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假的!四川西藏之间撤销了一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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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174-昌都地区地位定论
作者:叶鸣鸥 编辑:杔格
2022年1月26日,地理类公众号地球知识局推送了一篇作品《四川和西藏之间这个省份为什么被撤销了?》(实际首发于2020年11月5日,原标题为《70年前,西藏发生一件大事》,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读完本文后,点击“阅读原文”浏览),这令叶某大感震惊。
光看标题,许多区划爱好者第一反应,文章说的这个省份大概是西康省,然而实际上文章说的是昌都地区。为什么会大感震惊呢?因为叶某研究机构多年,从未考虑过昌都地区是一个省,也未见将昌都地区的机构作为省级机构对待。
曾经的“昌都地区”▼
于是叶某查找了一些资料,又与该文作者杔格进行了深入交流,充分交换了意见,现将叶某自己的一些思考整理出来。
编者注:先说行政区相关结论,自昌都战役结束后,昌都地区并不能算作省级行政区,但确实有一段时间并未列入任何省级行政区名下(包括代管以及功能区等所有情况),是一种地级(专级)行政区与各省级行政区同时并列的情况。
(本文大部分文献资料由叶鸣鸥老师查找提供,特此感谢。)
不同的表述情况
昌都地区在民国时期,隶属于西康省,但实际上自1918年后一直为西藏噶厦所统治。1950年10月,解放军解放了昌都地区,对噶厦形成压力,促使西藏噶厦政权开始了与中央的和平谈判。而昌都地区,则于1950年12月27日通过昌都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成立了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以下简称“昌解”)。
成立“昌解”的记录,
《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报西南局记录
(图:《党组织史资料(第五卷)》)▼
地球知识局推文中,认为昌都地区是一个省级行政区,重要依据就是这个昌解的前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王小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隶属关系的历史沿革》(发表于《中国藏学》2010年第3期41-47页)和宋月红的《中央人民政府直辖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问题研究》(发表于《党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55-63页)两篇论文中,均认为昌解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且该称呼本身就体现出昌解直属中央。
只不过王文认为昌解在不同时期,其隶属关系有“直属政务院,西南军政委员会是昌都地区解放委员会最高行政领导机关”、“由西南行政委员会领导和监督”、“由国务院直接管理”、“由国务院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分层管理”四个不同阶段;而宋文则直接认为,昌解“由中央人民政府直辖、受政务院直接领导的行政地位”。
而这两篇论文的观点,也是地球知识局推文得出昌都地区是一个省份的重要依据。
实际上,除了这两篇论文,在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1949-1997》一书中,直接将昌都地区列入1949年至1954年的“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中,肯定了昌都地区的省级行政区地位。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昌都地区也作为单列的代表组选举代表和参加会议,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并列。
不止于此,在著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地图集1949-1999》中,也是如此
(图:杔格)▼
(图:http://www.gov.cn/test/2007-03/23/content_558783.htm)▼
以上种种,似乎都印证了地球知识局推文的观点:昌都地区是一个省级行政区。
然而,在1951年至1954年的《人民日报》中,刊发的许多报道都将昌都地区称为“西康省昌都地区”,这一点在宋月红的论文中也提到,并列举大量理由认为这些报道是误报。
这期间《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
(图:相关文本检索信息)▼
误报之说不一定确实,但《人民日报》所称“西康省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的确在后来没有再被承认,依据现有档案记载也的确与事实不符。然而,《人民日报》的这些报道却也说明两个问题:
1、在当时情况下,中央对于昌都地区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法;
2、昌都地区在当时并没有当然地作为省级行政区来对待。
正是因为中央没有明确昌都地区的地位,才会有《人民日报》依据原来国民政府时期区划,将昌都地区列入西康省的报道。这个说法,一直延续到1954年1月9日的报道中,仍称“西康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成立三年来”,而此时昌解运行已经三年,全国最顶级的官媒却仍没有纠正这一说法,这说明直到此时,昌都地区在行政区划上的地位问题还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如果说当时中央认为昌都地区是省级行政区,那顶级官媒《人民日报》不可能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日报》中,1954年以前的报道中从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的提法。
另外一些相关报道
(图:相关文本检索信息)▼
相关机构的人事任免是重要依据
尽管在宋月红的论文中称,昌解“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但论文中也提到,在实际上发布的成立布告中称,昌解是由“西南军政委员会特任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查阅“两令”所附1954年以前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务院的任免,都没有刊载关于昌都地区机构人员任免的信息。
(图:叶鸣鸥)▼
也就是说,当时昌解及其所属机构并没有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或政务院的正式任免,现在查到的各种资料也都只反映其由西南军政委员会任命。
(图:叶鸣鸥)▼
宋文中所称“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任命”是当时昌解宣传组组长魏克的回忆录《情凝雪域》中引用昌解主任王其梅在昌解筹备委员会会议上的话。这资料本就是回忆录,更何况回忆的还是他人讲话,而非正式文件,以此证明昌解人员的任免权在中央人民政府,颇有些牵强。
《情凝雪域》
(图:杔格)▼
根据1951年7月20日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相关条例,中央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的是大行政区和省级行政区划的负责人。
而政务院任免或批准任免人员就是现在所谓“地级”行政区划的负责人。
《暂行条例》
(图:相关文本检索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昌都地区是省级行政区,那么其负责人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任免或批准任免、其下属厅局机构要由政务院任免;倘若其是专员公署级行政区,则其负责人由政务院任免或批准任免即可。
即便可以证明昌解组成人员经由中央批准,那也不一定就是省级行政区,也有可能是专员公署级行政区划(编者注:即与省级并列的由中央直辖的专级行政区,类似于现在的省直辖县【非省直管县】,跳过了中间一级)。
负责人级别的探讨
事实上,在内务部1954年4月编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中,省级行政区划中并没有昌都地区,反而是在西康省下“专区及相当于专区的单位”的统计表中,有“2专区、2自治区、1地区”,这个1地区,显然就是昌都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
(图:http://www.gov.cn/test/2007-03/23/content_558783.htm)▼
在《大公报》1955年1月初版《1955人民手册》中,同样的统计表里,西康省就只有“2专区、2自治区”,昌都地区则作为独立的省级单位单列出来。
《大公报》1955年1月初版《1955人民手册》
(图:http://www.gov.cn/test/2007-03/23/content_558796.htm)▼
这一资料显示,在内务部认为,昌都地区在行政区划上仍旧是西康省的一个专区级行政区划,而这一点也和昌都地区这个“地区”的叫法相匹配。
在《党组织史资料》中,也没有把昌都地区单列为省级行政区,而是将它放在西藏部分陈述。在第五卷关于西藏工委和附件一关于西藏平叛改革前政权中,都提到了昌都地区和昌解。
昌解主任王其梅本就是西藏工委的委员,1950年9月8日西藏工委第一次扩大会议上,专门讨论实施昌都战役、建立昌都地区党的组织和临时政权问题,而昌解成立的法律依据《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也是西藏工委在这次会后报请西南军政委员会审批的。
《党组织史资料》
(图:叶鸣鸥)▼
这一点,在王小彬的论文中也有比较多的论述,不过王文侧重于西南军政委员会的作用,称“1952年以前,中央没有明确昌都地区解放委员会的行政领导关系……理论上西南地区最高行政管理机构是西南军政委员会,实际工作中则一直由中央直接负责管理,具体工作则由西南军政委员会及其属下的西藏工委管理和领导”。
“昌解”情况
(左滑查看全部,图:《党组织史资料(附卷一)》第446页)▼
叶某个人认为,实际上,昌都地区的各项事务,基本都由西藏工委领导,鉴于当时下管两级的组织体制,西藏工委基本都上报西南局(西南军政委员会)审批。这一工作流程,在王文中引用了许多例证,都可以证实这一点。
在1950年10月24日至1951年7月间,曾有昌都工委存在,该机构与西藏工委是否并列关系尚不清楚,但因为机构存在时间比较短,实际上昌解的大部分工作仍旧由西藏工委下属昌都分工委呈报西藏工委。
按照西藏工委对标省级行政区划来看,其下属的昌都分工委及昌解,也更类似于省之下的专区级行政区划。
从其负责人王其梅的级别来看,王是副军级,而西藏工委负责人张经武是副兵团级,其他省区负责人的级别,除兼任中央及大区负责人的评为行政二至五级外,其他人员大多为行政六级,军队人员则大多为正兵团级(唯有新疆党委书记王恩茂为准兵团级)。而王其梅的副军级显然远低于上述配置,接替王其梅担任昌都分工委的惠毅然更是从师副政委调任,从人员配置来看,也就是专区级单位的水平。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叶某认为:昌都地区从一开始中央就将其作为西藏的一部分、而非西康省的一部分来考虑的,因此宋月红论文中认为新华社在昌解前加“西康省”为误报,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然而,由于西藏的实际发展进程拖延的时间比较长,从1950年底至1955年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的这段时间里,昌都地区有别于噶厦统治的西藏地方政权,故而不得不又从“西藏地方”中单独拿出来。
也就是说,个人考虑中央的本意应该为,昌都是属于西藏的,这点从其一直由西藏工委领导也可以看出来;但因为西藏问题尚未解决,又不能把昌都算在实际统治西藏的噶厦之下。中央没有明确其地位,不排除有意模糊处理的意图。西藏问题的悬而未决,造成了昌都地区地位的悬而未决。
处理这种悬而未决的时候,当时新华社和《人民日报》采取的方法,是依据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划,将其划入西康省。相同处理手法的还有内务部,将昌都地区在行政区划上作为西康省的一个专区级单位对待。可见,1954年之前这种处理方式是比较常用的办法。叶某推测,这么做的依据可能是出于既然中央没有出新的规矩,当然就沿用老的规矩的考量。
而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选举代表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出来了。由于昌都地区和西康省在行政上毫无联系,加上西藏和谈时中央多次承诺过昌都是西藏的一部分,昌都地区代表自然不可能放入西康省代表组。而出于前面提到过的原因,中央也不愿将昌都放入西藏代表组,此时的处理方法便是将其单独作为一个代表组。
《人民日报》相关报道
(图:相关文本检索信息)▼
这是昌都地区最接近省级行政区划的一次,应该也是最经得起推敲的认为其是省级行政区划的论据。
但应该看到,这只是特殊时期不得已的一种处理方法,与新华社和内务部将昌都地区放入西康省一样,都不符合当时昌都地区实际的地位。
至1955年,中央发布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成立,昌解归筹委会领导,尽管筹委会在1956年才正式成立,但在各类行政区划统计上,已经纷纷将其划入西藏之下。虽然在实际工作中,昌解并不是真正听筹委会指挥,毕竟筹委会是个存在各方利益博弈的大杂烩,真正直接领导昌都地区工作的,应当还是西藏工委。
而西藏工委,就是西藏自治区党委的前身,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时,中央决定西藏工委“改名”为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请注意,是改名,也就是说,机构实体不变,只是名称变动。
到这里,叶某认为已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中央一开始就认为昌都地区是西藏的一部分,从始至终昌都地区都是西藏党委前身西藏工委下属的专区级行政区划。
②无论是将昌都地区视为西康省,还是单独列出,都是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不反映当时昌都地区的真实地位,也不符合中央对昌都地区的真实意图,不能作为昌都地区是省级行政区划的依据。
最后,也要感慨一下,通过对昌解和西藏工委沿革的研究,叶某也对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有了更多了解,不得不佩服当时领导人在解决不同民族自治区域问题上的不同对策。对待西藏问题,设置了包含前藏(噶厦)、后藏(班禅堪厅)、昌都“三面”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其精妙之处现在看来仍旧令人拍案叫绝。
“三面”的相关文件
(图:《党组织史资料(附卷一)》第446页)▼
*本文内容为作者提供,不代表地球知识局立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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