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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认定产品外包装盒相关假冒专利行为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认定产品外包装盒相关假冒专利行为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2〕2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认定产品外包装盒相关假冒专利行为的请示》(浙知〔2021〕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印刷含有专利标识的产品外包装盒,在专利权终止后用于包装产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在专利权终止前不合理地大量印刷含有专利标识的产品外包装盒的除外。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