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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 | 江岸区看守所工作人员违法强迫签字,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

刘金龙家属 刘金龙家属 2022-12-15

武汉刘金龙案


江岸区看守所工作人员违法强迫签字,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

控 告 


尊敬的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公安分局领导:


“武汉刘金龙案”涉案13人因刘金龙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而被恶意诬告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刘金龙等13个当事人被控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后被陆续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在江岸区看守所期间,看守所工作人员多次违法强迫当事人签订法律文书,导致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被剥夺,遭受审判不公,蒙受不白之冤。作为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特此对江岸区看守所工作人员提出控告,恳请对相关人员立案调查,予以处分。


一、

看守所工作人员强迫签字,帮助伪造审讯笔录


当事人因不服江岸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中院,武汉中院二审为书面审理。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400条,法官应当讯问上诉人,听取意见。但整个二审期间,二审法官从未提讯当事人及同案人员,看守所人员却要求当事人在“审讯笔录”上签字。


1、本案二审卷审讯笔录均显示讯问人员为“审判人员:王建敏”和“记录人:刘诗皓”。但在案提讯提解证显示,二审阶段,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同案十二人的提审人员均为“郭婷”和“刘诗皓”。其中,“郭婷”既非书记员,也非合议庭成员,身份不明,笔录记载的“王建敏法官”并未出现。


2、根据“审讯笔录”,本案刘金龙讯问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彭晶、喻宗杰、吕宗艳、郭子健、张明侠、李文平、丁勇军、王鹏讯问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赵勇、李骏、江自立讯问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李洪望、汤宗康讯问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而根据提讯提解证,彭晶、喻宗杰、吕宗艳、郭子健、张明侠、李文平、丁勇军、王鹏提讯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9时00分,赵勇、李骏、江自立讯问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9时00分,提讯提解证均未记录收监或回所,即讯问结束时间。提讯提解证明显不符合规范,讯问人员也根本无法在同一时间讯问如此众多的当事人。提讯提解证上签字的值班民警“杜汉明”明显也参与提讯提解证造假。


正因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明知“王建敏”及任何法官均未提审的情况下,还要求当事人在“审讯笔录”签字,帮助武汉中院二审合议庭造假,最终导致当事人被冤判,后果严重,情节恶劣。


看守所工作人员强迫签字,帮助伪造宣判笔录


《刑诉法解释》第304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武汉中院虽然在2021年3月22日出具了2021年3月26日对刘金龙等13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迫罪公开宣判的公告和2021年3月29日对吕艳宗犯寻衅滋事罪公开宣判的公告,但事实上本案并没有公开宣判,宣判也未在法院公开进行。仅仅是通过看守所人员向上诉人送达裁定文书,并且要求个上诉人在记载“地点:本院;审判员:王建敏;书记员”的明显系伪造的“宣判笔录”上签字,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宣判的规定,而且剥夺了上诉人要求法官就刑事裁定书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问作出说明和解答的权利。


综上,江岸区看守所工作人员在当事人被羁押期间,多次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官未实际提审和送达文书的情况下,强迫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和笔录,致使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被严重剥夺和侵犯,最终被冤判。特此提出控告,恳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惩处。


刘金龙案当事人及家属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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