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里读书记丨真大成 兰里读书记(五):读严可均辑《全晋文》
清代严可均蒐考群书,辑得西晋袁準(准)《正论》(或作《政论》)佚文二十六事,收入《全晋文》卷五四[1],后人可据以略窥《正论》梗概。然辑佚一事体大而思虑容或未周,其中个别条目实属他书而阑入,今试为辨正。
先具引条文如下:
《书》称“钦哉,惟刑之恤”,又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前王明德慎罚之意也。昔汉文感缇萦之孝,遂去肉刑;近则太宗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于公以阴德救物,袁安耻职罪鞫人。此前代圣主贤臣钦恤之志也。
据文末所记出处,此条引自《太平御览》卷六三六。
今覆按《御览》原书,可知此条《御览》实引《君臣正论》。然则《君臣正论》与袁準《正论》是否止为一书?事关佚文之信实与否,不可不辨。
今本《崇文总目》卷五“儒家类”著录“《前朝君臣正论》二十五卷”,不题撰人;《通志》卷六六《艺文略》“诸子类”载“《前朝君臣正论》二十五卷,晋赵莹撰”;又《宋史》卷二○五《艺文志四》著录“赵莹《君臣政论》二十五卷”,应即《前朝君臣正论》之省称(“政”与“正”通)。钱东垣等《崇文总目辑释》卷三题“赵莹撰”,当据前代书目著录补入。今按“晋”非司马氏建立之两晋,而是五代之“后晋”,赵莹乃当时名臣,《旧五代史》卷八九有传,“前朝”则指李唐。《玉海》卷六一《艺文》“天圣辅弼名对 儒术通要 经济枢言”条引刘颜《名对》序有“且吴兢撰《贞观政要》,止述太宗;赵莹著《君臣正论》,惟载唐室”之语[2],据此可知赵莹撰《前朝君臣正论》(《君臣正论》)实为专记有唐一代君臣论对的著作[3]。由此可见,《御览》所引之《君臣正论》实为赵莹所作,与袁準无涉。
严可均于上引《君臣正论》“太宗”下加按语云:“案魏明帝自定庙号为烈祖,今此作太宗,岂少帝时易之邪?当考。”此乃严氏将其误作袁书而曲为之说。此“太宗”实指唐太宗李世民,“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之本事屡见于相关载籍。考《隋唐嘉话》卷中:“太宗阅医方,见《明堂图》,人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怆然曰:‘今律杖笞,奈何令髀背分受?’乃诏不得笞背。”(亦见《唐语林》卷二《政事下》)《通典》卷一七○《刑法》“宽恕”条下记唐太宗事云:“四年十一月,制:‘决罪人不得鞭背。’”自注:“太宗以暇日开《明堂图》,见五藏之系,咸附背脊,乃叹曰:‘夫箠者,刑之最轻者也。死者,生之至重者也。岂容犯最轻之刑而或致死?自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即日遂有此制。”[4]据此可知废鞭背之刑在贞观四年十一月。又据《唐会要》卷四○“君上慎恤”条“(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云云,可知颁下制勅实在当月十七日[5]。《旧唐书·太宗纪下》则谓:“(贞观四年)冬十月……甲子,至自陇州。戊寅,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以明堂孔穴针灸之所。”然《新唐书·太宗纪》云:“(贞观)四年……十一月……甲子,至自陇州。戊寅,除鞭背刑。”又据《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唐太宗贞观四年”条及《册府元龟》卷一一三“帝王部”所载“十一月甲子至自隴州”,可明至陇州及废鞭背刑均在十一月,《旧唐书》成书时“甲子”前漏写“十一月”,或传写时脱落(中华书局点校本已补上)[6]。《君臣正论》记“前朝圣主”唐太宗李世民事,益可证其必非袁书,当出后晋赵莹无疑。
综上所述,《全晋文》卷五四《袁子正论》辑本所收“《书》称……”条实出后晋赵莹《前朝君臣正论》,非西晋袁準《正论》文,严可均囿于“正论”二字而误辑,又因错认时代、作者及不明史事,强作按语。此条疏误未见前人揭出[7],今特辨正如上。
注释
[1] 严可均《铁桥漫稿》卷六《袁子〈正论〉〈正书〉叙》:“今辑各书所引《正论》三十三事,省并复重,得二十六事。”今检《全晋文》所辑佚文与此正合。
[2] 吕祖谦编《宋文鉴》卷八五载刘颜《辅弼名对序》作“且太史吴兢撰《贞观政要》,止述太宗一朝;又宰相赵莹著《君臣正论》,惟载唐室一代”,《玉海》所引当有删略。
[3] 《玉海》卷六一《艺文》又谓“晋张昭撰《唐朝君臣正论》二十五卷上之”,《唐朝君臣正论》应即《前朝君臣正论》,张昭(即张昭远)历五代唐、晋、汉、周诸朝,后入宋(《宋史》卷二六三有传,中亦云“昭又撰《唐朝君臣正论》二十五卷上之”)。此书或实出昭手(昭预修《唐书》事最久),而赵莹身为宰辅领衔上之,故后世或题“赵莹”,或题“张昭”。赵与旹《宾退录》卷五有“《唐君臣正论》载武后改易新字”云云,亦应即《唐朝君臣正论》。
[4] 《唐会要》卷四○:“太宗以暇日阅《明堂孔穴图》,见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叹曰:‘夫棰,五刑之最轻者也,岂容以最轻之刑而或致之死?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即日遂下此诏。”又《太平御览》卷六四九引“唐书”有“太宗以暇日遍阅群书,因读《明堂孔穴》”之语(清人岑建功《旧唐书逸文》以为此条乃《旧唐书》之佚文,恐未必然),据此可知《通典》“开(開)”应是“阅(閱)”之讹字。
[5] 《唐会要》卷四○载唐文宗太和八年四月勅所记月日与此同(《唐大诏令集》卷八二亦载此勅,文末谓“太和四年四月”,恐误)。
[6] 《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系于贞观四年十月,卷六一二“刑法部”系于贞观十四年十月,又卷一五一“帝王部”载唐文宗太和八年四月勅作“贞观四年四月十七日制”(残宋本作“十月”),均误。周勋初等校订本《册府元龟》亦未纠其讹谬。据《元龟》均系于十月下推度,很可能《旧唐书》成书之初即漏书“十一月”三字。
[7] 王利器《论严辑全文之失误》,《成都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证误》,《文学评论》1996年第2期;程章灿《论〈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之阙误》,《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
作者丨真大成
编辑丨蔡诗婕
审核丨边田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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