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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未围蔽,女子骑车路过摔伤!惠州小金口:加强巡查

南都惠州 南都惠州 2022-12-01


近日,市民卢女士向南都马上办栏目投诉称,她骑着电动车途经惠城区小金口金都雅宛附近一条正在施工的道路时,连人带车摔进施工单位开挖的一条沟槽,导致身体多处擦伤电动车和手机摔坏,而“施工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拒不赔偿”。


南都记者现场走访了解到,事发地为惠州消防综合训练基地项目配套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业主单位为惠州市政园林事务中心。施工单位一蔡姓相关负责人称,事主卢女士属“擅闯施工现场受伤,应自行担责”。



惠城区小金口街道表示,因施工方不同意伤者卢女士提出的赔偿方案,建议伤者走法律途径;由于该路段为市政道路,下来该街道将在市、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建筑工地加强巡查管控,对存在隐患的工地及时上报,要求限期整改。



被点名单位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40分


介入速度:10分

理由:施工方解释称事发地本来就是施工路段,出入口处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处理进度:10分

理由:事发路段竖有“施工重地请勿靠近”字样的牌子,但没围蔽,也没有拉施工安全警戒线。


处理效果:10分

理由:施工方不同意伤者卢女士提出的赔偿方案,建议伤者走法律途径。


马上办研究员评价:10分

理由:事发地作为正在建设施工的市政道路,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位,加强管理,不留隐患。在查实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应责成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01

投诉

施工方路面挖沟未设置警示牌致其摔伤

卢女士回忆称,她家住惠州市小金口长湖街丰平农场, 8月19日晚上10时许,她骑电动车回家,途经金都雅苑通向惠州消防培训基地这条施工道路,“施工方当时在路面横着挖掘了一条大概100厘米宽80厘米深的沟,但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牌和防护措施致使我连人带电动车摔进深沟,右膝盖和大腿处软组织受伤、右手肘严重擦伤、右侧颈椎扭伤,电动车前轮变形、手刹断裂,手机黑屏”。



卢女士说,当时两位路过的年轻人看到她摔倒后,一个男孩帮忙把电动车从沟里拖了出来,另一女孩则把她扶起,看到其手和腿在流血还帮包扎了一下。卢小姐随后推着车子回到了家,简单处理了一下伤口,并于次日一早到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小金口分院检查治疗。



据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小金口分院诊断,卢女士伤情为“未见明显骨折,右肘、右膝皮肤挫擦伤”,伤者须“创面消毒换药、全休7天;抗破伤风治疗;抗炎、活血止痛等处理;如有不适,门诊随诊”。


卢女士认为,该道路施工单位应该承担其一切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修车费、修手机费,“但施工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拒不赔偿”。


02

施工单位

伤者属“擅闯施工现场,应自行担责”

8月23日下午3时许,南都记者来到卢小姐摔伤的施工现场看到,事发地为惠州消防综合训练基地项目配套道路工程项目,该路段正在施工的工地有多个出入口,树着好几块“施工重地请勿靠近”字样的牌子,但没有围蔽,也没拉施工安全警示线,不时有施工车辆和社会车辆出入。该路段施工单位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这条路本来就是施工路段,出入口处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不应该由我们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一蔡姓相关负责人称,事主卢女士属“擅闯施工现场受伤,应自行担责”。


蔡姓相关负责人随后带南都记者去看了其设在路口的警示牌,并称此前施工人员曾用铁丝网等围蔽工地,但很快就被人破坏。



“这条施工路即使确定在出入口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路口平时是开放的,并未封死。”卢女士则坚持称,她摔伤当晚,现场路面周围并没有设置任何施工警示牌和安全措施。


因双方协商无果,卢女士报警求助。当地交警部门已介入调查。

据南都记者现场走访了解,事发地这条路是丰平农场里面的村民必经之路,目前已经基本修缮完好,虽未正式通车,但经常有人在此处活动,包括附近村民、老人与孩子,上班族会骑车、驾车路过,晚上也有人散步或跳舞。有村民称,因这条路的安全防护没有做到位,已经对他们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希望能加强管理。


03

惠城区小金口街道

建议伤者走法律途径

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回复称,该名伤者向12345热线反映,12345热线将信件转该街道信访业务部门处理,经初步了解,该段道路的业主单位为惠州市政园林事务中心,施工现场已围蔽并设立警示牌。伤者和施工方经过初步协商,伤者要求施工方赔偿5000元,施工方不同意该赔偿方案,建议伤者走法律途径。



小金口街道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该路段为市政道路,下来该街道将在市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建筑工地加强巡查管控,对存在隐患的工地及时上报,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整改的项目报区直相关部门处理。


04

律师说法

事主应第一时间报警

由交警部门划定事故责任

广东维因律师事务所赖雨泉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卢女士所述属实,在查实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赖雨泉律师建议,卢女士可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部门划定事故责任。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黄海林 张嘉培

编辑: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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