选项,而它们足以用自我构建的选择来填充整个生命过程了。


自治是否要求做错事的权利取决于许多因事制宜的环境,它们由个体碰巧所具有的自我构建的选择的形式(自我构建的不同方面可能要求选择的不同形式)和范围(个人在每种形式中能拥有多少选择)所决定。并且,实际环境可能随着时间、地点和个体的不同而不同。在某些环境下,自治性论证可能根基于某些做错事的权利,而其它情况可能是对道德上允许的选项进行许可,而这些选项对有意义的自我构建而言足够了,在这种情况下自治性理由就缺乏根基于这些权利的充分的重要性。


虽然有力,但盖尔斯敦和乔治对自治性论证的反对意见因此并不就是一锤定音的论证。是否有一个确定的人有实施一项确定的错事的权利,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因事制宜的环境。很难证明总是存在着充足的选择范围——不仅在数目上,而且在类别上。但,如果自治性的价值所要求的是广阔的行动计划与生活的形式,并从中进行选择,那么似乎至少在某些(虽然并非所有)社会环境下,人们能够无需做错事的权利而行,至少在他们生活的某些方面是这样。


B.作为道德自我构建的自治性

但在类别上,做错事的权利存在着自治性的理由,它们是许多盖尔斯敦和乔治所指出的道德上允许的选择都不能满足的。具有选择做错事的权利,它通过对道德自我构建的贡献,而对个人自治有着非同一般的助益。自我构建所依靠的核心方面在自治层面上决定了个人自身的道德本质:在关于道德的许多方面上,个人是道德高尚的还是德行败坏的,善的还是恶的,道德的或是不道德的。这些道德自我构建只在个人被提供了做道德上错误的选择的自由时,才是可能的。粗浅来说,关于个人的道德本质的自我构建,只在个人有选择去成恶的一些自由时,成善才是有意义的,或者说是自治的选择。因此,完好的道德(或非道德)特点,其自治所授权的自我发展允许了在善与恶、对与错、美德与罪孽之间选择的手段。换句话说,它要求做(至少一些)错事的权利。有些权利仅仅对涵盖着这些行动计划的选择进行保护:圣人(至高道德者)、正直者(道德的人)和仅仅“好人”(good egg)(不恶的人),而这些权利并不能确保被道德自我构建所要求的那些选择范围。为了粗略说明这些观点,并且不要听起来像个电视布道者,为了确实将个人自身构建为道德上善的,就必须允许个体有一些选择成为恶的机会,这就要求具有去做(至少一些)错事的选择。例如,在承认慈善是道德上正确的,并且存在着为慈善做点什么的道德义务之后,假设个人缺乏违背这一义务的权利的话,他就会变成一位仁爱的人,但他真的能将自己自我构建为一位仁爱的人吗?


请注意,道德自我构建要求许多的道德选择,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反复出现(recurring)的。在错误的选择和道德的选择之间,没有单一的选择,甚至是某一类别的选择,能够在塑造个人为有德或是无德的人这一方面起决定性作用。另外,在某些问题上,个人可能在某些方面是道德的,但在其它方面却不是这样。并且,不同的选择可能对塑造个人道德本质的不同方面起到助益。更进一步地,对选择而言存在着渐增的方面,它塑造个人的道德天性。个人如何面对单一的道德两难,这并不决定他的道德本质。另外,在生命过程中,个体的道德特点可能瞬息万变且起伏不定,这就要求个人能够重申或是回复他的道德特点。因此,为了确保道德自我构建的机会,个人的生命过程中就需要有许多错误选择的手段。


尽管如此,仍不应高估该要点。虽然道德自治要求在善与恶之间具有不止一个单一的选择,但仍存在着这么一种界限,超过了它,即使有再多数量的选择也对道德自我构建无济于事。另外,显而易见的是,即使个人为了要在道德自我构建中有着充足的道德选择,他也没必要具有去做所有类别的错事的选择。最后,在做错事的权利中,个人的自治利益近乎从来没有足够的分量使得做穷凶极恶之事的权利为正当。


乔治声称,即使假定个体在选择做错事的自由之中,确实具有名副其实地非同一般的由自治性所驱动的利益,这么一种利益也没有引起做错事的权利。根据他的说法,即使没有做错事的权利,个体在规范上也享有充足的机会去选择恶而非美德而不受干预。乔治并没有举例,但可能的方案如下:他人偶然地负有对个人做错事不去干预的义务,此处的义务由一种理由所充分支持,而这种理由与个人在选择做错事的自由中的利益完全无关。此处的道德可能假定选择错事的充足自由,甚至无需提供这么做的权利也是如此。例如,甚至假定撒谎是道德上错误的,执行撒谎禁令的道德与行政开支也在道德上受到禁止。禁止这么一种禁令的道德理由,可能与人们在撒谎中的利益完全无关,但当然会对提供撒谎自由的手段具有影响,即使这并不是权利。


反对做错事的权利的相关论证时,即使不负有对其他人做错事不干预的义务,许多做错事的选择也会是未被选中甚至是未被注意的。并且,再一次地,做错事的权利的道德自治的理由仅被满足或至少被减少之处,个人享有做错事的充足自由也会变得过于软弱以至于不能够支持做错事的权利。这是乔治所拥护的观点,也是约瑟夫·拉兹据说可能会坚持的观点。


但值得注意的是,但这种做错事的事实(de facto)自由,可能在促进个人自治的方面上,比做错事的权利所能提供的更少。做错事的事实自由是这么一种情况:他人负有在个人做错事时不得过多干预的义务,或甚至是那些可能被允许和甚至有义务去干预的人只是碰巧没有去干预。但这么一种义务或缺乏实际干预,它们并不像确实有权利反对这些干预一样,为做错事的自由提供相同的手段。做错事的权利的优势在于,它给予权利人一种道德宣告,以对他人执行不干预的义务。自治性对它有着主观要素,通过它我想指出的是,为了变得自治,人们必须相信,并在某种意义上感觉到他们是自治的。缺乏违背他们义务的权利,它并不像即使个体享有违背他们义务的事实自由,他们也尽管如此会对考虑违背义务有所保留,或是不会感受到这么做的自由。人们通过做∅以提出他们做∅的权利,以反对对他们做错事的无端指责,这许多例子皆以证明,权利经常具有强有力的解脱性与免除性(即使并非正当)的影响。拥有权利,它倾向于确保个体有某些授权的手段以忽视他人的判断,并感受到是否做错事的选择确实受到他们自己的判断所影响。自由的感觉部分由自由所决定,人们感受到的也不是纯粹由理性所决定。当然,权利并不总是具有这些授权性的精神上的影响,但当它们这么做时,我相信它们提供了自由的感觉,它在某种程度上适宜于个人自治,而它是仅仅事实自由的情况中所比不上的。另外,同样有认识论上的因素在此处起作用。享有做错事的权利的事实自由的个体并不必然意识到它,或是它的范围与实在,因此可能仍然害怕遭致报复。因此,如果选择错事的自由非同一般地促进了道德自我构建,那么与做错事的权利相反的仅仅做错事的机会,就可能并不总是足以实现道德自我构建的基于自治性的价值。


因此,再一次地,个人自治的要求是否有足够分量去引起做错事的权利,这取决于实施情况而非基于分析层面。或许颇为讽刺的是,似乎推行道德与道德特点的个人环境越是充足,个人具有的选择做错事的机会就越少,做错事的权利的自治性理由就越是重要。另外,如前所述,做错事的选择的不同类别就可能对道德本质的助益有所不同,这或许表明具有做某些错事的而不是其它错事的权利取决于社会执行这些义务的多样性。


C.自治地做错事的价值

刚刚我所赞同的论证,是基于做错事的权利它们在道德自我构建上所具有的重要性,而这一论证面对着另一个异议,它基于自治地做错事所可能具有的负价值。但,虽然难以解决,我仍相信这一论证是可以战胜的。


乔治声称,自治性并不根基于做错事的权利,因为,此处他追随者拉兹,“自治性只在运用于追求善时才是有价值的”。对于拉兹而言,在选择或是行为包含着更高程度的自治性时,如果差劲地进行选择或是行为,那么此处确实存在着更多的负价值。非自治地做错事也因此没那么坏了。我同意这么说。拉兹并没有直接讨论做错事的权利这一问题,但拉兹主义对做错事的权利可能的异议是,如果根基于权利的是自治的价值,并且认同对坏的自治性追求顶多是无价值的(valueless),那么似乎做错事的权利在规范层面上就站不住脚。如果运用做错事的权利代表了自治,或是由其实现的,并且这么做确实是无价值的——或甚至是负价值的——那么随后这种权利的要点是什么呢?根据拉兹,自治性并不使做错事为正当,因此,它似乎意味着,自治性并不能使做错事的权利为正当。因此,该异议似乎得出了这一结论:个人自治的价值可能仅仅根基于去做道德上允许之事的权利。


对这一异议的部分回应是指出,自治性地做错事可能从长远来看促进着善。做错事,随后对其产生愧疚,并从个人的错误中吸取教训,这并不是朝向道德自我构建的鲜见的路径。因此,对于道德自我构建而言,给予个体做错事的权利,以作为为随后的懊悔情绪创造条件的方式,并作为自我指引的道德发展的一小步,这是有利可图的。在本质上,即使道德自我构建的这些益处使得做某些错事的权利为正当,它们也显而易见并不使做所有错事的权利为正当。例如,拉斯柯尔尼科夫(Raskolnikov)的道德发展几乎并不为他提供杀害当铺老板的权利。


第二,且更为重要的是,异议并不排除做错事的权利,其作为道德自我构建的条件的价值。就像拉兹所指出的,个人自治性地参与做错事,这一事实并不会对个人的无价值行为或选择增添价值。事实上,拉兹相信“自治性地选择坏,与相较的非自治性生活相比较,前者使得个人的生活更糟糕”。相反,自治性地追求善是有价值的。在允许追求坏的选择中,做错事的权利允许在追求善的过程中运用自治性的条件。当然,甚至无需做错事的自由,也经常可以去自治性地追求善,因为个人可能在所有道德上有价值的选项之中自治地做出选择。但,做错事的权利所确保的是,在选择善的选项中,个人可能在更广泛意义上也在选择善而非坏。并且,在善与恶之间有意选择行正确之事,这种选择潜在地促进着个人道德自我构建成为有德之人。是自治的运用——它表明于选择善而非恶——使做错事的权利为能。因此,做错事的自由权并不源于自治性地做错事其自我构建的价值,而是源于这一事实:在自由追求利(The Good)(与一种善相反)所发现的自我构建的价值,仅仅在个人能自由去追求弊(The Bad)时,才是在道德上可允许的。略微不同的表达是,做错事的权利的价值在于,使得自由选择善中的自我构建的价值为能,或是为其创造条件,这就要求自由选择坏事的权利。如果个体不具有选择恶的选项,那么他的选择中所具有的道德,就不会包括自治地道德自我构建以作为有德之人,因为他并没有其它的替代选项,而只能选择道德所允许的选项。


尽管如此,仍然存在拉兹主义所主张的第二种障碍。拉兹的观点是,即使个体在某种意义上有选择恶的选项的自由,选择道德上善的而非道德上坏的选项,也根本不包括自治的运用。根据拉兹,自治的运用授权了至少两个选项,它们都是善的(或者,至少可能来说,道德上允许的)。与之相关,不承认许多道德的选项的选择,而只承认在道德与不道德的选项之间的选择,这也并不是自治的。拉兹的推理是,当面对善和恶之间的选择时,个人对善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是受迫的,因此并不是自治的。如拉兹所言,面对善与恶之间的选择的个体是受迫的,因为“如果他要变得道德,那么他就并不具有选择,就像挣扎求生的人如果想活着就没有选择一样”。当行为人面对的选择,事实上是拉兹所称的行为人“道德生存”(moral survival)的困境的话,那么对善的选择就不是自治性的,因为还有什么其它选择是个人能真正作出的呢?


我相信拉兹的推理毫无疑义抓住了胁迫的情况。如果所有其它的选项对行为人的基本原则、深度信仰、价值、承诺、依附、物理生存、道德或是宗教的坚定信念其中一个或更多造成挑战的话,那么他所真正面对的就只有一个可行的或是可接受的选项。我所认为的是这些情况:由于一个确定行为的原因,个人的完好或仅仅是存续变得岌岌可危,因而他被迫去选择其它可行的替代方案。因此,当在这种情况下的个人,他不受任何外在强力去阻止他进行选择的影响,在这种意义上他似乎有所选择,但是个人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内在地”被阻碍了。


例如,托马斯·莫尔在绞刑架与宗教信仰之间的选择是否是自治的呢?我认为不是。莫尔的殉道,是因为他受迫地去选择死亡,而非他自治地选择了它,因为对于莫尔而言,死亡的唯一替代途径——违抗天主教会——在某种意义上对他而言是不可能去采取的。如果莫尔顺从了,他就不再是莫尔了。


但,我根本不明白,个人在恶与道德的选项之间的选择并不会对他的基本价值、依附、或是道德原则造成重大威胁时,这种情况下的这类胁迫是如何在其中复刻的。事实上,道德选择对决定个人道德本质而言似乎最为重要之处,也是个人的道德天性在关于相关问题中并未完全塑造之处,或是不道德的人被给予道德自我转型的选择之处。跟从拉兹的逻辑,他似乎表明,在这么一些情况下,行为人在善与恶之间的选择确实有着自治性,并且如果行为人好好选择,那么运用自治就会变得有价值了。在这么一些情况下,选择恶并不危及行为人的完好,因此是潜在地自治性的,并且选择善会对那一自治性的运用而言有价值。因此,在不包括胁迫的情况中,存在着做错事的权利的附条件价值,它源于将选择善作为道德自我构建的手法的价值。在选择善与恶之间的自由,其附条件的基于自治的价值,为这么一种选择的权利给予了理由,换句话说,做(某些)错事的权利。

V.结论

CONCLUSION

存在做道德错事的道德权利吗?我以解释“做错事的权利”的概念,与对它的一致性的辩护(很大程度上根植于文献之中)为始。随后我评价并且拒绝了做错事的权利其基于完好的辩护,并论证了根植于这些权利的个人自治的价值。我随即开始在一些异议中捍卫这些权利的观点。对于根基于自治性的做错事的权利而言,这些异议都不能对其构成绝对的挑战。至少在概念上,做错事的自由(即自治)权是一致且可能的。个人自治是做错事的权利始终如一的强有力的理由,我对其某些异议进行抵消,但这仅仅取得了部分成功。针对做错事的权利,其根植于自治的有效性,虽然我努力去削弱、缩小、并时而反驳这些对它的异议,但一些质疑仍存,怀疑道涉及人类心理学的主要依靠于经验层面的假说,和怀疑道在不同情况中人们可能或可能不能拥有的选择,其因事制宜的范围与类别。不仅做道德错事的道德权利存在着概念空间,而且这么一种权利在道德层面上起着重要作用,这一观点的拥护者可能因此仍然有着些许需要克服的障碍。虽然并没有一些人所假定的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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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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