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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改委发布《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数据资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基于数据来源方授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形成的数据。 数据产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 品、数据指数、API 数据、加密数据等。 登记机构,是指由本市数据产权登记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的、提供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的机构。 登记主体,是指享有数据要素相关权益,并向登记机构发起登记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对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相应审查报告的机构。 白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在相关数据主体的授权同意下,对数据资源管理、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白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在授权范围内以各种方式、技术手段使用、分析、加工数据的权利。 白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指对投入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的数据衍生产品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将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权属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记载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 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数据资源许可凭证,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重要依据。 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数据产权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市场主体通过交易等方式获得已登记数据资源数据加工使用权等权利许可的,权利获得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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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15项数据安全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工信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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