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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诺观点|外国奢侈品牌为什么敢一次又一次地试探中国人底线?面对辱华事实,代言明星集体沉默,难道我们消费者永远不会长记性吗?

执诺编辑部 执诺律师事务所
2024-08-26

热点分析
ZHINUO LAWYER


    |7月11日,有网友指出知名奢侈品牌宝格丽官网疑似将台湾列为国家相关话题随后冲上热搜第一。


    

    舆论发酵后宝格丽于11日晚间在微博发布了简短致歉声明并诚恳感谢网民监督宝格丽被质疑将台湾列为国家11日早些时候,有网友在微博上指出,根据宝格丽官方网站“所有店铺”页面显示,在亚洲市场下拉栏中,台湾地区(显示为“台湾”)与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列显示,日本、新加坡、印度、以色列等国家也一同在列。相关截图在微博上迅速流传。争议点集中在宝格丽没有标注“台湾地区”或“中国台湾”,只用“台湾”二字,让该地区与中国并列,这被网友认为是品牌“显示(二者主权)平等地位。”

网友指出的问题并非出现在宝格丽中国大陆官网,而是在宝格丽台湾地区和宝格丽国际官方网站上。点击这些区域性网站左上角的“寻找精品店”,或是“Find a Store”进入,都能找到“所有精品店”或“All Stores”页面。

在这些页面下,宝格丽确实用中文或英文等不同语言,把台湾(Taiwan)与中国(China)、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 Kong SAR China)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Macao SAR China)并列显示。

据红星新闻报道,7月11日下午记者致电宝格丽商业(上海)公司,其工作人员回应称:“是网页技术部门的问题,我们这边已经在处理了,您可以持续关注,我们这边不方便透露。”

宝格丽致歉:立即纠正

人民日报:道歉别弄成专供中国大陆

11日晚间,宝格丽在微博就“官网把台湾列为国家”发表致歉声明:

宝格丽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立场,一如既往,坚定不移。

品牌在海外官网上因管理疏忽发生的店铺地址和地图标识误注,今日发现后已立即纠正。对错误深表歉意!

我们诚恳感谢网民监督,并正在联动第三方国际服务商确保正确标示海外官网上的相关国家和地区。


    对此,@人民日报 微评称,“宝格丽道歉了,寥寥几句,满满求生欲。所谓的‘管理疏忽’‘标识误注’,难以服众。这个道歉是否‘专供’中国大陆?如何从根子上整改?红线不能碰,底线不能踩,原则问题不容打马虎眼,中国一点都不能少!”

上述操作是否真为“管理疏忽”,我们不得而知。但从舆论的一片愤慨可以看出,台湾问题事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事关中国核心利益和中国人民民族感情,谁在这上面犯错玩火,谁就必然被打脸。

宝格丽这次触了众怒,不仅在于挑战底线红线,更在于犯了一个低级错误。近些年,范思哲、蔻驰、纪梵希等知名品牌均触碰过雷区,无不引发中国消费者的强烈愤慨,最终导致品牌形象大受影响。面对这些案例,宝格丽竟然视而不见,神经大条至此,着实不像一个知名品牌该有的素养。

不管是眼瞎还是心盲,宝格丽终归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我们希望更多品牌能够从中看清一点:跨国跨地区的贸易从来都不是简单的商业买卖,而是包含了经济、政治、外交、文化等内涵在内的综合行为。企业在商言商,但必须保持基本尊重,遵守基本规矩,才能共享中国市场的红利。

谁搞吃饭砸锅的把戏,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机灵,只能一凉到底。



外国奢侈品牌为什么敢于一次又一次地试探中国人民的底线?面对辱华事实,很多华人明星却选择集体沉默,难道真的像人们说的那样,我们的消费者永远不会长记性吗?


    执诺律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孙树明律师认为: 奢侈品宝格丽被网友发现,其官网在进行地区国家分类时,将中国与台湾并列,但是在陈列香港、澳门时,前面都是加上中国两个字,而台湾就没有。另外,这个页面是新加坡的中文页面,中国大陆是看不到的。这是明摆着立场有问题。可更让网友着急的是,宝格丽的两位全球代言人,刘亦菲和舒淇在这时却选择了集体沉默。其实这样的事件根本不是第一次了,去年的迪奥马面裙事件,明星不仅没有解约,后续还有新的明星趋之若鹜地和迪奥签约。只要品牌装模作样发出一纸道歉声明,用不了多久,明星就会抢着来代言,消费者也会排队重新购物,而这些奢牌不会有任何损失。众所周知,很多明星与品牌签订的代言合同中都会约定“艺人劣迹条款”,某个明星“塌房”,随着事件不断发酵,一夜之间,有合作的品牌方纷纷宣布与该明星解约或结束合作。难道品牌方“塌房”,代言明星就只能忍气吞声,不能判定其违约并要求赔偿吗?反而,每当发生品牌辱华事件时,总有艺人因为与品牌解约,被媒体爆料需要承担天价违约金。作为明星签约的品牌出现了辱华问题,对明星的形象和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此时,明星可以向该品牌主张解决并要求对形象受损主张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作为律师,建议明星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审查签约协议中所涉及的条款,了解该品牌是否违反了合同条款。如果该品牌确实存在违反约定的行为,明星可以要求品牌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纠正其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如公开声明道歉,尽快获得国人的谅解,恢复正面形象,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明星与品牌的代言协议主要是授权品牌方在宣传过程中使用明星的肖像、姓名等人格权利,授权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明星代言授权内容、期限以及授权限制。明星主动解约的起因是相关品牌辱华在先,辱华行为给代言人的形象带来不利因素。所以根据一般的代言协议授权限制条款,明星是有权在品牌给自身带来负面影响时停止授权、解除合约的。根据通行的代言协议内容,明星在此情况下单方解约,并不会构成违约,同时也不会支付违约金。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品牌方存在有损国家主权等言论或行为时,明星有权解约”的,明星仍有权依法单方提出解约。解约是一种口语称呼,在法律上被称为解除合同,其又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合同中对合同解除的情形协商一致,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上面提到的在合同里约定了解除条件的,就是约定解除。



    另外一种就是法定解除,《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前述法定情形条款,具体而言,其他的皆不能适用,唯一可能适用的就是第(四)项的内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然而,品牌方确实有违约行为,但是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艺人能否单方解约的关键。



    实务中,一般《艺人代言合同》,对于合同目的陈述,倾向于“实现品牌方正面维护与扩大”之目的,并没有关于“艺人形象正面维护与扩大”的安排和陈述。艺人代言的主要合同目的是获得代言费,但艺人代言品牌同时还有借助品牌保持或提升自己知名度、美誉度这些隐形需求。



    另外从法律渊源上,《民法典》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目前从《民法典》中共提及了8次。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综上,明星可以向劣迹品牌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然而,从法律规则设计上而言,这个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很多明星在与品牌公司合作时,并没有做好《艺人代言合同》的条款设计;至少针对事项这一事件,需注意以下两点:



1、合同目的条款。《艺人代言合同》合同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品牌价值最大化,双方品牌正面宣传,获得商业利益的同时,注重到社会影响性。在合同中多写一句话,效果就完全不同。



2、解约退出条款。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能出现的根本违约行为,列举式地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从而实现止损,并顺利解约退出。例如:品牌方应在合作期内保持品牌的良好声誉,品牌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发布或进行任何辱华、台独、港独、藏独、疆独等反对国家统一,及涉及国家主权、政治敏感等违反公序良俗等性质的言论或行为;否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合同项下全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制品、平面广告、视频等),甲方并应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是时候拿起法律武器,既维护了国家权益,也不至于被品牌倒打一耙,陷入诉讼。不能再让这些奢侈品在中国端起碗吃饭,放下碗骂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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