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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非正义:罗尔斯批判

禅心云起 私产公号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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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经济与国家》序言 | 编:禅心云起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自问世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罗尔斯本人,成了“公知界”引用频率最高的作者之一。在公共知识分子当中,如何促进国家收入和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似乎成为民主社会的应有之义。这股影响就如同一阵旋风,刮进了各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实践当中。不少国家政府及国际组织干脆把“促进社会正义”、“实现公平分配”等目标列入了正式的官方文件。但盛名之下,其实难副。


本文即将表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不诚实的理论态度以及错误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其本身需要得到彻底批判。

 

《正义论》讲的是什么的正义?

 

正义,Justice,就这个词的原有含义而言,就是指正确或正当。一个伦理命题正确性的唯一来源,只可能是语言和逻辑,这是由于任何伦理命题是否成立,都要仰仗于语言的论证。正由于我们运用“正义”这个词,必然是处于伦理学的背景之下,那么“正义”的含义,就被进一步限定为:可被逻辑证明为正确或正当的伦理规范。

 

罗尔斯的著作,顶着“正义”理论的名称,可贯穿全书的主题,却局限于正义的某个狭隘方面,也即“分配正义”,而对于此,他又偷梁换柱成“社会正义”或“社会分配正义”。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


“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是社会正义问题。对我们来说,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社会正义”,就其本身,是一种非常类似于“人民民主”的造词法,因为正义这样的概念,本来就只在人类社会中才有其意义。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采取这种冗言构造法的词组,往往是意味着原有词义的反面。

 

罗尔斯自己也隐约意识到,他所讲述的正义,不同于传统上对于正义的认识,为此他再次采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样的冗言构造。并且全书在任何一处,都找不到“正义”这个词的任何确切的、毫不含糊的定义。事实上,他有意回避了对“正义”含义的讨论。他所做的,就是设计好一种表决程序,甚至设计好“无知之幕”后面“平均理性人”所具有的一切特征,然后设想这些人通过某种不偏私的程序,产生出某种“人人自愿服从”或“契约性同意”的分配规则。


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是:为什么现实世界的人们,必须要臣服于某个人头脑中构造出来的这样一种假然契约?实际而言,这里根本没有什么契约。这种所谓契约,完全不同于现实世界中通常所用契约的含义。罗尔斯当然会辩称,这只是一场思想实验。可是他的思想实验,从一开始就以绝对平均主义以及抹煞人的个性为特色。

 

长久以来,人们对功利主义伦理学多有诟病。正如伟大经济学家及哲学家汉斯-赫尔曼·霍普所指出的,作为一种后果论式的理论,功利主义根本不算作伦理,它无法回答最关键的问题,即“我现在做什么是正当的”,因为这有待于事后才能显现出来的结果。古典自由主义对功利主义的最大不满,是功利主义(实际上是某种走入歧途的功利主义)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因整体利益的考虑牺牲个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


罗尔斯表面赞成以上观点,但他反对功利主义的出发点还是有所不同。他认为,功利主义“使个人的合理欲望获得最大总量的满足,就都可以用来决定社会合作的适当条件”,无可否认,“有其吸引人之处”,但他轻视功利主义的地方在于:“这种满足的总量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除了间接影响外,是无关紧要的。”“功利主义对人们之间的差异是并不是认真看待的。”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并不能满足他所认为的公平分配。


传统理性主义哲学及伦理学的做法(当然也是正确的做法),是追寻一个终极的基础,即找到若干满足“回旋镖”原则的自明公理,然后由这些公理作为可靠的起点,通过严格的逻辑推理链条,一步一个脚印,扎实地往前推进,并在此过程中,以科学审慎的态度,不断对每一步骤推理的可靠性,进行自我检验及接受他人检验,从而保障结论的正确性。


罗尔斯拒不接受这种理性主义进路,他认为:“正义观念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其证成乃是一个众多考虑互相支持的问题”,所以,他改用了一种他本人自创的独门武功——“反思平衡”法。该方法步骤如下:1、以一些深思熟虑判断为临时定点,例如我们会视奴隶制(当然也可以视资本主义或所谓工资奴隶制)为不义。2、尽可能用普遍具有、比较可取的前提,界定一种用于订立契约的“原始状态”,得出一套正义原则,再看能否和临时固定点相符。3、如果符合,则通过。如果不符,则要么修改对“原始状态”的描述,要么修改与正义原则不一致的判断。4、反复修改,最终使两端达成一致。

 

这种在哲学史上绝无仅有的做法,有如小学生做题,心里面先想好一个答案,如果与题目对不上,就把题目或答案改掉,反复修改,直至自己满意为止,然后把卷交给老师。在这里面,没有什么是确定无疑的正确。罗尔斯当然可以自我辩护说,他的这些对前提及答案的修改是进一步的深思熟虑,但作为其他有正常思维的人,又如何能知道他是否在凑数,又或者,他已经心有定见,不过是在加以掩饰、自欺欺人而已。事实上,这个方法论的缺陷导致破绽太多,罗尔斯迫于各种批评的压力,对他的一些关键论证,不得不在《正义论》第二版进行了重大修改。当然,他头脑中的结论维持不变。


罗尔斯的方法还有一个弊病,由于这种方法论上的主观随意性,如果换一个人来操作,根据这个人的判断,就可能就会得与罗尔斯完全不同的结论。我曾举过一个例子:如果罗尔斯笔下形同鬼魂的契约者,掌握了一些人的行动学或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预设他们掌握这一理性主义的原理和罗尔斯的任何前提主张都不矛盾),他们会选择“投胎”到一个市场自由社会


财富分配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权力,一种是市场,且这两种方式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贫富分化,但其中仍有显著的区别。权力分配导致的贫富分化,使财富更多向权贵集中;市场分配导致的贫富分化,则使财富向最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受消费者奖赏的人士集中。前者使大部分人变穷而个别人变富,后者使大部分人变富而某些人变得更富。并且,只有一个依靠市场自愿交换及公民自愿协作的自由社会,才能同时发展出高度的物质财富及慈善精神,真正使社会中的最弱者得到最大照顾,也才能为社会相对贫富阶层的流动提供最大的可能性。即便是马克思也承认,商品或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


如此看来,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法,由于其结论的不确定性及完全不可靠,并不比功利主义方法优越多少。并且,一个方法如果因人而异,得出的结论当然也具有特殊性,从而不具有伦理规范所要求的普遍性。

 


《正义论》预设了什么样的前提?

 

罗尔斯理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为简明起见(…)需要假设这些由社会来支配的主要的‘基本财货’(一个较劣的译法是‘基本善’)是权利和自由、收入和财富”。这个前提本身何以成立?为什么假定这些基本财货需要交给“社会”(罗尔斯常用“社会”指代集体或国家机构)来支配,而不是按我们通常理解的,由个人按照先占、生产及自愿交换的互不侵犯及互惠原则来进行支配?


当然,罗尔斯赋予了自己可以任意修改前提的权力,并且在实际上,他已经把他想要得出的结论隐含在他武断设定的前提当中。他所认为的理想安排是,由一个人代表集体来切面包,规定先由其他人挑选,剩下的那块归自己,这样就会有一个平等分配。问题当然是:由谁先来生产那块面包?又有谁有动力去生产那块面包?


罗尔斯在他的整个论证中,毫不顾及物质生产。固然会有人为他辩护,认为这是仅仅关心政治哲学问题所致。然而,如果忽略了这个问题,又如何保证他的另一个前提“中度稀缺”,最终不会变为“极度匮乏”。罗尔斯的前提假设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且还是最天真的那种。难怪连纯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也瞧不起他,因为作为唯物主义者,必竟非常明白物质生的重要性。


借助政府之手采取的平均分配,不少国家早就试验过了。在这么做特别激进彻底的国家,因物质匮乏等原因造成大量人口非正常减损,形成活生生的人间极权地狱。相对“温和”以及“局部”再分配的国家,选择了所谓的“中间型道路”。从实践来看,这些国家通过干预性分配,不仅无法消除反而强化了特权,而且一样在受到干预的领域中,带来供给严重不足的恶果,还以生产者背上沉重税负为惨痛代价。


当然有人会为罗尔斯辩护,如果有政治自由权,就不会造成饿死人云云。但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基本财货(罗尔斯界定的那些财货),都要由“社会”(在罗尔斯语义中,实际上是由集体或政府)来支配,那又能谈得上什么政治自由权。如果一个人不听话,那么一个控制一切的“社会”——集体或政府,会把他作为经济意义上的劳动力,输送到西伯利亚或荚边沟的环境下,去从事“自愿服从分配”的工作。

 

即使罗尔斯企图用他“自由原则”(实际上他对自由的定义有误)去防止这一点。但除非假设人们化身天使,不会滥用手中权力(请记住“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至理),在实践层面也难以做到。那些从噩梦般的历史中解脱的人们已然发现,没有基本的财产权,哪有什么个人自由。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前提:


“有一种正义观不把天赋和社会环境的随机性所造成的偶然情况作为追求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资本。一旦我们决定去寻找这种正义观,我们就是向这些原则前进了。这些原则表明,它们最后抛弃了那些从某种道德观点看似乎是社会生活中的带有随机性的那些方面。”


造成应得和权利的任何差异的全部可能理由,如果都按其所说,因此被斥为道德无关,而重要的在于体制如何对待这个既成事实。那么如果一个人的富足完全是因为他个人的正当和勤劳的工作,而另一个人的富足可能是由于盗窃了前一人工作的成果,那么这些事实统统成为与道德无关。如果把这些均当成“从道德观点看”的“随机性的方面”,那么我们是否真的是在寻求正义?

 

在这一点上,罗尔斯再次不如纯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至少认识到历史上有阶级斗争的存在(虽然他们绝对错误地划分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即一类人对另一类人的剥削是不正义的,而罗尔斯把这些统统当成不相关的,而他所反对的是阶层固化,“因为它们把这些偶然因素变成或多或少封闭的和拥有特权的社会阶级最后归宿的基础”。

 

照此看,假如这些特权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实现了所有人都可以向这个特权地位流动,那么也同样符合罗尔斯的制度安排。比如一种“科举制度”就是可取的,因为这样的制度,将进入政治体制及政府职位的机会向每个人敞开——一种“民主”社会主义制度,也显然带有这种特性。至于剥削的存在,对于财产权的侵犯,则由于无关紧要,而变得可以容忍。我们要问的只是,社会中最弱的或最为匮乏的那些人,能否从这种剥削或对财产权的侵犯当中受益。

 

罗尔斯的“理想国” 

究竟长什么样?

 

这样一部享有盛名的著作,甚至从标题开始就是误导性的;它采用的论证方法是毫无证明力的;它的假设前提也是明显错误的。但为什么罗尔斯的理论会取得这样大的反响,甚至在柏林墙倒塌之后反而声誉逾隆?在《正义论》起初产生影响力的70-80年代,前苏及其卫星国无论在政治和经济上都已在经历着双重失败。如此明显的事实,已成为世界其他国家左翼(俗称“白左”)的一块心病。因此他们需要一种替代理论,来摆脱这一种尴尬现实的折磨,罗尔斯的《正义论》恰逢这样的时代背景,在东方阵营崩溃之后,迅速填补了左翼当中广泛出现的“意理真空”。

 

大多数西方左翼,其实并不关心罗尔斯如何(胡言乱语式地)论证,他们简单需要的就是罗尔斯提出的几个原则,即自由原则及平等原则中的差异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对于自由原则的需要,源于他们对前苏恶劣政治环境的抵触,期望用一种“宽容”哲学来取代“斗争”哲学。假设俄式社会主义不能成功,为什么不试试更“自由”或更“宽容”的社会主义呢?

 

从罗尔斯的阐述来看,他所说的自由,即免于任何束缚去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虽然他还加上一个“平等”的修饰。按照这样的定义,如果一个小偷,偷不到自己想要的东西,那么他就是不“自由”的;一个悍匪,得不到他想要的女人,那么他也是不“自由”的。(正确的自由定义是:我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体及物质财产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只要不因此侵犯到他人的身体及物质财产。)

 

罗尔斯主义者以随心所欲、无拘无束定义自由,以财富多寡、能力大小给自由划分等级。有一个以罗尔斯门徒自居的香港学者叫做周保松。他最爱问学生,你们认为一个人多些钱,是不是就多些自由?学生答曰:有钱,我就可以去旅行,就可以毕业后去外国念书,还能做许多自己想做的事。周保松再问,既然如此,穷人是不是较有钱人,少了自由?天真的学生纷纷点头,表示信服。

 

如果在一个社会里面,财富多寡决定着一个人的自由程度,考虑到自然形成的个人财富绝对不可能相等,那么要实现“平等的自由”,逻辑上唯一可行的手段,就是绝对平均分配。然而,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却再次自相矛盾地不赞同完全的平均分配。可以理解,毕竟历史的教训还未完全消释。人们,包括罗尔斯本人,还没有忘记这种做法的血腥后果。

 

在罗尔斯看来,既然无法绝对平均分配,无法做到“绝对平等的自由”,那就应允许相对平等的自由,即允许人人通过参与政治的手段,寻求从别人那里,分配到自己的一份“自由”。在罗尔斯的“理想国”里,偷窃是允许的,因为按照他的(荒谬)定义,那是你在争自己的“自由”,并且只要符合政治表决程序,偷窃就是合法的。

 

罗尔斯发明了一套为“偷窃”辩护的说辞,比如各个人的所得都有赖于社会其他成员的合作,从而就不是每个人应得的,从而也就应该允许别的社会成员,从中夺走一部分。对于这种观点,一个简单的思想实验即可反驳。我们假设,一个人A独处孤岛,他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显然A自给自足,他的财富不来自于任何其他人的恩赐。假设另一个人B来到岛上,和他共同组成社会,如果他们按自由交换原则分工合作,比如A去捕鱼,B生产鱼叉,A用自己的鱼和B交换鱼叉,他们已经各自付出对价并取得相对原来状态更大的个人满足,A的财富并非来自于B或某个“社会”的恩赐,反之亦然。社会,按其本来含义,只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概括,而并非一个实体。

 

严格遵照罗尔斯的构想,势所必然地形成这样一种“理想”的民主社会:不工作的人可以通过政治表决,从生产者那里夺取他们的劳动所得,从而增加自己的“自由”;各行各业可以通过政治表决争取卡特尔特权,从消费者那里夺取他们的劳动所得,从而增加了自己的“自由”;各种特殊人群(如工会会员、少数族裔)可以通过政治表决,从其他人群那里夺取他们的劳动所得,从而增加了自己的“自由”;金融大亨可以通过政治表决享受部分准备特权及国家救助,从大众投资者那里夺取他们的劳动所得,从而增加自己的“自由”(…)

 

人人通过参与政治,从原本属于别人的东西那里偷窃或者夺走一些东西,从而获得自己的“平等自由权”(其实不过是特权)。而每个人为了获得抢夺的权力或防卫自身被别人抢夺,都必须被迫参与这个游戏。越来越多的人在诱惑或压力下向“国家”输诚,从而使政府从中渔利,不断坐大,最终成为一个利维坦式的怪物。

 

尽管罗尔斯的理论的确为福利国家制度,提供了一种有别于以往左派图景的理论资源。但他对现实中的欧洲福利国家,仍摆出一副意犹未尽的激进姿态。他所向往的,是一种强化版的“福利国家”,或称财产所有制民主:这个社会当中每个人,都生机勃勃、富有活力、毫不愧疚地参与“公共生活”,为“自由”或“权利”(罗尔斯意指瓜分别人的财富)而斗争。

 

这会如罗尔斯所愿,让社会财富更均匀地分配吗?正相反,理论和事实都指明,这种政策不仅会严重阻碍财富的产生,而且还会使受到严重削弱的财富,进一步向有权支配社会资源的政府及其依附者集中。讲到这里,再糊涂的人都已经明白,这依然是一条再明显不过的往奴役之路——最终实现的是一个权力越来越集中的“互害型”社会。简而言之,罗尔斯的“理想国”实质上是一个非正义的社会。



通往一个正确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理论危害,不仅仅体现在现实福利国家当中的社会危机,而更主要的危害性,就是企图混淆自由主义理论和非自由主义理论的界分。每当有人错误地把《正义论》归入自由主义政治学著作来理解和阅读时,彻底批判和清算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任务就紧迫一分。

 

与罗尔斯形成鲜明对比,霍普把米塞斯“人的行动学”与哈贝马斯的“先验语用学”融合起来,从而证明一个了具有普遍性的正义理论。他是怎样来做到这一点的呢?

 

霍普认为,任何加入伦理问题争论的人,在其争论时都已经预设了一些行动学及语用规则的前提。如霍普所说:“人是否具有某些权利?如果有,究竟具有哪些权利?这些问题只能在论辩过程(即命题交换)中解决。正当化——证明、猜想和反驳——是论辩意义上的正当化。谁否认这个命题,谁就会陷入述行性矛盾,因为否认本身也构成论辩。”

 

霍普的论证结构如下:

 

(a)正当化是命题性或论辩性的(先验正确的实然陈述);

(b)论辩以对私产伦理的承认为先决条件(先验正确的实然陈述);

(c)任何对私产伦理的偏离都无法被论辩性正当化(先验正确的实然陈述)。

 

这一证明的思路,极类似于笛卡儿“我思故我在”的证明方法:任何能展开思考的人,必然预设了其本身存在的先决条件,否则,他就会陷入一种矛盾之中,由此证明了“我在”这个命题。论证伦理学的论证方法也一样,旨在让反驳者发现,他要达成某项结论,必然要使用他所反驳的一定条件,因此陷入了述行性矛盾。这样的条件从而就成为不可避免的先决条件。

 

霍普指出:


“一个人参与到论辩当中,显示了他为说服自己或别人相信某个命题,愿意依靠论证手段的偏好。那么,除非通过命题交换与论证,决无其他正当化任何命题的方法。而一个人参与论证展示偏好的手段,正是私有财产。这时,不预设利用物理身体的排他性权利,那么谁都无法通过论证手段,提议主张任何东西,或为任何命题所折服。况且,不允许一个人凭先用先得的拓殖行动占有身外的无主稀缺财货,或者,不以客观的物理条件来定义这些财货及对它们的排他性控制权,那么谁也无法维持论证及依靠论证的命题力。”


相对于罗尔斯形同儿戏的论证法,霍普采用的行动学及语用学证明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因为行动学及语用规则的条件,是任何参与辩论或论证行动的人所不得不承认的,因此所得出的答案,也必然超越具体历史条件和时空背景的限制,在人类社会当中取得一种普遍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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