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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光大信托通道业务被判全责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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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上市公司康力电梯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收到一份《民事判决书》,被告天津大业亨通、光大信托、上海谦宏连带赔偿康力电梯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4.1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光大信托只是一个通道,却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在信托史上还是第一次出现这样的判决。
对于这一事件,还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
第一,这只是一审判决,光大信托还可以上诉。
事实上,与本案相同,此前也有多名投资人以相同的理由起诉大业亨通和光大信托,并在一审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不过二审法院却以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撤销了一审的民事判决,要求重审。
第二,不管这个案子最终如何判决,小编发现越来越多的投资人以侵权纠纷起诉信托。
侵权,不拘于原告与被告间是否具有合同,原告仅需就侵权四要件:1、违法性,2、过错,3、因果关系,4、损害结果进行证明。此类诉由具有一定穿透性,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比较大,也是在诉讼中目前投资人针对信托公司的大杀器。
第三,对于通道业务,信托公司一般不会进行实质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及主动管理,很容易被认定为未能尽到信义义务,而存在违法性(违反信托法)、过错(未尽信义义务)。
同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法官在认定信义义务边界时,越来越倾向于具有一定扩张性,这点信托公司应当尤其注意,拿着牌照赚无风险的“通道费”时代已经过去了,存量项目的风险也需要自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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