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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经验分享:带“例外”的出口适航证颁发前检查

张勃 适航思维 2023-12-25



编者注作者是某航司(为AIDOR,即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的授权人员(OAR,单位适航代表),“适航思维”在此衷心感谢其无私的知识和经验分享。




01

概 述

国内某航司租赁的一架注册号为B-XXXX的进口飞机因合同到期,将退租回美国,已按计划完成退租检。退租合同中允许、租赁公司也同意带一些“开口项/协议项”退租。

飞机原Owner是B公司,已被另一家A公司收购,现由A公司在中国的SPV(注:实体子公司)负责该架机的退租工作。
而某航司本身是有民航局授权的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AIDOR),由其授权人员(OAR,单位适航代表)开展飞机的出口适航检查工作。
首次申请“出口适航证”时,航司未意识到飞机交付出口(技术和产权上退回A公司)时适航指令“FAA AD 2012-11-09R1”未执行,这属于CCAR-21-R4第21.407条“出口适航批准的申请”和21.409条“出口适航证的颁发”中规定的“例外”情况。意识到这是个“例外”后,航司和OAR协调CAAC联系FAA,获得关于FAA同意接受该架飞机出口到美国时带“例外”的信函。航司重新协调启动AMOS系统中一个新的出口适航证申请后,各方按要求完成工作和关闭整个流程。

02

回 顾

2023年4月10日,OAR接到B-XXXX飞机出口适航检查的工作任务通知;
2023年4月11日,某航司与租赁公司就B-XXXX飞机签署了技术接受协议,并附有多个开口项;
2023年4月12日,OAR赴山东进行现场检查。上午对文件部分进行收集、审核;下午对飞机现状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告知,初步做了沟通及后续安排;
2023年4月14日,OAR对出口适航检查发现问题及其整改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其中对于FAA AD 2012-11-09R1不符合的情况,OAR与AIDOR委任代表组及局方进行了初步沟通,认为有必要在出口适航证上备注“例外”项,与航司项目组沟通提供FAA认可“例外”项的声明;
2023年4月18日,OAR对FAA AD 2012-11-09R1不符合的情况向航司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要求提供正式的外国局方接受文件;初步认为需修改《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书》(表21-517-2022)并进行“例外”注明;同时获取A公司代表的联系方式,向其说明情况并要求提供FAA或接手处理B-XXXX适航相关工作的FAA 代表的确认文件;
2023年4月19日,在局方代表的指导下,初步拟定《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书》(表21-517-2022)和《出口适航证》(表 21-519-2022)中例外项的内容;
2023年4月20日,OAR对出口适航检查发现问题及其整改进行进一步确认;对技术接受协议中其它开口项进行了确认;收到A公司代表的邮件,表示A公司及FAA DAR对出口适航证写FAA AD 2012-11-09R1未符合的例外项无异议
2023年4月21日,在局方代表的指导下,初步拟定了《某航司B-XXXX飞机出口适航证例外项情况说明》,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局方代表;局方代表协调后确认需要通过民航局适航司联系FAA确认接受“例外”相关情况;
2023年4月24日,重新梳理出租方与租赁方的合同关系,并向局方提供租赁公司的联系方式;
2023年4月26日,收到负责该架飞机的FAA DAR的确认邮件,确认接受出口适航证上标注例外项,并且接受FAA AD未完成的状态。
同日发现AMOS系统中出口适航申请模块中的“例外”栏内一旦申请流程提交后无法修改或增加例外信息,且AMOS系统中没有“附加信息”栏;确定系统无法修订后,决定在AMOS系统内重新申请启动新的“出口适航证申请”;
2023年4月27日,确认打印“出口适航证”证件草案内容,发现由于例外项内容输入,出口适航证的页脚表格号溢出页面,无法打印,只能等待系统后台处理;此外,CAAC局方确认需要联系FAA局方代表出具正式声明,请租赁公司协调确认相关的FAA局方代表人员和联系方式;当天晚上,局方审核发现AMOS系统内出口适航申请的例外项中的FAA AD 2012-11-09版本标注错误——应为“2012-11-09R1”,而系统中误填了“2012-11-09”;OAR核实并进一步自查后发现,AD清单中标注为FAA AD 2012-11-09R1未执行,签署的TA(技术接受)附件和FAA DAR邮件声明中均为FAA AD 2012-11-09;另外,虽然初期审核时发现FAA AD 2012-11-09已改版为R1,但由于AMOS系统使用、沟通和检查工作因协调“例外”多次中断等各方面原因,忽略了FAA AD 2012-11-09R1版AD的存在,错误的将例外项信息写成了“FAA AD 2012-11-09不符合”;
2023年4月28日,某航司在系统内再次重新启动申请出口适航证新流程,填写上正确的例外信息;下午,局方召集委任代表组、公司方进行会议,共同审核各类信息,调整出口适航证格式,并完成拟颁发出口适航证原始证件打印(此时因未完成检查,因次尚未签发颁发日期);公司提供了《某航司B-XXXX飞机出口适航证例外项情况说明》R1版本,局方通过适航司联系解决例外项接受声明问题;
2023年4月29日,CAAC适航司发出正式信函,通过邮件发FAA进行“例外”事项确认;
2023年5月3日,收到局方转来的FAA 局方对于在这架拟出口美国飞机的“出口适航证”上 “例外”项的正式接受声明信函
2023年5月4日,OAR、航司、CAAC局方代表,在这天上午召开了视频会议,重新确认飞机现场状态,并对部分问题和情况最新状态进行了再次回顾、确认;下午,OAR再次确认适航检查报告中各项内容,签署出口适航证日期,上传适航检查报告等,关闭AMOS系统中该“出口适航证”项目。

03

问 题

在本次对B-XXXX飞机开展出口适航检查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作为OAR,总结如下:
  1. 对相关程序以及适航双边协议不熟悉。在适航检查前期,对《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2-51)学习不够深入,出口适航检查时也没有对照着程序内容一一确认;对中美IPA学习也不够,对双边涉外任务的敏感性重要性认识待加强,直到局方指出应联系进口国当局确认例外项后才去查阅相关要求。如果在一接到任务就着手研究相关文件,有可能提前通知公司获取FAA的正式书面文件,有望至少节省10天以上的时间;
  2. 对AMOS系统不熟悉,由于各种原因,在系统中重复申请了4次后才最终完成了全部流程。首先是发现AMOS系统中申请人填写的信息无法修订,尝试了各种方法,最后在系统后台人员的指导下才理解了系统的逻辑;此外,对于系统中例外项内容300字符的限制以及附加信息无法填写的情况也都不了解,正式填写又出现错误等等,这些都是导致在系统中重复多次提交的直接原因;
  3. 存在角色站位界限不自觉就模糊的情况。一方面身为公司方的工程技术人员,另一方面又作为局方委任代表对出口飞机进行适航检查,过程中出现自己编写、准备一些文件,自己又去审核的情况;因为熟悉飞机和工程管理情况,有时自动对飞机技术文档状态更新状态进行确认,而不是在航司其他同事提供的评估的基础上,作为OAR代表局方进行评估。虽然看上去效率提高了,但是出错的概率也提升了。就像此次例外项中FAA AD的版本问题,因为需要准备《某航司B-XXXX飞机出口适航证例外项情况说明》、填写AMOS系统中信息等,而我感觉自己更熟悉了解情况,就自主准备,而不是要求/指挥航司同事准备和提供资料、将我的角色限制在作为局方委任代表审视、审核和审查

04

反 思

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主要总结为以下三点:

05

学 习

经过此次教训,我们对AP-21-AA-2022-51、中美IPA以及公司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工作手册等文件进行了学习和梳理,摘录出了在运输类非国产航空器出口适航检查中应关注的政策、规定、要求等。

01

AP-21-AA-2022-51

注:进口国外国局方接受“例外”的声明信函,属于航司在进行“出口适航证”申请时需提交的申请资料之一。因此航司需要提前认识到“例外”存在,并协调本国局方书面与进口国局方联系,并获得进口国的认可信函。当然,同时期,航司应与进口国合同方(如租赁公司、进口国航司等)联系,协调他们与进口国局方提前沟通确认有关“例外”事宜。

02

中美IPA

在中美IPA中第7部分,专门针对出口适航做了规定,主要如下:

此外,出口适航证还应表明飞机(型号,序列号)符合型号设计(TC, 版本,日期),且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而关于出口适航批准例外的沟通要求如下:

06

总 结

从本次出口适航检查中的被动学习,到对相关文件的重新学习以及主动总结,加深了对适航检查的认识:
  1. 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对于出口适航检查任务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次适航检查任务。工作前要有所准备,工作中要一丝不苟,认真审核每个文件,工作结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2. 提高规章、程序意识,任何工作都要遵章守纪,要找到规章依据、程序要求、双边规定等,按照流程规定循序渐进,稳步扎实推进工作实施,不求快、不冒进。
  3. 重视学习和积累,加强平时对于适航文件的学习和适航知识的积累,做到胸有成竹,才能在检查任务中游刃有余,避免临阵磨枪、准备不足,看待问题容易失去大局观、迷失方向。
  4. 执行检查任务时,摆正角色站位,加强交叉审核、检查,这样有助于各类文件资料的准确性;委任代表是对申请人的工作进行检查,不要因为是平常的同事、领导而不好意思审查、询问。
  5. 申请人在申请环节应如实填写进口国特殊要求,这一栏在AMOS系统上流转到检查环节后不能进行修订;因此,申请人应通过看规章、程序和双边,提前获取进口国特殊要求,在申请时明确相关内容并向局方提交情况说明;AMOS系统中信息填写要安排人员自己校对后再提交局方。
  6. 如有例外项,申请人在申请环节应明确例外栏内容,并同时向局方提交例外项情况说明;按照中美等相关协议,出口方均需通知进口方相关例外情况,并在签发出口适航证之前获得进口方的书面接受文件。
    注意几个AMOS系统问题:1、系统流转到现场检查环节后,申请环节的内容均无法修改,除非关闭本次申请后重新申请(注意细节:现场检查环节选择不予许可,结束任务后可再次针对同架飞机进行申请);2、例外栏内填入内容不能超过300字符(注意是字符数,并非300个字);3、没有附加信息栏(目前通过证书打印时人为打字添加进去进行处理(添加的信息需与对口局方代表确认));4、例外栏的内容在局方审核阶段可以修订】
  7. AD的状态。关注是否满足进口方的所有AD,国内大多公司的AD清单均以CAD为基础编制,容易遗漏进口方的AD;建议下载进口方AD清单并对照检查;这点要看具体双边里的规定,是“进口国AD和出口国AD”,还是“进口国AD”?不同国家间双边相关要求可能会有不同。
  8. 改装的批准情况。特别注意国内执行的部分改装,例如MDA(是指CAAC颁发的改装设计批准书,注意,由于CCAR-21-R4的修订其定义有所变化、在中美IPA中也有注明,这一证件在2017年7月1日之前适用于进口产品重要改装(大改或小改)的批准,而在2017年7月1日及之后适用于国产或进口产品设计小改的批准),是否属于双边自动接受的范畴,或获得过进口方的批准或认可,是否符合进口方要求等,如不符合,则需拆除或寻求进口方的批准或认可。
  9. 重要修理的批准情况。应关注重要修理是否使用了局方批准的程序和方法——可能通过双边自动接受,也可能需要进口国局方单独批准或认可。
  10. 归档文件的完整性。一系列证据链要完整;例如此次检查报告中,对于例外项的情况,应该在出口适航证后附加出口国局方CAAC出具的通知文件以及进口国局方FAA回复的接受例外项的函件,按照中美IPA,这样才算证据链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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