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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如何利用公司解散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摘 要
有限公司运行中,内部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矛盾,进而出现公司机制失灵,难以运转,公司决策与管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陷入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的出现,对于公司股东、内部职工、公司本身及债权人都会产生公司内部损耗、公司资产流失、股东之间丧失信任、最初的投资目的难以实现、公司经营出现停滞或亏损、职工收入失去保障、公司融资困难、债权人利益受损等严重的不良后果。
但是,有限公司作为具有自主决策与行为能力的组织体,有内部调节的能力。国家公权力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主张应持谨慎、谦抑的态度。当股东之间的冲突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解决机制予以化解,任何一方都不愿或无法退出公司时,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解散公司就成为唯一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主体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在公司登记地完成工商注销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01
主 体
02
法定解散事由
作者简介
倪浩林
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研究生毕业于英国华威大学与英博夏尔大学。
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刑民交叉、涉外民商事等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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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筹| 王琳
编 辑 | 高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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