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本市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标准明确如下: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及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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