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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及其理论误用 兼谈张五常为何获不了诺奖

禅心云起 私产公号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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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禅心云起 | 编辑:瑞秋的春天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特,最受重视的贡献之一,是他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然而,张五常对这个理论曾经颇有微辞。在其著作《经济解释》“制度的选择”一篇中,张五常认为,不完全契约理论不过是“偷”他关于合约结构的思维,改写成了洋洋洒洒的数学公式。他还坦率直言,这个理论被借用来要求政府到处干预,成了一门令人尴尬的学问。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

贡献与存在问题

 

张五常的批评有玩笑的成份,“不完全契约”这个概念,也的确有它的合理之处,并非那种产生不了新知识的“套套逻辑”。即便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家们,对这个概念也能欣然接受。因为考虑到“不确定性”是人类的根本条件,那么一种包罗所有可能性(包括意外情况下如何分配权利义务)的契约,当然也就是绝对不可能的。

 

不完全契约概念的提出,对企业理论研究有巨大的贡献。对那些志在打破企业组织“黑箱”(在传统新古典模式下企业只是空洞的生产函数)的理论家,不完全契约提供了一个极富启发性的视角,比如考虑到在一项具体的交易契约当中,高度专用性资产极大提升了机会成本,为减少与之相关的机会主义问题,产生了在单个企业中整合交易的动机。

 

但在其他领域,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应用就似乎乏善可陈。时下流行科普短文里吹嘘的“债转股”,就不见得多有道理。虽然哈特认为,对于破产企业有很多债权人、可能展开无效竞争的情况,把债权人变股东也许是一套最优策略。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债权人没有选择成为股东,而仍然是追求当期受偿的最大化。各方自主选择的转股协议,一般只发生在债权人认为尚有某些因素能让企业重振,从而有望在未来享受更多受偿甚至回报的少数情况。

 

如像某些人盼望的那样,把哈特的这个观点,运用到当今的情况,尤其是一些亏损严重、负债累累的企业身上,那无非是给这些低效“僵尸企业”苟延残喘的机会,继续拖累甚至拖垮整个经济体。实际上,不少数理形式化的理论,都有这样一种缺陷,即不能适应现实世界复杂多变的情况。因其经验研究,是针对某些具体历史环境下给定数据集的分析,从而不能得出普遍有效的结论。

 

当前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还存在以下误用:

 

1)任意扩大理论适用的对象。显然,并不是所有制度都可归入契约范畴。正如罗斯巴德指出,契约的前提条件是私有财产权。比如说,我们就不认为奴隶制度是一种契约,这个制度下的许多行为属于强迫(制度理论家还常常混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受雇佣工人与奴隶制下奴隶的区别,把企业家建立在契约之上的指导性权威,与奴隶主利用强制手段的威逼混为一谈)。类似情况,当然还有所谓公共所有制。既然公共企业——靠掠夺或没收的资金建立及维持——的运作基础并非契约,大谈什么剩余索取权或剩余控制权的契约安排,究竟有多大意义呢?这些“企业”的最好出路,仍然是彻底的退出或私有化。即便最大程度地模拟私人企业,也不被当作是最优选项。

 

2)混淆企业家和一般管理者的区别。该理论虽然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但延续了新古典的思想脉络,也为了便于数理形式化的处理,一如既往地忽视了资本家-企业家在市场过程——包括对不完全契约的处理——当中的关键作用,而专注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经理人员。然而,如果在缺少前者的背景下,我们就无法理解要素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如何发挥作用,也不能真正搞清市场当中企业形成及发展的机制。

 

3)采用静态分析而忽视过程分析。这也是数理经济学的一大弊病,因为在联立微分方程组中,一切都是“同时决定”,即便把时间当成一个坐标或一项变量也不能改变。而人的行动是带有目的、在时空中序次展开,其借助的手段能否达到目的,受到背后因果逻辑关系的制约,这些都是数理分析所无法描述的。

 

4)被用作一种社会选择理论。最典型如哈特的中国学生聂辉华称:

 

“契约理论就是将所有交易和制度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合同),在考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设计最优的契约来减少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敲竹杠等问题,从而最终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

 

对此,他借着诺奖得主弟子的光环,对网约车政策提出了如下一番建议:

 

“任何交通法律法规都是一个不完全契约[…]现在网约车出现了,在法律处于空白或灰色地带的情况下,应该优先保证谁的利益呢[…]按照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当契约不完全时,事后的控制权配置应该能够导致总体福利最大化[…]如果这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传统出租车司机的损失,那么政府可以对网约车征税,然后补偿给传统出租车[…]这就实现了经济学上所谓的帕累托改进。” 


然而,所有的技术或制度创新,都可能导致传统行业者的损失,因此就需要对所有的创新进行征税?考虑到个人主观效用无从比较,也当然不存在什么可加总的“总福利”这样的东西。而像税收及转移支付这样损害某些人而有利于他人的举措,如何能够实现所谓“帕累托改进”(按定义,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恐怕也难以自圆其说。这种用社会总福利来论证支持政府干预、扼杀技术及制度创新的论调,显然也属于一种“烂透”的理论误用【注:讽刺的是,在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听审的关于出租车公司及协会诉所在城市的案例当中,原告援用的正是征用-补偿的条款,被大名鼎鼎的波斯纳法官驳回。虽然波斯纳本人同样错误地主张社会总福利的理论,但他认为要把资源分配给“最珍惜权利者”,仍然从法律角度把权利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对“权利”和“特权“的区别尚能拎得清】。




“不完全契约”的困扰:

被公地悲剧放大

 

张五常针对合约结构的概念提出,法律、风俗、习惯、礼貌等等都是对(不完全)合约的补充。可能由于太过寻常,大多数人往往忽视了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洞察,即不言而喻的,有财产制度是对“不完全契约”的最佳弥补方式,或对“不完全契约”这个难题无形之中的最大克服。

 

在私有财产制度下,任何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绝对的或最终的控制权。举例而言,你邀请一帮人到你家开生日Party,这显然就一种不完全契约,没有事先讲好规则嘛。然而,如果有人在你家言谈举止粗鲁败兴,作为财产主你是可以下逐客令的。更复杂一点的例子,假如道路私有,比如像美国的迪斯尼乐园(其规模有如一个小型城镇),提供了园区内的所有道路,那么乐园作为私人道路的财产主,显然拥有对进入的控制及交通规则的制定权。

 

虽然这种控制权从权利角度来看是绝对的,但由于私营业者竞争客户的需要,财产主就必须令自身达到一个合情合理的程度,以便能够吸引游客、产生收入和利润。也就说,私人经营者对“不完全契约”可能造成的低效率,有着高度警觉,从而有极强的动机去改进相关规则。所以,迪斯尼乐园的道路管理状况,既努力避免让消费者感觉不便,又呈现出井井有条的秩序。

 

然而,目前的大部分道路都是公共的,对不同道路段上“不完全契约”的解决,因此也就没有私人的决断者。而公共政策制定者并没有像私人财产主那样有盈亏及竞争的束缚,因此其制定的交通规则必然是武断的,且往往不顾实际,加上众人对公地“无主租值”的争夺榨取,公共部门雇员通过增加“不对称信息”设租寻租,利用“不完全契约”巧设罚款陷阱。这一切所致的后果,大凡开车的朋友们都深有感受吧:就公共道路而言,往往罚款越多,整个交通秩序就愈陷于人造违章、拥堵无序等混乱状态,两者有相互促进之势。

 

从“不完全契约”走向

一个更现实的企业理论

 

科斯关于企业是否“多余”之问,是因为在一般均衡模型或稳态循环经济下,其实完全不需要企业组织。事实上,要引入不确定性的一般条件,才有对货币、企业这样机制的需要,比如货币是为应对未来投资及消费不确定性的需要。企业组织应对不确定性的机制有待阐明,但显然没有不确定性,确知一切交易的时间、地点及交换率,所有企业功能都可“外包”给市场参与者个人,从而实现“单对单”交易。

 

传统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是节约交易费用的一种交易模式,并把“资产专用性”及相关的机会主义成本,作为决定交易费用的主要因素。当然,我们认为,交易成本或“不完全契约”理论家对企业性质在理解上仍有局限性。这样的认识,不过是在传统新古典框架当中添加了一个“交易费用”,依然忽视企业家在市场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而在传统奥地利学派框架中,“由于企业家才能是一个同时存在于企业和市场的现象”,光有企业家的企业理论,也不能清楚区分企业与市场的边界。

 


正如奥地利学派新生经济学家裴德荣(Per Bylund)所指出的,一个全景式的企业理论,必须避免只关注单个特征。它至少应该同时包含以下两个要点:

 

1)劳动分工与专业化。企业的组织形式允许更高程度的专业化。企业倾向于在通过更高密度的地理空间或更紧密的沟通管道来集中要素,通过信息上更密切以及直接的交流,同时也借助企业家的财产权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知识权威”,克服市场中“不完全契约”的问题,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效率。企业内部要素的相关密度或紧密联系,一般而言,要高于外部市场分布的相同交易要素之间的联系。

 

2)企业家与经济计算。“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创造及存续至关重要。”企业家本身的决断力没有外部市场,他必须通过建立一种前所未见的要素安排,达到一种更高的专业化程度,从而占用一个想象的利润机会(当然,制度经济学家考虑的避免机会主义、卸责等,奥派经济学家考虑的资本异质性及知识协调等,都可能是企业家决策的动机)。

 

好的企业理论必须有助于解释企业边界的问题。单纯的市场参与者,在利用市场上的劳动分工时,必然被市场的密度所限制。因此企业家要实现目标,唯有指导要素进入一个密度更高、分工结构异于市场并采取计划配置资源的安排——企业。企业自身规模被纵向一体化的交易价格消失引起的计划盲目性所限制,这是一个根本和最终的边界。

 

如果把市场理解为动态、创新过程,那么企业就不再是“多余的”,而是发挥着巨大作用。以下是带有奥地利学派风格的过程分析:

 

① 创新企业家寻找及配置劳动力要素去实现当下市场尚不存在交易或契约因此没价格的特定任务、职能或服务。这些任务尚未完全适应生产结构,其市场价格还不存在(即张五常所说的“不知价”)。

 

② 为吸引劳动力等要素,创新企业家提供的报酬,须高于一般市价。原因是企业家要求诸要素的专业化,服从他想象的生产结构,覆盖机会主义等风险及成本,因此也比雇佣劳动力承担了多得多的风险。

 

③ 通过更高程度劳动分工,企业内部的生产,若比市场的生产更有效率,成功企业不仅产生了企业家利润,还为提高市场生产力及效率,向其他企业家提供了榜样和引导。

 

④ 其他市场参与者追随成功企业家的引导,效仿其创新的生产结构,从而带动市场当中整体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而在竞争当中,先前取得成功企业,只能暂时处于领先位置。

 

⑤ 特定任务、职能或服务塑造了新的市场结构,出现了交易价格及相关契约,其他企业家将其纳入自己的经济计算当中,比较内部化还是外包某项服务更有效率。当外包更划算时,企业家通过将原本的内部服务外包,从而释放资源。这样,市场结构的不断发育使单个企业规模受到动态的限制,但整个市场的分工合作规模及范围却以倍增的速度深化和拓展。


张五常无法获奖

的真实原因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在形式上是企业家和要素间的契约联系,将企业与单纯个人市场参与者的合作行为区分开来的,主要在于企业家想象出来的更加紧密的生产协调结构,不是对当前市场分配资源方式的简单复制,不能被当前市场的专业化水平所支持。虽然张五常尝试消解掉“企业家”这个概念是错的,但他关于企业是“不知价不同形式的合约会互相替代“的意见仍然正确。

 

从某种意义上说,张五常才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真正开创者。对于这样一位有着巨大理论贡献的学者,却长期难入诺贝经济学奖委员会的法眼。拿走他的思想和理论,用数学形式精心包装一下而获得声誉,甚至借他的“肩膀”爬上荣耀获奖者位置的,到目前还不止一位,不免让人替他扼腕叹息。

 

不过,张五常拿不到诺奖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经济学奖委员会,其实并不真正关心经济学思想内容当中的创新,更不用说关心什么科学真理了。真正能让那些“学术权威”产生兴致的,是那些更加新颖奇巧的数学工具及其应用,以鼓励和固化人们关于经济学只是数学与统计的这样一种偏见,为委员会所倾向的国家干预主义政策制造种种“合理”依据。当然,这样一种反科学和逻辑的僵化价值取向,最终会让诺贝尔经济学奖丧失世人的普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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