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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对于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认识存在不一致。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的诉讼恢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后,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整理: 张艳 |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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