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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交通违章成为“薅羊毛”手段

陈兴杰 私产公号 2020-11-03
用经济学智慧解读真实的人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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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兴杰 | 编:瑞秋的春天来源:菁城子



前段时间,国务院督查组在地方检查发现,河北、山东、河南许多省市,当地政府在国省干线违规限高设卡,影响到货车通行和道路安全。司机为应对飘忽不定的限行限高,找黄牛绕路躲限高,硬着头皮闯限行。一被抓到,罚款让人叫苦不迭。

 

督查组称,地方政府猛抓交通违规,是在追求“局部利益和考核指标”。何谓“局部利益和考核指标”?受新冠大流行影响,许多地方经济困难,财政难以正常维系,于是交管部门成了创收部门。他们有罚款指标,执法比以往严,罚款也越发重,甚至不惜违法也要创收。

 

这算是经济承压,日子不好过的现象之一吧。“罚款经济”由来已久,最常出现在交通执法。开车的人很多经历过,一些路况良好的道路会莫名其妙限速,司机一不小心就超速被拍;有的岔道突如其来画实线,司机动辄就压线;一些指示牌不清楚,引得司机稀里糊涂走错路。

 

媒体报道过,沈海高速3374公里处摄像头,每年拍摄交通违章超过12万起,年创收2500万,盈利能力超过许多上市公司。如此胆大包天的敛财,全国范围内不算多——但是,通过交通违章薅羊毛,各地都不少见。微博上,随处可见这样的抱怨。

 

地方政府为一己私利,雁过拔毛,盘剥车辆,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2019年,交通运输部回复政协委员提案时承认,“断崖式降速”和“忽高忽低式限速”确实存在,要改进。

 

今年,新的《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发布,不规范标志和“隐蔽拍摄”设施将被拆除。此外,公安部交管局发布了新的超速违章处理意见,对违反超速规定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不再扣分罚款。

 

这些都是对地方“罚款经济”的限制,非常好。但还只是治标,若想根除“罚款经济”,得对它的机制彻底改革。地方政府胡作非为,是因为它能执法罚款中分成获利。不解决这个问题,执法者难免就蠢蠢欲动。

 

读到这里,可能有人会反驳:不需要改革呀。《道路交通安全法》清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收缴分离;罚款和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哪里存在罚款分成呢?

 

问题在“国库”二字。一般人以为“国库”是“国家金库”,实际按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建立国库,库款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一个县城的交通违章罚款上缴,与其说“上缴国库”,还不如说是“上缴县库”。上缴款项如何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基本是当地财政部门说了算。

 

2004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范“非税收入”的使用。非税收入的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也就是说,交管部门可以从违章罚款“分成”,不是子虚乌有的谣言,而是有切实的法律依据。

 

“分成”不仅合法,地方政府早有规矩。部门可以分成,执法人员也拿它考核。2016年,两名河南南阳的警察,就因为“抢活儿”上了新闻热搜榜。一个警员只认地盘界限,其他人不能“撬活”,另一警员说“你开你的,我开我的,谁能拦住是谁的本事,谁也不影响谁。”

 

其实,即便执法人员没“分成”,只要罚款收入归“县库”,就难保政府创收。每到年底,一些交管部门和工商执法部门有“罚款指标”,执法比往常严苛。(2014年河南工商年底冲刺)。这正是某些政府部门“年底真忙”的真相。

 

有些人会说,执法者获取一定利益,更有激励严格执法,没什么问题吧?普通民众不违法,还怕管得严?我在网上看此类新闻时,经常会收到类似评论,并且赞成者极多。

 

持此观点的人忽略了:执法过程双方表面地位对等,依法行事,其实执法者的地位和话语权远超相对人。地位不对等,执法者就有了操弄空间,他们可以选择宽松,也可以选择严苛。他们解释法条,决定处罚轻重。被处罚想申诉,成本之大,令人生畏。

 

执法者有很大裁量权,并且很难被质疑约束;一旦他们能以权谋利,就很难确保执法公正。当法治从源头被污染,人们对法律的信心被动摇,危害太大了。

 

“摄像头赚钱”不只中国存在,欧美国家也常见。2010年,英国伦敦一处道路监控被曝出,由于交通指示信息混乱,一个摄像头成了“印钞机”,三个月创收200万英镑,司机大骂交通部门无耻。

 

2014年,美国密苏里州一小镇发生骚乱,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地“罚款经济”肆虐,两万多人的小镇,年罚单近1.2万张,且罚款极高。黑人交不起罚单,变卖家产,最后愤而打砸。后来密苏里州通过法律,将以创收为目的的罚单视为侵权,并对交通罚款作上限规定,超额部分由州政府支配发放。通过这些改革,“交通恶政”才得以解决。

 

解决“罚款经济”问题,可以多项并举:监察部门要倾听民意,媒体可以监督报道,民众的举报申诉途径也要畅通。但这些举措只是外力,想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得消弭执法者的谋利机会,不妨考虑以下几项措施:

 

罚款不能为罚而罚,政府应从以罚款优先赔偿/补偿受害者。这对受害者才公平,利于平复伤痛,化解矛盾,使社会恢复如常。倘若受害者不能首先获得抚慰,其他人借着他人伤痛反而获利,谈何公道?

 

罚款应独立设置,用于解决问题。比如交通违章罚款基金,在维护好因交通事故的伤害同时,可以用于改善道路状况,减少事故发生;也可以用于公益目的,比如抚慰交通伤残人士,用于道路安全教育,等等。

 

罚款不应笼统纳入“县库”,而应专款专放,专门审计。每一笔来源,每一项用途,都应有据可查。这一笔基金的丰俭和执法者业绩无关,和当地经济状况无关,不能挪作他用。执法者收入应由税金给付,而不是自己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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