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估增值的疑问
评估增值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个容易理解。但是这个递延所得税负债何时能抵消呢?
在群里提问,群友@楚回答:要看评估增值的什么资产,如果是存货,在出售时,如果是固定资产,在折旧或处置时。
存贷出售或者固定资产处置时抵消递延所得税负债能理解,为什么折旧也能抵消呢?
聊天记录摘录一部分:
我:固定资产处置时可以理解,折旧时怎么理解,每个月都要计提折旧啊
楚:折旧可以理解为固定资产每个月消耗一点点,类似于存货,每月卖出一点点。
我:你的意思是每个月的折旧都可以抵销一部分递延所得税负债吗?
楚:是的。折旧与处置的道理是一样的,处置是一次性而已。
爱和自由:每个月折旧可以增加费用,减少利润,就可以少交税了。
楚:你想想,固定资产为何要计提折旧?
我:我想知道的是,税务局什么时候允许抵销。递延所得税的抵销必然是税务局允许才行。
楚:实现的时候。未实现的税局都不认。评估增值,是未实现的。只有卖出了,才知道是否实现,是否真的增值了。按税局的来计提的折旧,税局是认为已经实现了的。
我:比如固定资产原值8元,增值2元,税务局认可的折旧是按10元还是8元?
楚:按8元呀。增值的部份税局是不认的。因为未实现。会计是按10元计提折旧的。税局与会计就会因此产生差异。
我:也就是说,折旧时并不能抵销递延所得税负债,只有处置时才行。
楚:我找了个案例给你看看
我大概知道折旧可以抵消递延所得税负债了,但是还是转不过弯来,理解不了。这两天一直在思考,上网查询找答案,终于理出来一个大致的思路(自己理解的,不代表正确答案)。
评估增值的部分只有在编制合并报表体现,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单体报表都是不体现的(这个也不是十分确定)。而税务计税的基础是法律意义上的报表,不认可会计意义的合并报表。
也就是说,如果资产不处置,这部分增值额是永远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会计在合并报表上既然加上了这部分增值,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怎么把它抵销呢,那就用折旧或者摊销。
举个例子,如果双沟的某个固定资产A账面价值1000元,还可以使用5年,残值为0。
假设2010年1月1日双沟被洋河收购,A资产评估增值500元,合并报表记录A资产1500元,同时产生资本公积375元和递延所得税负债125元。
如果5年内A资产没有处置,那么5年后这部分增值就折旧完了,合并报表和双沟的单体报表A资产的价值就都是0了,125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就抵销完了。
假设到2012年1月1日,A资产在双沟的记录为600,合并报表记录900,递延所得税负债75元。如果这一天A资产卖掉,价格为1000元,双沟报表记录处置收益400元,应交所得税为100元。合并报表剩余的300元未折旧增值额结转为营业外收入,直接抵销递延所得税负债75元,然后再加上另外100元营业外收入和25元的应交所得税。
如果这一天A资产卖掉的价格为800元,双沟报表记录处置收益200元,应交所得税为50元。合并报表剩余的300元未折旧增值额是否也结转为营业外收入(这里还没有想明白)?
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思路,自己也感觉不是很顺畅,肯定是有不妥之处的,记录一下思考过程,留待以后再进一步学习吧。
在网上找的几份资料感觉也有疑点和矛盾,姑且记录下来供以后再学习时参考吧。
资料一 评估增值在合并报表的税务处理及影响
评估增值账务处理
上述业务对报表的影响:
1、合并时点:评估增值增加合并层面资本公积,金额为增值部分扣税后的金额;递延的确认,仅仅是减少了评估增值部分的资本公积,减少了一部分净资产;递延的确认不影响应交税费。
2、资产负债表日:合并时点确认的评估增值部分逐年通过利润的减少 转入未分配利润,冲减当初确认的资本公积增加的净资产。
3、纳税主体是法律主体,合并报表属于会计主体,无需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合并过程中形成的递延所得税最终影响的合并商誉或者负商誉。
最终企业选择高估值低商誉还是低估值高商誉,要考虑企业是保守还是激进,以及预期被收购方未来的发展情况。如果被收购方预期增长较好,商誉减值的风险小,企业可以选择低估值高商誉;如果企业追求稳健,就选择高估值低商誉,评估增值部分在各期平滑分摊,不会在哪一期承担大额的商誉减值损失。
对这个资料主要有两个疑点:
1、商誉35元不能理解
2、洋河收购双沟2010年报表资本公积并未增加,这部分增值额记到哪里了
资料二、企业改制的账务处理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并可进行折旧计提。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企业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增值准备未实现前不作处理,待到实现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这个案例对评估增值额始终是记录在资本公积科目的,待到企业实现后结转不知道怎么理解。
案例三、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应将增值的部分,一方面增加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在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摊销、结转成本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原材料”等科目,但对相关资产增值部分通过折旧、摊销、结转成本费用等形式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等于多列支了上述成本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在年终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相关资产评估增值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转入”。
例如:某企业2019年12月31日办公楼账面原值800000元,残值率5%,计划使用时间20年,已使用10年,计提折旧380000元;经评估办公楼增值400000元,即原值应当调整为1200000元。对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4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
这个案例和上一个案例有矛盾的地方,计入资本公积的评估增值额逐渐转入了营业外收入,而且并没有记录递延所得税负债。
先把问题记录下来,留待以后有机会再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