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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假冒专利行政执法权相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假冒专利行政执法权相关问题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1〕151号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假冒专利行政执法权相关问题的请示》(沪知局〔202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属于行政处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行为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修正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前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亦有相同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承担辖区内的假冒专利案件查处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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