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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的家务补偿,终会损害弱势女性

刘远举 常识和洞见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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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

LIUYUANJU


FT中文网、腾讯大家、南方周末

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澎湃等媒体

专栏作家,多家智库研究员

关注时政、财经、互联网

作品见于中外媒体

以深度的分析、冷静的理性

客观的态度去发掘现象背后的事实


全文共 2396字,阅读大约7分钟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家庭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引起了网络热议。很多人认为,5年家务,5万元补偿,一年一万,太少了,还不如一个保姆。

 

首先需要纠正的是,这五万元,并不是女方只拿到五万元,而是在分割共同财产之后,男方进行的补偿。

 

而且,长远来看,这会损害弱势女性的利益。


01


实际上,在婚内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女方的家务劳动贡献,不是没有补偿。


实际上,男方是拿出自己全部收入的一半来补偿。


古话说,“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寒门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用自己的全部收入的一半来补偿女方,不论是论迹还是论心,都够了。


婚姻中各方的付出,“同舟共济、相濡以沫”四个字,就足以补偿。


婚姻法的原则也是如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义务,是无限义务的,是“尽力而为、能者多劳,能竭其力,合二为一”,是“一锅炖在一起”。

那么,如果女方每天洗碗,带孩子,服侍老人,强度大,时间长,就需要另外计费,需要另一方应做出补偿,这就等于说,婚姻中的双方,对家庭的付出,不再是无限义务的,而是有边界的,有一个合理范围的。


这在逻辑上,就会导向“合理的家庭义务”,“合理的生活开支”。


02


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家务补偿虽然说的是女方,一般也发生在女方身上,推动这个议题的,也是倡导女性权益的群体,但民法典中,这个规定,却是性别中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所以,法律在做出这一规定的时候,仍然维持了性别平等的大原则。


“家庭义务的合理范围”这个概念,再加上性别平等的原则,这意味着什么?会导向什么?结果出乎意料。


欧盟委员会2020年发布的《数字市场法(草案)》的态度相对明确,即给即时通讯、社交软件赋予公共性质,把判断权收归政府,自然会偏向应该互联互通。


这一次特朗普被封后,默克尔表示不认同这个做法,她其实并不是同情特朗普,而是觉得,封不封应该政府来决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一个强化平台公共性,弱化平台经营权的观点。


03


这意味着对婚内共同财产制度的侵蚀。


婚内共同财产制度,本质上,是以“无限付出”对“无限付出”,无限不分大小,哪怕有大小区别。


但如果要计算合理范围,那就不是无限,而一旦可计量,那对挣钱的一方,也必然可计量其合理的贡献范围。


这个逻辑下,完全可以有另外的故事。


一个男的,白天上班,一年工资10万元,全部交给家庭。


然后,另外做兼职,下井挖煤,一年挣30万,但这30万全部用在给弟弟妹妹买房,自己吃喝玩乐上了。


那么,男方冒着生命危险下井挖煤,这个收入,该不该和女方共有呢?


是不是对家庭理所当然的付出呢?还是说男方一年给到家庭10万,就已经是承担了合理开支,尽到了合理义务了呢?

我想,在女方做家务都需要补偿的情况下,在他已经一年交给家庭10万元的情况下,很难再要这个男的冒生命危险赚来的钱吧。


不妨再扩展一下,设想一下男的赚钱很多的情况。


现在男方赚钱多,共同收入,女方可以支配老公的一半收入,哪怕乱买奢侈品,也是法律认可的财产支配权利。


但如果从家庭合理开支的角度,男方一年挣1个亿,对另一方的合理付出是不是5000万呢?


这是不是超过必要的合理范围,必要的限度了呢?


家庭正常付出之外的,都需要计费,那么,男方“多挣钱”这件事,也需要补偿,所以,“钱”就是对“多挣钱”的计费。


女方在得到一半之后,又需要再付钱给男方补偿他“多挣钱”。


当然,同时,男方也应该给女方家务劳动补偿。逻辑上,就等于,男方收入只该承担家庭合理开支部分,并且补偿女方家务劳动。


不妨举例说明,一个男的年收入1000万,女方全职,在无限义务的前提下,相当于一人500万。


但在合理家庭义务,合理家庭开支的前提下,先共分,一人500万。


然后,家庭合理开支是一年20万,女方要补偿男的多挣490万这件事,那么,就返还490万以补偿,之后,男方再给女方家务劳动补偿,一年20万。


显然,这个数目比共同收入要少很多很多。


04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之前在《婚姻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但必须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简单的说,就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时才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这就是说,当夫妻事先约定各自对家庭的义务是有边界的,有界限的,所以,对于家务劳动明算帐就是合理的、自洽的。


反过来说,对家务劳动的明算账,其逻辑前提是:双方对家庭贡献是有限度的,而不是无限的。


法律是经验的,但也不可回避其内在的逻辑自洽要求。


更重要的是,法律会影响社会观念。


在婚内财产共有的前提下,进行家务劳动补偿,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到法律的内在逻辑自洽,以及婚内财产共有的理念。


从这个意义上,5万元的补偿,是合适的。


这个不大的数目,既考虑到对家务劳动的补偿,同时,也最大程度的与现有法律体系自洽,同时,避免了更大程度上损害到婚内共同财产这个大前提。


反之,补偿得越多,则越表明,婚姻义务是有限度的。


05


实际上,婚内财产共有的概念,不断在弱化,婚姻的经济意义不断在解体,是已经在发生着的事情了。


从中国婚姻共同财产制度的演变,到婚内债务的分割,再到现在对家务劳动的补偿,都不断强调婚姻内的各自独立性,弱化捆绑一起的性质。


家务劳动明算账则是这个趋势中最新的一步。


这个过程,倡导女权保护观念,功不可没。

一开始明算账的目的在于保护弱势者,但随着这个方式的普及,法律背后的思维,会对社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大家会觉得,个体对婚姻的义务是有限度的,女性此,男性也是如此。


那么,明算账的方式,肯定是有利于婚姻中的强势者,而不利于经济、社会地位弱势者的。


这个趋势,从女性的独立,婚姻回归本来的意义,这是进步的。


但是,这未必是现在现在那些在社交媒体上提倡女性权益的人,所希望看到的。


激进的进步,往往会搬石头砸脚,可惜,正如黑格尔曾说:人类唯一能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人类从来都不会从历史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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