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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威视请求暂停向欧委会提供中国境内邮箱数据,被欧盟普通法院驳回(附裁定中文翻译)

欧盟普通法院 数据信任与治理
2024-09-16
导读

2024年4月23日,欧委会突袭搜查了中国安防公司同方威视在欧盟的两处场所,怀疑其可能接受了扭曲性的外国补贴,违反了欧盟于2023年出台的《外国补贴条例》(FSR)。在搜查过程中,欧委会要求同方威视提供存储在中国服务器上的中国员工的邮箱内容。

之后,同方威视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临时措施,请求欧盟普通法院责令欧委会暂停搜查,包括暂停要求同方威视提供存储在中国境内的数据。部分理由包括:

1) 欧委会的此项要求将调查范围扩大到了欧盟辖区外的地区和个人,违反了欧盟法和国际公法。

2) 遵守该项要求将迫使同方威视违反包括刑法在内的中国法,面临罚款威胁。


2024年8月12日,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同方威视的暂停措施申请,部分理由包括:1) 对于第一项,只要企业行为在欧盟产生了可预见的、直接的和实质性的影响,无论行为发生在何地,欧委会均有权要求位于欧盟以外的企业提供信息。2) 对于第二项: a) 同方威视只是以一种极其简洁的方式提出了一般性断言,甚至没有提供任何表面证据。具体而言,同方威视未能解释包括刑法在内的中国法如何阻止其提供信息,也未证明其已需求提供信息所需的授权,且未提出在不违反中国法的情况下提供信息的其他方法。 b) 评估有争议的决定,以及根据决定采取的任何措施的有效性,都必须根据欧盟法而不是中国法。

 c) 根据同方威视提交的临时措施申请书,违反中国法的行政处罚通常是经济处罚,而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后续经济补偿挽回。至于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信息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尽管直接负责人可能面临最高7年的监禁,但同方威视未证明涉案邮箱中包含国家秘密,或者证明即便有,中国主管部门已拒绝给予同方威视披露这些国家秘密所需要的授权。


本文转载自“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


以下为欧盟普通法院裁定的中文机翻版本,如欲获取原文,请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


本文源自:欧盟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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