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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通航放管服!航空器适航证管理政策新变化!新51程序速览

适航思维 cjl 适航思维 2023-12-25

9月23日这天,民航局下发了两份关于适航合格审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为:

  • 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2-51),民航规[2022]50号

  • 《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签发与管理程序(AP-21-AA-2022-52),民航规[2022]48号

前者侧重航空器的单机适航审定,后者聚焦发动机、螺旋桨和零部件的适航性审定,分别是原《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和《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使用程序》(AP-21-10)的修订版。

今天先来聊聊《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2-51)

这一程序的修订改版,主要源于适航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以及2017年《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生效以后的新管理需求。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调整适用范围

删除对发动机、螺旋桨以及零部件进行适航检查及颁发相关适航证件的内容(移至52程序),适用对象仅保留民用航空器。涉及到的单机适航证件包括:

  • 适航证

  • 出口适航证

  •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 特许飞行证

同时明确,若民用航空器符合《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19-32)的适用范围,则其适航证的申请和批准可依据32程序实施。这保持了不同程序间清晰的管理界面。

(2)优化程序结构

  • 各章尽量以对应的单机适航证件命名,规范各章节名称的一致性,突出重点,一目了然。将之前若干章节予以合并;
  • 对于章内各节,尽量按行政许可流程、资料存档要求、证件管理事宜进行编排,增强可读性。

(3)完善管理内容
  • 落实《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相关要求。如,补充为取得轻型运动类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轻型运动类特殊适航证的情形;

  • 落实通航的放管服政策,将《民航局适航司关于发布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7号)相关内容整理后纳入。如,补充为个人自制航空器颁发实验类特殊适航证的情形、增加“科研或符合性验证用途特许飞行证申请前准备工作指南”等;

  • 依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管理原则,落实并细化相关要求。如,补充对已知曾被拒绝颁发适航证的航空器进行原因调查的规定、补充当进口某型号的首架航空器时通知航空器设计国的规定、将之前用咨询通告(AC)形式发布的《运营人航空器适航检查单》(AC-21-AA-2008-15)、《通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单(直升机)》(AC-21-AA-2013-18)纳入51程序——这都是ICAO Doc9760附录B中的相关要求;

  • 结合了适航审定运行管理系统(AMOS)的适航批准流程,如,删除AMOS中不再要求的《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等;

  • 增加了专门用于旋翼航空器和载人自由气球的适航检查记录表单,即“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标准适航证 旋翼航空器)”、“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标准适航证 载人自由气球)”;

  • 修订工作表格和证件模板,按需增加填表说明。如,优化“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中对适航证类别的表述并补充了填表说明;

  • 补充对涉及到的委任适航代表(DAR)、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MIR)的适航检查工作表述。

综上,《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2-51)依据ICAO最新管理原则,紧密围绕CCAR-21-R4、以及通航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并融入适航检查工作经验,进行了全文梳理和优化,更加符合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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