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研究|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延期履行利息研究
专业研究
ZHINUO LAWYER
|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社会多元融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高利率、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发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自2015年起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就已超过离婚案件,近年虽呈下降趋势,但至今依然位居所有民事案件案由首位。
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批复、指导意见,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相较于金融借款领域专业化、体系化、常态化、明确化的监管,民间借贷市场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困扰。尤其是民间借贷主体的范围界定、转贷行为的认定,以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的处理等,标准不一,争议不断。
01
执诺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孙树明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2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02
民间借贷纠纷加倍支付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执诺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孙树明律师表示:
1、民事诉讼法中第2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是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2、延迟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利息的存在是对我们的受害方的法律保护措施,只有设定了相应的利息,我们才能够尽快的收到我们应该获得的损失赔偿款项,以快速解决纠纷的存在。
孙树明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 孙树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执诺律所高级顾问,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曾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法务副总裁,总法律顾问等职务,积累了丰富的非诉讼领域实践经验。曾代理的“海外执行贾跃亭”案件频繁登上热搜。 孙律师及其团队在执业过程中承办了以下众多业务:
企业改制、公司清算、重组:
山东某风电集团公司清算、重组工作;天津东疆保税区某融资租赁公司企业改制;深圳前海某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南京某光伏公司与某上市公司股权纠纷案;国内龙头地产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国内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全程主导并亲自参与某知名企业境外多地诉讼,破产程序等。
资本市场业务:
某环保控股公司成功东京证券主板业务,并提供日常上市维护服务;某科技公司MBO 私有化业务;某龙头安全防护公司回 A 业务;某科技公司 H 股 IPO 工作;某互联网公司 SPAC 业务;并办理多件企业债、公司债、可交 换债、可转换债、中票、短融、定向债等融资工具业务;定增业务;ABS 业务,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及产业并购基金业务等资本市场业务。
建设工程、房地产:
承办了上百件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 EPC 总包,BOT 模式,BT,TOT 模式等,处理其中涉及到的合同履行、违约、洽商、工程质量、结算审定、转包、分包等争议诉讼、仲裁纠纷,合计诉讼、仲裁金额过几十亿元;承办了几十件涉及房地产开发一级开发、联合开发、联建合同、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迟延交付房屋、房屋质量、产权证办理等争议纠纷案等。
民事诉讼案件:
承办了某歌星与唱片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件一、二审及执行阶段工作,某IT 企业专利权纠纷,某光伏企业股东会决议效力案件,及众多案情繁冗,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其中一些案件为涉外案件。担任多家大型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包括科技类公司,互联网公司、资本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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