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设计更改”有哪些批准方式?

黄烁桥 适航思维 2023-12-25

这里的“设计更改”指的是针对某一已经经过型号合格审定或型号认可审定的“型号设计”的更改。

注:本文仅讨论“产品”(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更改”,不谈“零部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中规定了“型号设计”

21.31 型号设计



定义民用航空产品构型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所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清单;

确定民用航空产品结构强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CCAR-23、25、26、27、29、31、33、35要求的以及特殊类别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

通过对比法来确定同一型号后续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性和适用的环境保护要求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出:

对上述条款规定内容的任何更改都属于“(型号)设计更改”

来源论,狭义的“设计更改”主要指设计批准持证人(DAH)的证后设计更改广义上则还包括非DAH开展的改装和超手册/超规范修理。
而从适航管理角度,“设计更改”会影响已获批准的设计、导致之前的符合性结论全部或部分失效,因此,首先就要验证“更改”本身及产品受其影响部分的设计符合性、获得设计批准。

那么,产品“设计更改”的批准方式都有哪些呢?

这个问题很复杂,各国的做法也有所不同,本文仅对CAAC当前的做法做一个简单小结,供大家参考:

可以看出,当DAH(本文仅指TC/VTC、STC/MDA/VSTC的持证人)针对自己持证的产品进行“设计更改”时,其可选的批准路径或形式更多。例如,假设商飞要对ARJ21-700进行设计大改,则其既可以走TC更改,也可选择申请STC;DAH证后小改的管理形式则更为灵活、变通,可能的方式包括:备案制、委任工程代表(DER)批准、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DMDOR)批准、设计保证系统(DAS)批准等等。
非DAH在对他人持证的产品做“设计更改”时,则通常需要申请单独的批准,如:大改STC、小改MDA。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简化管理方式,典型的如“通航小改备案”。
为了更好理解本文及上图,推荐阅读:
  • 常用缩写及证件介绍:

    福利放送!建议收藏!!适航领域常用缩写首版

    在中国,“适航”到底有多少种证件?

  • 设计更改分类:

    设计更改那么多,你都搞清楚了吗?

  • 相关政策最新解读:

    更难了?STC/MDA大变化!快速get新AP-21-14程序!

    不用申请设计批准!神奇的“通航小改备案”

讨论、合作或转载请联系作者

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微信
@HuangShuoqiao

获取专业的适航培训和取证服务

欢迎关注和转发

你点的每个赞,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