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篇 | 财产权的历史演进与文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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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历史演进与文化脉络
作者信息
马克·布斯(Mark Busse)
奥克兰大学高级讲师
维罗尼卡·斯特朗(Veronica Strang)
奥克兰大学社会人类学教授
文献来源:Introduction: Ownership and Appropriation, in Veronica Strang and Mark Busse eds. Ownership and Appropriation, BERG, Oxford 2010, pp.1-14.
本文译者:
杨斯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本科生
*获取外文原版的pdf文档,参见推文末尾。
在这个资源有限、人口扩张、结构性不平等加剧的世界里,物上的所有权正越发遭到挑战。不仅公共事物——例如水源和电波——正被迅速地封闭化与私有化,思想、文化、“遗产”、人甚至部分人的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也愈发严重。因此,理解人类群体如何理解与决定所有权属,既是人类学辩论的核心,也是海量实践的结果。在2008年奥克兰的一次国际联合会议中,英联邦、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人类学协会齐聚一堂,以探讨“所有权与占用”这一主题。此次会议的目标是通过将关注重心从财产权与财产关系转移到拥有与占有的概念与行为之上,以延伸“财产权”这一术语主导之下的人类学理论建构。这些概念与行为先于财产关系发生,是财产关系的基础并为其提供信息。本卷将展示该会议中产生的部分观点。
一、人类学与财产权:历史简述
Chris Hann和Caroline Humphrey与Caroline Humphrey近期溯源了人类学对于财产权的长期兴趣,其至少可以追溯到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和马塞尔·莫斯。摩尔根将财产观念的发展与社会进化联系,提出“(财产)热情对其他热情的支配标志着文明的开端”。Hann中肯地评述了莫斯在《礼物》(The Gift)中有关人们通过事物相互联系的方式之变化的研究,认为其可以被解读为财产权观念的变化史。1930年代,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和雷蒙德·弗思提出了个人与群体所有权的早期处理方式;三十年后,马克斯·格拉克曼证实了巴罗策地区土地所有权与社会结构的紧密关系。
1951年出版的《人类学笔记和问询》(Notes and Queries on Anthropology)第六版中包含了在当代人类学有关财产与所有的讨论中具有全新价值的内容,其中就包括本卷收录的文章。它以这样的观察开头:“财产与所有的概念紧密相关。所有权最好被定义为不同人与群体对事物拥有的权利总和;这些被拥有的事物就是财产”。尽管有人批评权利的语言对人的构成做出的假设有时是种族中心主义的,但对所有权的定义仍在继续。然而,当代大部分人类学家与法学家都将财产权定义为人与人在事物方面的社会关系,其中包含着诸如排他权的权利。
《人类学笔记和问询》继续指出,“根据财产的性质与所涉所有权的类型”,关于财产权的观点无论在跨文化间还是同一社会内部都有所不同。人类学已经并将继续在财产权的相对化和人与物以及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跨文化差异的记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它同时展示了所有权对象的有体性(或无体性)如何影响人们与他们的关系。这一点在本卷中将由Veronica Strang、Monica Minnegal和Peter Dwyer,以及Michael Wilmore和Pawan Upreti详细讨论。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人类学对财产重新产生了兴趣,这与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崛起及其对自由市场和私有财产的强调,以及东欧和前苏联社会主义的崩溃相吻合。后者导致了对以前国有资源的争夺,这一过程被人类学家广泛地记录下来。
在最近的十年里,Hann, Strathern和Humphrey and Verdery的理论著作展示了人类学与财产关系复杂性的阐述之间的关联性。同时,人类学亦在有关知识、生物与文化财产的世界性辩论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其中包括创造力在知识产权构建中的作用的研究,以及知识产权从国家和国际领域向地方与日常话语的转移。他们亦揭露了知识与文化财产的物化(reification):例如,对“文化表达”的主张中文化的物化,以及随着新的“利益群体”通过主张出现而产生的对人民的物化。
二、拥有的动力学
在其论文《作为财产权起源的拥有》中,Carol Rose提出了所有权是如何诞生的。有些事物作为交换或继承的结果被拥有,但其他从未被拥有过的事物是如何第一次被拥有的呢?新想法、新发现的资源或此前并未被拥有的资源例如矿产、水源或是电波频率,是如何被特定的人、群体或企业拥有的?约翰·洛克提出了经典的论点,即所有权人是利用其劳动改进未被拥有的事物并取得其所有权者。以土地为例,洛克主张,正当化所有权的劳动是开垦或种植。但是正如Rose指出的,洛克的所有权理论存在问题:劳动可以造成何种程度的占有——例如,为什么在土地上种植可以创造对土地的权利,而非仅仅是对产出的农作物的权利?
相比之下,十八世纪的理论家如大卫·休谟、让-雅克·卢梭与伊曼努尔·康德认为,占有或占用,而非劳动,是财产权的基础。正如康德所指出的,土地的开发只能在已经在先的存在所有之时才能进行。因此,他反对剥夺土著人民的土地,因为这无视了他们的在先占有。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赞同康德的立场,并写道:“为了劳动,就必须占用”。此处的占用与拥有是社会行动的例子,也是Rose进一步发展的想法与这卷论文的主题。
休谟、卢梭与康德的观点——而非洛克的观点——为英美法系中以占有与占用界定财产的物权法提供了基础。但是,Rose问道:“什么算作占有?”以及“为什么占有可以算作对所有权的主张?”这两个问题的核心是Rose所定义的“明确行为原则”:要占有某物,既需要占有意图的明确声明,也需要所有权的持续主张。从这个角度而言,占有是一种声明或者说一种沟通行为,并且,正是沟通性的主张及其延续建构了使所有权正当化的“劳动”。Rose的立场假定了一个观众与一个符号系统,在其中可以表达可理解的占有与持续的所有权的声明,并且她写道:“对于所有权的主张……仅仅通过行为或姿态表明‘这是我的’并不够;要让陈述具有效力,必须让相关的社群能够理解且认真对待这种主张”。
本卷中的章节延伸了Rose的分析中的主要观点:所有权是一个文化与历史特定的符号交流系统,人们通过其行动并协商社会与政治关系。这种视角强调所有权是人们主张与竞争权利的一组过程,而非一个静态的权利束或权力结构。这些构成占有的行为——声明并持续主张——不需要是语言的,但是他们的可理解性对于其效力至关重要,因为构成声明的正是这些行为的力量与社会定位。人类学在记录个性与能动性、权利关系、符号系统与社会进程的跨文化差异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因此特别适合用以研究作为符号沟通与协商的持续过程的所有权与占用。
占用——将某事物变成某人所有的行为——对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必不可少。但是其并不被局限于对事物在先“无主”发表声明。占用同时也是取得通过交换与继承获得的物体的所有权的步骤之一,因为行为人将以前属于他人的物品完全变成了自己的物品。在这种扩张的意义上,占用包含了一系列行为。从可以就能动性和创造性而被积极地建构的行为,到其他更消极的行为(如偷窃),以及邪恶的行为(如奴役与通过暴力进行的占有)。
这样一种感觉出现了:占有行为以及交流和维护所有权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过程性而非静态的。这表明财产关系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其自身也被置于了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他们所居住的物理环境之间更广泛的互动过程之中。因此,本卷的目的是强调所有权和占用的流动性,并将其作为社会行为而不是法律范畴进行探讨。这就凸显了一个现实,即拥有和占有的方式是多样的,其中一些与主流框架背道而驰,从而对其提出了挑战。显然,包容次形式和亚形式的意愿有可能使可辨识的所有权概念消失。同时,它也有助于阐明,所有权作为流体与“持有物品”短暂过程的复杂现实——尽管其通过法律而暂时被具体化——也可以通过一系列方式被破坏和占用。这样,这几章便集中讨论了拥有和占用中固有的流动性,包括其概念上的暗流涌动。
因此,Marilyn Strathern考虑了所有权观念中的概念流,探究了概念是如何在相互关系中而不是孤立、界限分明地展开工作的。她在所有权与占有的概念中增加了盗取、借用、分享、归属(而非所有物)、认同与自我实现。这些星罗棋布的概念既同时工作亦彼此协作。Strathern认为研究概念达到极限时发生的事情具有智力价值,在这一点上其他概念会从阴影中出现。将一个概念带到极限意味着找到它可能延伸的范围,而非寻找它的“本质”。“影子概念”的修辞表明,概念的时间性与概念上的前景与后景是始终存在的,并因此总是可能发挥作用,而非将概念视作属于替代或对立系统的有界限的本质。本卷中的文章将所有权与占有的概念推向边缘,以便看到出现的阴影概念。
还有其他转变的因素需要考虑。已有的人类学观点将财产权视作人之间在事物方面的关系,这种观点很有效,但也可以被更动态地考虑。Humphrey and Verdery近期对人、物与关系之间的分析清晰度提出了质疑。这超出了相对化的范围:在人类学对人格的广泛讨论的基础之上,他们质疑了经常被用作假设的社会人的约束性与时间上的稳定性。相反地,他们认为稳定和有界限的人在历史与文化上是特殊的,是人口普查、命名惯例和书面登记的发展将人固定在特定领土上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个人或群体身份与个人或文化上重要事物的紧密连接,即由于他们提出财产要求的行为,人可能看起来是齐一的。在本卷中,Katie Glaskin、Nicholas Long、Tamara Kohn和Rosemary Coombe突出地强调了社会人格与所有权和占有的关系。
Humphrey and Verdery同时指出,传统的产权话语将某一事物的权利置于其自身的性质或“事物性”之上,这对于新形式的财产是一个重大的疏忽,因为理解新形式财产的物质性对于理解其所有权如何运作十分重要。最后,他们对“关系”的概念提出质疑:“财产权分析包含哪些类型的关系?”。
由于假定人与事物是可识别的与分离的这一倾向,建立一种财产关系意味着在肯定的同时超越这种分离性:一些人与物进行排他性的结合,其他的人被排除在这种关系之外。但是同质性的“关系”呢.?.....在这种关系中,人和物并不被视作具有明确界限与分离的,而是彼此参与。那是一种“财产关系”吗?
(Humphrey and Verdery 2004:8)
这表明有必要用更加复杂与动态的,不具象化人、物或是关系的术语来重新思考财产权问题。因此,本卷中的论文通过将关注重心从财产权与财产关系转移到拥有与占用的概念与行为之上,以扩大“财产权”这一术语主导之下的人类学理论建构。这些概念与行为先于财产关系发生,是财产关系的基础并为其提供信息。他们通过重新考虑四个关键领域来做到这一点:社会人格;作为社会交流和符号性行为的所有权;物质性对于新形式所有权的意义;以及所有权和占用与更大的政治与经济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
三、人格与人民性
拥有所有权的人如何成为一个具有文化特定的所有权的社会人?像财产一样,人格(personhood)并非一个自然范畴,而是文化与历史的创造。Charles Taylor提出,在西方哲学术语中,“要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你必须要成为具有主体意识的主体,一个能够因此为生活制定计划的人,一个同时具有能够辨明计划好坏的价值观、并能凭之在其间进行选择的人”。个体只有经过长期的发展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人格,且在构成社会人的特征与社会人的创造过程上存在相当大的跨文化多样性。特别突出的是Marilyn Strathern的工作,她主张巴布亚新几内亚高地的哈根山的人并不是独特的、有界限的个人,而是“可分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由其长期参与的社会关系构成的。因此,人格自身是作为一个过程出现的。
财产在西方哲学关于人格的讨论中非常突出,许多学者认为它对完整人格的发展必不可少。例如,康德认为财产对于人类主体意识与充分政治参与而言至关重要。黑格尔类似地主张财产对自我的重要贡献,这一观点被十九世纪哲学家Thomas Green指出,其关注所有权对于道德发展、意志的成长与责任感的贡献。在最近的几十年里,作家们更多地考虑了个人主义社会存在的产生,以及Macpherson所说的“占有性个人主义”。
对于某些形式的财产,例如人类器官和传家宝,对于事物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的考虑得到了特别的突出。法律学者Margaret Radin所持的立场是,这些对于个人而言尤其本质性的事物必须被排除在市场之外,且必须被理解为不可互换、不可计量与不可剥夺的。最近Kristen Carpenter等人将Radin的立场从个人扩展到群体(或者说从人格personhood扩展到人民性peoplehood),认为特定的土地、资源与表达之所以有权作为文化财产得到法律保护,是由于其对于本土群体人格与文化存续的必要性。
本卷中,Glaskin, Long, Kohn和Coombe考虑了对于人格以及人格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具有核心意义的动态过程。他们的贡献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主体性、主体间性以及主体地位通过占有与所有权主张的创造。例如,基于对西澳大利亚原住民的研究,Glaskin记录了知识产权的观念的变化如何与社会人格的变化相联系,以及知识产权与人格是如何在主体间构成的。在研究人在生命周期中的时间性时,她发现社会人包括了活着的人和被作为个人记住的、近期死去的人,以及共同成为本地人所言“国家”的一部分的、死去更久的人。正是最近死去的人在梦中向活着的人揭露了仪式的元素,而这些梦则变成了越来越个人化的所有权主张的基础。
Marilyn Strathern与Taihakurei Durie在他们的章节中同样谈到了人格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Strathern描述了寄宿学校中对事物的尊重是如何成为自我实现与尊严的途经的。Durie对于新西兰土地所有权与占有的讨论则描述了毛利人如何依据具体的社会关系而非抽象的规范来决定法律问题。这些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前辈与遗传学,但同样依赖于人们生活的地方与社群中日常社会交往的方式。由此,人格以一种流动的发展过程的形式出现,其由持续的社会行为创造。同时,毛利人的主体性,像很多其他原住民一样,包含了与土地的社会性与精神性的连接,重点关注归属感与“有地方可站”(tūrangawaewae)。在这些方面,与土地和社群接触的持续性是毛利人理解他们是谁与他们如何属于世界的基础。Nicholas Long认为要关注参与类似的占有和所有权的过程性行为的人的主体性。他通过对印度尼西亚的anak berprestasi(字面意思是“实现的孩子”)的民族志说明这一点。像选美皇后、运动明星与代言人一样,这些人努力工作以被占有并成为偶像。其结果是他们所代表的社会与政治实体的“相互占有”关系,Long认为这种关联性是占有的核心,且“占有是一种可以揭示既存的相互占有的行为”。虽然他从福柯的治理术概念来考察这种占有,但他也表明这只能提供一种局部性的图景,因为其忽略了被占有之人的主体性以及他们在萨特所说的“恶意(bad faith)”中行动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Kohn的章节关注占有之人而非被占有之人的主体性。她关注合气道练习中通过“文化间性”形成的身份认同。这既是人类学意义上、同时也是身体训练在更实用意义上的实践。合气道学生占有身体动作与存在方式,从而创造出一种具身的主体性。他们通过一种被其称为“用眼睛偷看”老师的示范的方式为之。这种主体性通过追溯到合气道创始人Morehiei Ueshiba的教师系谱学而以主体间性的方式在其他事物中得到了确证。
Glaskin, Long与Kohn的论文关注的是个人行为者的主体性与主体间性,而Coombe则描述了文化身份与政治主体性——有些人称之为人民性——是如何通过所有权与占有的交流行为构成的。Coombe的出发点,是集体性人格不仅仅存在于法律之前,而是在某些情况下与法律以及被法律制度与协商所界定的主体地位相关而产生。因此,国家与国际结构常常给原住民带来一种双重束缚。他们自己的社会形式被谈判对象视作繁琐或不可接受的,因此,亲属集体、语言集体以及其他形式的本土社会组织成为了企业和其他类型的法律实体。在这样的转变之后,他们对于谈判的对象或结构而言往往不再足够土著(或特别),于是便会被仅仅视为众多法律实体中的一个。Coombe将这种过程描述为福柯意义上的治理术,以表达一种意涵,即具有财产与占有的本地人参与代表了定义与控制本地人的机会与方式。Durie在论文中也说明了这一点,他认为毛利人的亲属团体与新的法律机构(如部落当局)的关系是一个可以从人类学研究中受益的领域。
四、作为社会交流的所有权
作为社会交流或象征性行为的所有权——作为持续的断言与要求的过程——在本卷中的部分章节里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记录。例如,Glaskin描述了根据梦境提出的所有权要求,在梦中近期死去的人揭示了仪式知识。Coombe和Strang分别描述了文化财产与水上的主张与反主张。在对于“Xavier式借贷”(她向Wendel借用了这一说法)的讨论中,Strathern将注意力集中于道德秩序之上,这种道德秩序决定了所有权与占用的交流行为的意义。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亲属关系),当有人提出要求时是很难拒绝的。这就是“Xavier式借贷”,在这种借贷中,对某事物的索要已然包含了其将被给予的预设。但将其称之为“借用”(根据其时间性因素)还是“盗窃”(根据其侵略性与终结性的意味)则取决于相关的道德秩序和其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内部假设。
Howard Morphy的章节将雍古族人的艺术作品描述为关于所有权的声明,作为“展示权利”与提出主张的方式。但是他们也同样是为了贸易与交换而生产的,且对于雍古族人而言这两项目的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重要的是,雍古族人并不如国家法律结构或西方艺术世界一样将更广泛地使用其艺术作品看作占用。相反,他们将艺术理解为世界上的一种行为形式。这种对待艺术的方法通过理解与强调生产具象物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主体性来反对艺术与艺术对象的具象化。可理解的符号性行为,包括将一种行为理解为占用,是以主体间性的方式在关于人格与主体性的观念中形成的。
Adam Kaul在他对克莱尔郡杜林村旅游业的描述中,讨论了地名和不断变化的历史叙事的作用,并强调了占有与控制支撑当地的所有权与占用的话语的过程。地名反映了当地的权利历史,而当地人、游客与政府机构所讲述的关于杜林的故事,则是一种“叙事性安置”。相较于公开的所有权要求,这种使占用发生的沟通行为包含了对历史的重塑。他们反映了县、国家与跨国层面的权利中心将旅游业的控制权从当地人手中移走的过程中,权利动态的变化。
Colin Filer和Michael Lowe描述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一个小地区中土地占用与所有权的复杂而漫长的历史。在一个世纪里,存在着多种相互冲突且不断变化的所有权要求与主张。这些要求与主张的细节揭示了一个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其他地方都备受争议的关键问题:不同类型的土地所有权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根据Filer与Lowe的说法,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经常被提到了仍然属于传统所有权的土地与已经从传统所有者手中转让的土地之间的区别,并非理解发展的成功与失败的关键问题。相反,他们认为存在一种“双重运动”——传统土地的部分让渡与让渡土地的部分传统化。他们赞同Coombe的观点,即所有权主张可以创造文化身份,并认为这一双重运动在其发生的每个地方都创造了新形式的权威、社会与个人及群体身份。
五、物质性与新型财产
对原始所有权的关注、对未被先占的物如何被取得占有的关注,既非简单的历史兴趣,亦非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抽象考虑。正如Frederic Jameson所表明的,财产权主张向全新的、有时是意想不到的领域的扩张是晚期资本主义的一个特征,James Boyle将最近财产权向公共领域的扩张与15、16世纪将公共物质变为私人财产的圈地过程进行了比较。Strang,Minnegal and Dwyer以及Wilmore and Upreti的章节中通过对水、捕鱼限额以及无线电频谱的研究中清晰地阐明了新型财产的物质性问题。
Stang采用了一种现象学的方法来理解澳大利亚水资源所有权上的要求与冲突。水的物质性——它的流动性与容纳(或封闭)它的困难——意味着尽管已有努力通过建立“实质上的”体积分配来使之商品化,水仍比土地或物质文化更难转化为财产。这种意义上而言,水与鱼和野生猎物具有许多共同之处。由于有关财产的标准法律观念并不适合思考水的所有权,这就为其他类型的所有权提供了可能性。这些所有权并不基于法律权利,而是基于知识、身份、对地方的审美与情感依恋,以及对环境的想象参与与实际参与。正如Strang指出的,这些构成了大力推进公共资源私有化的、微妙但重要的反运动。
Minnegal与Dwyer的章节探索了南澳大利亚的鱼类与渔民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他们对鱼的物质性与渔民主体性的现象学感兴趣。其展开的是关于在澳大利亚渔业中引入个人可转移限额的影响的故事。在此背景之下,他们尝试理解渔业中的人们是如何想象鱼类的,以及“渔民的想象力是如何被强加的经营策略重新配置的,这种经营策略......将宏观层面生物与经济系统固有的不确定性转化为生活经验”。尽管在空间的不固定性上“野”鱼与水是类似的,但与水不同的是,鱼类资源长期以来一直是商品。新产生的是鱼的概念的商品化——即Minnegal与Dwyer所称的“纸鱼”或“虚拟鱼”。在当代渔业中,渔民在试图寻找与捕获鱼和获得并持有所需配额之间游走。这种新形式财产带来的影响并非更好的渔业管理,而是人格与自我身份的改变,因为信任与合作被胁迫与竞争所取代。Minnegal与Dwyer将这种侵蚀刻画为概率性的风险向存在主义不确定性的转变。但是,正如Minnegal与Dwyer以及Strang的章节所说明的,资源的封闭化或重新配置,以及Von Benda-Beckmann等人所批判的私有财产权的“迷信化”,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反击运动。这些运动同时也有助于鼓励政府在规制与减少私有财产权上作出努力,这种趋势被Hann描述为激活“社会再主张”的新“双重运动”。
在Wilmore与Upreti对尼泊尔无线电频谱分配的研究中,可以看见国家权力与基层反运动之间的相互作用。尽管它具有特殊与独特的物质性——其无形性与不可见性——有关这种相对较新的财产形式的想法的基础则是国家通过商业许可来分配与管理所有权的授予——即将其当作国家财产。然而,有限数量的无线电频率的分配是社会安排的结果而非无线电频谱固有物质属性的结果,因为技术创新已经使其成为了一种取之不尽的资源。
另一种方式是从竞争性与非竞争性资源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竞争性资源是指一个人的所有权排除了其他人的所有权——“如果我用这棵树做我的独木舟,你就不能这么做了”。与之相对的,非竞争性资源指的是一人的所有权不会妨碍他人的占有。正如Wilmore与Upreti指出的,无线电频谱看似是竞争性资源仅仅是因为其在社会与政治上是这样组织的。但鉴于其自身实际上的非竞争性,无线电频谱可以被视作公共资源,且他们认为这将使信息传播方面的福利大大增加。
这一点与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与Michael Brown等作家所指出的类似。他们利用知识产权与文化表达的非竞争性反对对其的限制使用,例如,某人对于音乐的表演或消费并不能阻止其他人对其的表演或收听。尽管这种有关文化与智力产品的观点对其固有品质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其忽视了一个事实,即决定知识产权究竟是竞争性还是非竞争性的是其文化意义。若某一特定群体对非竞争性事物的排他性使用是该群体身份或谋生能力的核心因素,那么该非竞争性事物则会变为竞争性的。演奏一首对于某些人的身份或经济生存能力至关重要的音乐并不会阻止这些人对该音乐的演奏,但这也确实意味着该音乐不再是独特或独属于他们的。故此,财产的物质性并非故事的全部。正如Minnegal与Dwyer与Wilmore与Upreti所证明的那样,与物质性相互作用的主体性与社会安排是至关重要的。
六、多样化的财产制度与国家
贯穿本卷所有章节的一个主题是国家与其他国家和跨国政治与经济结构在所有权与占用问题上的作用。正如Ostrom所表明的,对“公共物”的管理持续提出了重要的问题,即对人与资源最有效的管理是否能够通过个人与集体形式的所有权实现。实际上,治理系统服务了财产关系的斡旋,以及递归地,财产权关系的系统反过来定义了“谁拥有国家”。正如Alexander所观察到的,私有化使“人与物和国家的分离”与“关系的缺失”成为必要。因此,关键资源如水向私人精英与跨国网络的转移,再加上更加个性化的人格观念,不仅引发了关于“谁拥有国家”的问题,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国家”这一概念,甚至在意识形态的极端情况下,“社会”自身的可行性问题。这种辩论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性的相关问题纠缠在一起,强调了一个现实,即财产关系不仅仅是社会关系,同时也是环境关系。
本卷中的几篇文章强调了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其中国家强加的财产关系形式与所有权的次级概念相左。Long与Kaul所举的例子可以被理解为以国家占有权利为背景的地方案例研究,而Minnegal与Dwyer的叙述则记录了人们试图与国家颁布新监管制度与支持其的新型财产的权力达成妥协的尝试。Strang的章节则强调了意识形态、所有权与生态可持续性之间的关系。
Durie关于王国政府侵占毛利人土地的论文最直接地讨论了国家的作用。从财产权是文化建构且并不具有普世性这一观点出发,Durie概述了英国人与毛利人在财产权观念上的差异。毛利人的所有权是公共的,尽管在特定的资源而非特定土地上存在个人的使用权。但使用权依赖于对社群的贡献,且抽象的权利必须被实际的使用与占有(ahi ka)所支撑。这与英国的所有权观念形成了对比,前者以封闭的土地为起点,不包含对占用土地或对附近社群的直接贡献的要求。Durie将这种情况描述为反映了“从社区意识到国家控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转型”。毛利人与英国人理解下的财产与所有权的差异,以及新西兰殖民地政治部署的现实,导致了毛利人的冲突、暴力与被剥夺土地的历史。
这与Filer和Lowe所描述的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那里,有关土地的冲突、有时是暴力冲突是由关于财产与所有权的冲突观念造成的。但在新西兰,毛利人是少数族裔,在后殖民地殖民者社会中艰难地主张权利;而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自1975年独立以来,本地习俗与英国普通法共同构成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且土著人民众多、财产制度多样化。
土著社群与更大的殖民者社会之间的冲突强调了对所有权观念上的文化多样性进行考虑的需要,且人类学的翻译技巧在这种尝试容纳文化差异的新法律形式的发展中至关重要。例如,在澳大利亚,人类学家密切参与了新法律的制定,这些新法律尝试将土著与非土著的法律系统结合起来,尤其是在土地关系与海洋权利的层面。
以民族志为基础的翻译过程也有助于引发人类学领域有关所有权的新思维,且在本卷中,跨文化的理论交流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本卷中部分章节所说明的,土著的所有权形式常常在形式上具有清晰的过程性,这鼓励了人类学家对于人格、关系与事物的流动性的探索,以及对更静态的或民族中心主义的结构的挑战,这种结构有时是国家层面强加的。
在写到尼泊尔无线电频率时,Wilmore与Upreti同时写到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他们指出信息,例如无线电提供的信息,对于实现社会与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性,以及尼泊尔政府对此的实际认识的缺乏,他们反而将关注点集中在无线电频谱不受控制的竞争与私有化之上。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财产制度(归根究底还是社会惯例)的目标是什么?在这个新自由主义的世界里,通过所谓的自由市场进行的财富创造被理解为目的本身。同样重要的问题是,谁有权利决定这个问题的答案?
本卷中的章节被分为三个部分:主体性、人格与人民性;物质性与非物质性;以及作为社会交流的所有权。总的来说,这些章节同时代表了对既往人类学处理财产问题的延续与再审视。通过寻求诸如人格、社会行为与主体性、物质性与权利关系这些概念的边缘而非本质,本文集重新设定了我们对于这些概念以及它们共同作用、相互作用以及对抗作用的方式的理解。由于他们概念界定的过程比起抽象的法律结构更多地植根于人们的日常经历中,其得到的结果也便是对于财产、所有权与占用的更为动态化与过程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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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编辑 / 钱宇轩
推文制作 / 李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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