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上海市监: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上海市监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沪市监规范〔2022〕8号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本市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标准明确如下: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及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类案同判规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