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樱顶丨2022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真题解析科目五: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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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日继续播报武大法学考研真题解析,本期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学,有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三种题型,解题破题思路均有所不同。转发此推文至朋友圈并集赞10个,可在珞珈山多宝鱼(yuyuebaoyan004)处获取武大近三年考研真题PDF版。更多百宝箱问题,也可以咨询多宝鱼。
(一)名词解释
1.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思路分析】
本题考查较为基础,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考察。学员们在备考刑法这一科目时,需要重点复习“刑法总则”部分,牢记基础概念,并依据四阶层的框架搭建起知识体系。关于四阶层的知识框架,在鱼跃法学讲义中亦有所示例,学员们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复习。
回答本题,在回答概念的同时,亦可将“意外事件”特点答出。刑法学科中许多重点概念的特点,是对概念中主语、状语等的拆分,十分容易记忆。
【参考答案】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
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第二,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第三,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打击错误
【思路分析】
本题难度一般,同样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考察。本题所属的知识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节,属于法考界、学术界较热的话题,学员们须重点掌握。
回答名词解释类题目,若学有余力,可指出其别称;在指出“打击错误”的概念的同时,可适当点出其分类。
【参考答案】
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打击错误,既包括同一犯罪构成内部的错误,也包括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
3.诈骗罪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刑法分则的罪名虽多,但出题侧重点十分分明,重点罪名不多,且真题重复率高。建议学员们结合鱼跃法学讲义中所点出的罪名进行复习。
对罪名的名词解释,一般而言,须点明该罪名的概念、特点或构成要件,点到为止即可。
【参考答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本题出题角度遵循了以往的风格,即新法必考,但又不将偏难怪的新修法律规定作为考点。像“刑法修正案”这样的重要法律修订,必然体现在当年的试题中。鱼跃法学讲义中,就有对重点新法修订的内容进行梳理,方便学员们有侧重点地复习。
回答本题,同样须点明该罪名的概念、特点或构成要件,点到为止即可。
【参考答案】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客体:特定职责伦理关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处于被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状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成立本罪,不要求强制手段,即使未成年女性同意发生性交也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他一般主体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性交,且该未成年女性同意的,因有承诺能力,不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二)简答题
1.辨析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和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思路分析】
本题难度较大。抢劫罪、强奸罪是刑法学科考察的重点知识点,须全面掌握。本题知识点考察较为细致,即考察罪名的某个客观行为,且以对比题的形式出现,较为新颖。
回答本题,学员们可以先罗列出二者的概念,辅助思考,且能够得到一定分数,再详细对比回答二者的不同之处。
【参考答案】
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所包含的内容,比抢劫罪的“其他方法”范围更宽泛。具体而言:
(1)两罪中“其他手段”的概念
①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例如,乘被害妇女昏迷、熟睡、重病之机进行奸淫;以酒精灌醉或用药物将妇女麻醉,使其处于无法反抗状态而奸淫;以为妇女治病为名进行奸淫;深夜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使其受蒙蔽而奸淫,等等。这些手段,在本质上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
②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非法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行为人的其他方法和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必须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辨析
①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包括用欺骗的方法去奸污妇女。以欺骗方法发生的性行为,似乎是妇女出自“自愿”,但实际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这就符合了强奸罪的根本特征;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则不包括利用欺骗手段取得财物,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已经将用欺骗手段取得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为诈骗罪;
②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还包括犯罪人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而奸污的情况;以及犯罪人利用妇女原先存在不能抗拒的状态,如熟睡,进行奸污;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仅包括犯罪人对被害人施加某种力量,使其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从而掠走其财物的行为。而不包括犯罪人利用被害人原先存在的、由于自己的原因,或某种意外而处于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态,而掠走其财物,因为此种情形只能构成盗窃罪,而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2.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思路分析】
本题考察较为基础。共同犯罪是刑法学的难点,但由于武大法学考研初试题目重在基础,故不会出现难题。因此,学员们需要掌握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基础概念、特点、处罚原则、刑事责任等内容。
回答本题,可先点明教唆犯的概念,再分点作答其处罚原则。
【参考答案】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其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并实行犯罪。
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如下: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题
甲深夜在家中举办宴会,众人饮酒甚欢,甲亦喝醉。然甲的幼子乙突发急病,急需送医,否则可能有生命危险。夜深,街上无其他交通工具,而甲是与会者唯一会开车的人。但甲之前就因醉驾被扣过驾照。最终,甲亲自驱车将乙送医抢救。
在去往医院途中,由于夜路昏暗、酒精作用,甲不慎撞到了路人丙,并使其重伤;然甲但没有下车查看,便径直将其子送往医院。
最终,路人丙流血过多、无人抢救而死。而甲的幼子乙送医后,也因抢救无效死去。
请分析甲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思路分析】
本题略有难度。在考察题型方面,案例分析题是武大法学刑法学科出题的常规题型,其主要考察的是学员们提取案例材料关键信息的能力,对相关原理、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及灵活运用能力,以及语言组织表达的能力。在考察的知识点方面, “紧急避险”“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是刑法这一学科的常规、基础、重点的题型,学员们需要熟练掌握。
由于本题有三个主体,因而,学员们需要提取出在刑法上具有评价意义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划分不同行为作答。在段落与段落之间的层次上,学员们可以采用总-分-总、总-分的形式作答;在段落内部的层次上,学员们可先回答具体原理、概念,再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作答。此外,学有余力的学员们,还可适当写出对某一行为的评价,如本题中“甲未成功挽救乙的生命,是否应该以此否定甲的紧急避险行为”,体现出学员们具有一定的思辨能力。
案例分析题并无标准答案,学员们需要注意对基础原理和概念的运用,言之成理即可得分。本题答案,仅供参考。
【参考答案】
就甲醉酒送其子就医的行为,由于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而排除犯罪,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应当无罪处理。
具体而言,行为人在不能保障交通运输活动安全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则可构成危险驾驶罪;而甲客观上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且甲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故甲的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犯罪。
然而,甲醉酒送乙就医的行为,可构成紧急避险,从而阻碍危险驾驶罪的成立。这是因为,第一,发生了人体病症导致的危险,能够构成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第二,该危险已经出现,尚未结束,符合避险的时机条件;第三,甲实施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而符合避险的动机条件;第四,面对紧急的危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实施的紧急避险。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甲以外无人会开车,且四下并无其他载人工具,甲因而不得不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符合紧急避险的避险必要条件;第五,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在当时的情境下,权衡公共交通道路安全和乙的生命安全而言,后者的法益更值得保护,侵害前者而保护后者所造成的损害更小。因而,符合紧急避险的避险限度条件。此外,即使甲的送医行为,未能挽救回乙的生命,亦不能凭该结果否定甲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否则就是对行为人的过于苛责,用事后的结果去评价事前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就甲醉酒送其子就医路上,撞到路人丙,致其重伤,且因无人抢救而死亡的行为而言,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具体而言,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丙重伤并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且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这一客体;且甲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造成丙重伤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故上述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此外,甲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犯。这是因为,甲面对重伤的丙,并无送医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而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心态。故丙的死亡结果,应该由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行为进行评价。
因此,就甲醉酒送其子就医的行为而言,因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而阻却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因而不构成犯罪;就甲醉酒送其子就医路上,撞到路人丙,致其重伤,且因无人抢救而死亡的行为而言,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故对于本案例而言,甲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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