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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常见法律问题问答十则

法之苑 庭审那些事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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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案件常见法律问题问答十则


 1、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适格的申请主体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认为其具备破产原因。企业具备前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重整。

2、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持有上市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问题1中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怎样选择破产程序?申请企业破产有三种程序可供选择: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资债规模与构成、商业前景规划、产业市场竞争力、程序成本预期等因素,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破产程序。

4、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债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的,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债务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6、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享有哪些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前提。债权人应及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出异议的权利。债权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3)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4)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任债权人代表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5)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6)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如未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7)接受分配财产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财产分配。

7、如果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有哪些后果?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未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自其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时终止。

8、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应当怎样救济?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9、破产程序中,应按照什么顺序清偿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10、破产程序终结的后果是什么?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为原因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上述解答仅适用于一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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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东莞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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