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丨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草案)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高速发展,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和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广泛应用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近年来,我国数据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国家层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和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权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层面,大多着眼于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已有贵州、天津、海南、山西、深圳、上海、浙江等20多个省市先后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
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我省陆续出台了《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政策文件。今年初,又进一步提出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加快推进各类数据应用,赋能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是深化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仍存在数据汇聚难、各类主体数据共享开放意愿不足、数据要素流通不畅等突出问题,成为制约数据应用的瓶颈。这就迫切需要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多维数据标准体系,为最大程度推进数据应用、促进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因此,以数据应用为立法切入口,有利于坚持问题导向、切中肯綮,加快促进数据资源转化为经济发展资源,对助推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实施跑出加速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过程
我省数据立法过程历经四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2021年9月—2022年3月)
2021年9月,省发展改革委向省政府呈报《江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申请将其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2022年2月、3月,省委分别印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和《江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将《江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列为地方性法规年内审议项目。
(二)起草阶段(2022年4月—2022年6月)
法规起草期间,恰逢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为使法规更好地激发数据要素核心引擎作用,助力我省“一号发展工程”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于4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专门听取关于我省数据立法的意见建议,并在认真学习国家上位法规定和借鉴上海、重庆、深圳等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于6月上旬向省政府呈报《关于恳请将<江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更名为<江西省数据条例>的请示》。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江西省数据条例(送审稿)》并报送省司法厅。
(三)审查阶段(2022年7月—2022年9月)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省司法厅牵头赴省内和省外开展了调研,书面征求了省有关单位以及各设区的市政府和省直管县的意见,通过省司法厅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省直部门协调会,组织了省法律顾问团进行了论证。根据法规更名程序,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下旬向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去函商请将《江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更名为《江西省数据条例》。8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召开有关法规项目名称调整协商会,专门商讨数据法规更名事宜。会议认为,数据条例属于数据领域基础性立法,内容宽泛、针对性不强,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应结合江西实际聚焦数据应用的小切口推进立法工作。
(四)完善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1月)
10月上旬,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并向省委专门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函复省政府办公厅将《江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更名为《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根据法规更名情况,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司法厅结合之前调研、论证、协调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条文进行了反复推敲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于11月9日经第10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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