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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举行

滨州市大数据 数据安全域 2024-01-09

2月15日下午,滨州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提升服务品质”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韩朝晖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媒体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首先,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政府立法工作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的必要性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先后就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近几年,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全省数据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大数据工作,先后印发了《滨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工作方案》,并建设了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纵向上完成了与国家、省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横向上实现了市县两级所有政务部门接入,数据共享开放成为带动经济社会增长的新动力。但仍存在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目录编制不规范、汇聚不及时、共享不到位、开发利用不充分等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起草依据主要是《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也学习借鉴了广东、贵阳等地做法。
《办法(草案)》共八章,47条。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大数据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校核、更新、提供、共享、开放、开发和安全管理等。二是提高数据收集和汇聚质量。针对部门收集数据不标准问题,规定收集公共数据应当包含被收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标识信息;针对数据更新不及时问题,规定各部门应按照更新周期及时更新数据;针对数据质量问题,规定各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校核机制。三是推动数据共享。针对数据提供单位共享积极性不高、使用单位获取难度大等问题,规定了数据的共享分类、申请流程,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应当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申请条件。对不予共享有异议的,由大数据部门负责组织协商。四是推进数据开放和应用。《办法》就开放渠道、清单编制、分类、开放数据的获取等作出具体规定。五是严格数据安全和监督保障。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实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为督促、帮助各部门找出数据管理中的问题,规定定期开展公共数据管理情况评估和培训。
三、起草审查过程2022年1月,市大数据局启动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9月,提请市司法局审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征求意见。先后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征求了省司法厅相关处室意见。二是调研论证。先后到我市滨城区、沾化区调研,与济南市、贵阳市开展了立法交流,与山东政法学院进行线上研究论证。三是审查修改。就《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审查和修改。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于2022年12月29日提交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23年1月18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谢谢大家!

王洪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大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


                         

媒体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首先,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大数据工作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是全省第二个市级层面规范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对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来说,迈出了法治化管理进程的关键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出台得益于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得益于市司法局等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全力配合。接下来,市大数据局将以《办法》的出台为抓手,会同市司法局等其它成员单位,以推动公共数据有效汇聚、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提高数字政府建设、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为根本目标,齐心协力,全力以赴,采取以下措施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我们将组织《办法》的培训学习,帮助市县两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全面理解、深刻领会《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好集中培训,全面提升数据思维水平。策划好《办法》的宣传活动,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爱山东”政务服务移动端等进行解读的同时,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现场宣讲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行最广泛最直接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公众数字素养和数据意识,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办法》确立了公共数据管理的基本政府规章,我们将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数据共享、开放等的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公共数据管理标准规范,增强推动贯彻落实《办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升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是提升数据管理水平。依托滨州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结合城市大脑、“无证明城市”及各部门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进行进一步梳理完善,并推动相关数据资源实现汇聚、共享和有序开放,努力实现数据应汇尽汇、充分共享。围绕群众关切领域,进一步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力度,推动种类更多、质量更高的数据资源有序开放,提升公共数据开放水平。锚定“打造数字强市”的目标定位,统筹推进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加强与高校、协会、研究院及信息化企业联动,强化大数据创新应用,加快培育数据应用场景及产业生态,真正让数据成为生产力。


四是加强监督保障。我们将对各公共数据管理和服务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定公共数据管理的评价指标,组织第三方对各部门、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并开展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和工作培训,不断提升数据管理应用水平。


 谢谢大家!

现场答记者问环节



大众网记者:

全国范围内设区的市对公共数据管理进行立法的比较少,请问我们的办法有什么亮点和特色?

市大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武宝顺:

《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是2022年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司法局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大数据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符合《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有关要求,也突出了滨州的亮点特色。


一是首次明确公共数据范围。与我市2017年出台的《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相比,我们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最新文件要求,《办法》首次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解决了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问题,公共数据范围更加全面。


二是明确公共数据的管理规则。《办法》将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安全和监督保障等全链条进行规范,依托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保障公共数据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同时,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原则、数据安全的保护责任进行了规范,确保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切实提升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水平。


三是从源头解决公共数据质量问题。针对部门收集数据不标准问题,规定收集公共数据应当包含被收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标识信息。针对数据更新不及时问题,规定各部门应按照更新周期及时更新数据。针对数据碎片化、核心字段缺失等数据质量问题,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收集公共数据,并要求开展数据源头治理,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同时,市县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提出数据治理要求,组织开展数据治理,切实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四是鼓励支持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开放分类,并从社会公众如何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的角度,明确了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基本流程,规定了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责任义务、权益保护和鼓励支持的相关要求。同时,要求各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加强经济运行大数据分析系统建设,切实提升经济运行分析研判、监测预警和辅助决策能力。

滨州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本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市产生哪些重要意义?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朝晖:《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是我市对公共数据管理的一部专门性规章,《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公共数据管理立法领域的空白,为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对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使用、促进大数据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健全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数字时代,公共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之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性、战略性资源。因此,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成为新时代大数据发展的工作要求。近年来,国家、省对相关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提出,要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也提出要依法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健全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基础制度体系,加强公共数据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规范公共数据管理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坚持“数源、数治、数用”相结合,持续推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缺少立法支撑,部门和群众认可度较低,很多工作开展难度大。比如在数据提供方面,有的单位数据质量差,更新不及时,难以满足应用要求;有的单位数据提供不积极,甚至拒绝提供核心数据。在数据使用方面,有的对数据缺乏有效监管,随意将获取的数据交给公司使用,存在数据泄露风险;另外,群众对公共数据开放网认知较少,开放应用较少,数据开发利用不足。这些情况,亟需出台具有本地特色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推动我市公共数据汇聚整合,实现共享、开放和有序开发利用,为我市公共数据管理模式全面系统的规范提升提供保障。
三是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提速增效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一网通办、一次办好,持续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其中推动数据有效汇聚共享,充分发挥大数据支撑作用是前提和基础。但在政务服务领域,有的仅把数据作为核验手段,有的以电子数据缺乏效力为由,拒绝减少纸质材料,群众获得感较低。通过《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数据的法律效力,有助于各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开展工作,助力减材料、减证明,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水平。



来源:滨州市大数据;版权归属原作者,分享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不当,请联系我们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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