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年知识产权法论述题及思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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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9年论述题中涉及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传统重点和热点问题,随着《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制度内容也发生了变化,但是其在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中地位极其重要。对于一个论述题而言,需要做到“先述后论”,并且有充分的法条依据,才会使得答案更加具有规范性和学术性,达到学术型硕士的选拔标准。此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识产权法一直是重点学科,学界更有“北郑南吴”的美誉,对于广大有志于知识产权法的同学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01
论述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评析】
题目定位:本题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修改中的热点问题。《著作权法》《专利法》是在最近一次的修改中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而《商标法》是将原来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思路分析:概念+理论依据+法条依据+综述。解答本题首先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然后要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讨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功能,之后再引用法条,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最后做综述。
【参考答案】
(一)惩罚性赔偿,是相对补偿性赔偿、填平性赔偿或者掏空性赔偿而言的,是指侵权人给权利人赔偿数额大于其因实施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数额,或者其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的数额,或者按照其他计算损失的方法所计算之数额的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我国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1、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具有易发性以及失控性,权利人几乎不可能像物权所有人对待其“物”采用的“人盯物”方式控制;也不可能像债权人对待其债务采用的“人盯人”方式严密控制其不受他人侵犯。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具有低成本性和高获利性。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花费的成本非常低,而所获得的利润却非常高,甚至可以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相关市场上抗衡。
最后,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知识产权所有人取证难、成本高和风险大。尤其在当今网络时代,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于何时何地,侵权人是谁,一般情况下难以查证。专利或者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或者商标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不仅难于取证,诉讼成本高,更重要的是风险大。
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第一,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知识产权侵权给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根本就无法确定,实际所确定的损失,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可能只是一小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适用补偿性赔偿,根本不可能填补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实际损失。判处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使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损失尽可能地获得赔偿。因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创新积极性。
第二,惩罚侵权行为人,将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不法收益全部转交给知识产权所有人,甚至超过其实际获得的不法收益。因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遭受惩罚,能够减少故意侵权行为,从相反的方面激励其开展创新。
第三,对社会公众的威慑作用,以阻吓其他人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尽可能地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更重要的是使社会公众清楚地看到了积极创新的好处与故意侵权的严重后果,引导其进行创新。
第四,节约诉讼资源,法院是在原告、被告双方正常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过程中,按照诉讼程序,原告举证证明了被告的侵权故意、侵权次数或者严重侵权损害的前提下,做出的惩罚性赔偿判决,没增加诉讼资源成本。更重要的是,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阻吓了本案被告以及其他人实施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减少该类诉讼。
第五,培育一般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国家、企业或者社会需要付出相当数额的宣传成本或者教育成本,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可以非常广泛地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1、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著作权法中的惩罚赔偿规定的内容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的,也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2、根据《专利法》第71条第1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也是《专利法》此次修改中新增的,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3、根据《商标法》第63条第1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是在2019年修改时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4、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除了以上三个知识产权领域内重要的法律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外,该解释是在司法层面上对法院审理案件中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具体适用做出了一些规定,使得惩罚性制度的运用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有着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的实践依据,能够增加侵权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02
论述知识产权与普通物权的异同
【评析】
题目定位:本题是知识产权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不同的财产权类型经常会比较二者的异同,比如知识产权与物权、著作权与物权、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等,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基本问题,需要同学们较好地掌握基础知识。
思路分析:概念+权利体系分别展开比较+综述。在学习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我们一般会形成一个自己的相对完善的体系。本题首先概述知识产权、物权的基本定义,然后笔者根据自己的学习体系,逐条分析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相同与不同之处,最后作了总结。关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体系图会在之后与大家分享,形成体系对于记忆和答题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题目范围比较大的时候,能够帮助我们有层次地进行分析,形成既符合逻辑又内容丰富的答案。
【参考答案】
(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三)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相同之处
1、知识产权与物权都是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都属于民法的范畴,知识产权与物权都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并且都属于财产权,都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权利,构成民事主体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2、权利主体都是民事主体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主体都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前提。
(四)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所在
1、权利的客体或对象不同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品是非物质性的,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它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物权的对象是以动产和不动产为主的实实在在存在的物。这也是物权与知识产权最显著的区别。
2、权利内容不同。
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虽然以财产权为主,但也包含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并且知识产权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这些权利之间没有明显的效力位阶。物权是纯粹的财产权,有具有整体性和最高排他性效力的所有权,根据权能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权利的限制不同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独占性程度不同,二者都属于绝对权力,但是知识产权要弱于物权。知识产权的行使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比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其他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知识产权的对象。物权的专有性、排他性程度更高,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和国家利益,不滥用权利,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受他人非法侵犯,法律对物权人的权利限制很少。
4、权利的利用方式不同
知识产权人对权利的利用主要是通过许可和转让的方式,而物权人既可以通过将物权转让来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来获得利益。
5、权利的期限不同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都不一样,一旦期限届满,该知识产权就会归于消灭,该知识产品就会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公共资源。而物权没有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只要作为物权对象的物存在,物权人就对其享有物权,随着事实上的“物”的消失,物权才会随之消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相比于物权仍有其特殊性。在权利的客体、内容、限制、利用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以上为师兄师姐们根据题目进行的分析探讨,在考试时应根据时间、题目安排、分数设置,适当控制答题的速度与答案的详略程度!
结语
鱼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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