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人,别担心!居家隔离期间,你的工资会正常支付!
最近
不少小伙伴都有这样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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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阳性”感染之后
居家隔离会扣工资吗?
公司可否要求“阳性”职工休病假?
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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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线广东民声热线权威回应热点问题
职工居家隔离期间
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企业要求“阳性”职工休病假,按病假工资来支付劳动报酬,甚至在此期间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吴潇雯回应称,目前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劳动关系政策依然适用于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妥善社会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不能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因为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开展的居家隔离,必须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且不能在此期间解除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阳性感染者应
按照要求开展居家隔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吴潇雯表示,国家和省都对此有明确规定,“按照12月初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综合组《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也就是'新十条'中的第三点,‘优化调整隔离方式’中明确,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或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
12月17日,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了《广东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第四版)》,明确员工核酸、抗原结果阳性时,向单位报告,并且开展居家隔离,居家隔离5天之后,连续2天核酸或者抗原阴性之后再解除隔离返岗。”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实在无法出具核酸阳性证明或者抗原证明,或者社区的相关证明,可以尽可能地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通过提供视频等方式来作为辅助证明。”吴潇雯说道。
在新形势下,处理好与疫情相关的劳务纠纷,对促进劳资双方的良性循环非常关键。吴潇雯表示,省人社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全力保障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引导企业通过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轮岗轮休、调整薪酬等方式来协商解决劳动用工问题,指导企业妥善处理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尽可能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我们也引导职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依法理性地合理表达诉求,尽可能地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也是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有关疫情劳动关系问题
惠州人社局回应
近日,有网友就在“惠州民意直通车”上提问:如果企业员工因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阳性”了,需要住院治疗或居家隔离治疗,那么治疗期间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假期?还是按一般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处理?
对此,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惠州市人社局”)回复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等有关文件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惠州市人社局进一步指出,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