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责任

江西高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1、问题引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同时规定,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类等、不得牵引挂车、上高速必须由持相应或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等一些限制驾驶行为。作为“新手司机”,虽已获得驾驶证,但驾驶技能尚不熟练、驾驶经验尚浅,需要一个熟悉驾驶的过程,从而提高自身安全驾驶的能力,所以初次申领驾驶证后设立1年实习期的意义不言而喻,社会大众普法接受度也较高。但实际上,除了初次申领驾驶证后有1年实习期外,驾驶人获得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后,也有1年的实习期,被称为“增驾实习期”。增驾实习期来源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但由于该实习期主要针对的是增驾准驾车型后的情形,所以了解该规定的受众不多,普法宣传面较窄,因而也容易引发司法裁判中,关于增驾实习期发生交通事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争议,集中表现为当驾驶人存在违反增驾实习期规定的驾驶行为,保险人据此依据实习期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2、观点梳理。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关键词“增驾实习期”检索,我省这类案件数量每年大概有15件左右。从裁判结果来看,多数裁判不支持保险人免责,例如(2019)赣民申556号、(2019)赣民申1552号等案,不支持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认为实习期免责条款并没有明确“实习期”是指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实习期,还是指增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实习期不包括增驾实习期,保险人不能据此免责。二是认为驾驶人在增驾实习期内的相关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因而保险人如需以此作为免责事由仍需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少数裁判则认为,可以支持保险人免责,例如(2020)赣民申1229号案,该案认为实习期条款包括增驾实习期,不论是在初次申领驾照后的实习期内还是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均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所以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只需尽到提示和一般说明义务即可产生免责效果。

3、规则探析。

本课题认为,要阐述上述问题,首先应从厘清实习期的界定开始。关于实习期的界定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增驾实习期。从现行规定来看,虽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系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仍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约束力的规范,是法的渊源之一,也是重要的道德行为规范,所有人都应当予以遵守。从设置驾驶实习期的意义来看,不论是初次申领驾照的实习期还是增驾实习期,都是为了通过设定一定的期间,限定一定的驾驶条件,比如不准牵引挂车、不准开特种车辆或者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等,达到锻炼驾驶人驾驶心理和技能,提高驾驶人安全驾驶水平和能力,确保道路交通各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所以将增驾实习期纳入实习期范畴,能够起到正面价值导向作用。从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在初次申领驾照实习期内还是增驾实习期内驾车,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提高保险赔付的概率,所以按照保险精算规则,结合商业保险的属性,对实习期条款中的“实习期”做合理扩张理解,将增驾实习期包含在内,并不会明显导致保险双方利益的失衡。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从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其实习期条款包括增驾实习期,但是从被保险人的认知角度来看,与无证驾驶、酒驾等具有严重违法性,社会危害极大的行为相比,实习期驾车并非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禁止性行为,只有一些限制性要求,因此不能对被保险人苛以其“主动应知”的法律义务,而是需要保险人对该行为以及何谓“实习期”作出明确解释说明,否则保险人以此抗辩主张免责,与保险法确立的对术语产生分歧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的法律原则相冲突,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对于保险人能否根据实习期免责条款免赔增驾实习期商业保险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即使实习期包括了增驾实习期,保险人欲以此根据实习期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也必须是在能够举证证明其对该实习期免责条款以及实习期的含义、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解释和说明,并在完成法律规定的相应提示义务后,才能产生对抗被保险人免责的法律效力。而且,也只能是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产生免责效果,对于交强险,保险人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实习期驾车的具体限制性行为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对应评判,对于有的裁判中出现的保险人关于驾驶人增驾实习期不能驾驶原准驾车型或者不能在普通公路驾驶准驾车型等主张,无法律依据,亦与实习期设立的目的不合,违背常情常理,保险人不能据此免责。

4、结论。

保险公司以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实习期免责条款”主张免赔增驾实习期商业保险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对该条款包括增驾实习期进行了明确解释说明和提示义务,否则在交强险责任之外,保险人还应承担相应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类案同判规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