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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医,这些地方做得暖心!


“我享受到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不但使我的身体得到康复也使我的精神得到极大的鼓舞和满足!”近日
老班长看到一封手写的感谢信来自抗美援朝志愿军老兵赵奶奶一字一句苍劲有力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这封感谢信出自哪里?赵奶奶是谁?她又得到了哪些帮助呢?

“住院期间我能处处感受到被尊重和优待”

原来从去年开始

赵奶奶因椎管狭窄压迫神经

活动受限,到处寻医

听说深圳成立了退役军人医院

拉着女儿前来了解


“从进入医院那刻起

我就享受到了绿色通道

以及医务人员无微不至的关怀。”

赵奶奶激动地说

入院(康复科)以来

工作人员每天都到床边来嘘寒问暖

了解病情好转与否



住院期间赵奶奶还认识了不少战友“作为一位退役军人住院期间我能处处感受到被尊重和优待让耄耋之年的我少了许多后顾之忧我为退役军人身份骄傲自豪感恩伟大强盛的祖国感谢深圳市的拥军爱军惠军举措。”

老班长了解到这家退役军人医院于去年7月正式挂牌推出“四优”“四免”“四专”“四享”服务模式让广大退役军人享受到一站式尊崇医疗



“真没想到,现在老兵看病这么方便!”
赵奶奶并非个例在江西宜春
老兵陈华彩因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来到市中医院就诊在志愿者引导下从挂号到办理入院手续非常顺畅

某部宜春籍军人范家铭的母亲龙冬兰突发膝关节炎万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后派工作人员陪伴龙冬兰就诊贴心服务让腿脚不方便的她备感温暖
“医保报销后医院还为我减免了部分费用党和政府对我们这么好你要在部队好好干!”正在备战教练员比武的范家铭接到母亲病情已好转的电话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这些都得益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不断推进医疗拥军
升级现役军人、军烈属和退役军人医疗优待服务在宜春市中心城区、樟树市、宜丰县等多地挂牌“拥军优抚医院”宜丰县人武部联合该县拥军优抚医院专门制定《拥军优抚医疗优待办法(暂行)》为医疗优待提供制度支撑

《办法》中明确医疗优抚对象扩大到退役军人直系亲属并增加医疗优待项目退役军人住院按医保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医院再按服役期间贡献大小减免10%到30%不等退役军人直系亲属住院费用按医保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可减免5%

多地退役军人医疗优待上新
春节将至全国多地在退役军人医疗优待方面纷纷进行积极探索快看看有没有你的城市吧!
广东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
完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加大医疗优先优惠力度改进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使优抚对象得到更好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山东·潍坊

潍坊市荣军医院重磅推出《“关爱退役军人,支持国防建设”医疗康养优惠服务办法》这是医院连续第三年修订优化优惠服务办法内容退役军人
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现(退)役军人近亲属到院可享受门诊优惠、住院优惠、康养优惠等福利


山东·泰安

为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荣誉感、自豪感、获得感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泰安八十八医院签署《退役军人医疗“三优”政策》并不断深入优化

优惠

门诊

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凭优待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免普通挂号费

住院

1、优抚对象医保报销及享受优抚医疗补助(符合政策的)后,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负部分减免60%。

2、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休中心所属离退休人员出院结算时,给予400元门急诊医疗优惠卡,本人及其亲属可在门急诊检查,治疗等结算时使用(不含药品及耗材,有效期为一年)。

3、退役军人(含转业、复员、自主、逐月)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住院起付线减免300元(年内职工医保无起付线的不再重复享受)。


体检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双方父母等),均享受体检套餐、自选项目及单项检查5.8折优惠

优先

就医优先

设立退役军人及优抚医疗补助对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设置服务专区。

诊疗优先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来院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诊治、优先检查、优先缴费、优先取药。住院优先

设置专门病房,集中收治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确保零待床。

优质

服务优质

设立专项办公室,组织开展满意度调查和出院回访。

技术优质

诊治由中级职称以上医师负责,会诊由副高级以上医师负责,手术由副高级以上医师主刀。

保障优质各病房床位设置不超过3张,开设退役军人、优抚对象门诊相对独立诊区,并每年制定巡诊计划及定期组织巡诊,上门开展医疗服务。
贵州·天柱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

《天柱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

《办法》指出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优惠体检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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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中共天柱县委办公室 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柱县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党办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保障范围

第二条 保障范围为:

(一)户籍地在本县内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医疗补助。

(二)户籍地在本县内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医疗补助。

以上对象在此简称为优抚对象。


三、保障原则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天柱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三)按照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四、医疗保险

第五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无力参保单位的确认以相关部门对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和各地困难企业认定结果为参考依据。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三)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四)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有困难的,各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七条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优抚对象享受补贴后的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天柱县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五、医疗补助

第八条 对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实行医疗补助,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抚对象,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九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天柱县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优抚对象较多的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保障资金具体如下:

(一)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用上级资金给予保障。

(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用县级资金给予保障。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集相关材料报送至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保、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如下: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标准为100%;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医疗补助标准为85%;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标准为80%。

(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医疗补助标准为80%、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医疗补助标准为85%。

第十二条 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药品、服务项目等,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补助比例为30%。

第十三条 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以外的符合补助的优抚对象,年医疗补助金不超过6万元,优抚对象就医结算后半年内到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医疗补助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书;

(二)《天柱县优抚对象医疗报销(补助)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提供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对象的农商银行“一折通”账号

(四)住院需提供医保结算单、发票、疾病证明(或出院记录)原件;门诊需提供医保结算单、医生开具的处方或检测报告单、发票(原件)。(有特殊情况的,如外省就医需到县医保局结算等,可提供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医疗补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并实行县乡村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代办机制。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申请对象向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材料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县级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由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确定补助金额,通过银行“一折通”发放到位。不予批准的,应及时通过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村(社区)委员会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诚实守信,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县、乡(镇)两级应按要求建立好台账。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因违法犯罪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

(二)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特殊情形除外);

(三)因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六、医疗优待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在医疗机构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优抚医院按相关优待政策优惠及减免有关医疗费用。

鼓励和引导各级医疗机构自愿减免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各地应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相关部门和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保障。


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军队后勤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优抚对象医疗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应当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参战退役军人”和“参试退役军人”是指按部分退役军人身份核查认定相关政策经省级备案纳入全国优抚数据库服务管理的对象。

优抚对象相关身份确认政策和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政策发生调整的,按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实施办法“优抚对象”中的“残疾退役军人”,如已明确“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等级界定的,按规定等级的相应条款执行。

本实施办法“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本实施办法“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人民武装部保障科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天府办发〔2010〕151号)同时废止。
此外
多地退役军人优待定点医院也陆续揭牌河北唐山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二医院邯郸涉县善谷医院四川成都京东方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郑州院区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镇江三五九医院等加入退役军人医疗优待队伍
为战友们提供减免、优待、优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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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积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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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医疗优待

从服务项目、优惠力度到享受人群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和扩展让更多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现(退)役军人近亲属和驻地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优待、优惠、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提升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
战友们大家所在地区有哪些医疗优待好做法呢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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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主编:王   栋 杨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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