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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致车外人员损害情形的责任主体认定

江西高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1.问题引入。

机动车在路边停车下客,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是基本的道路交通规则。但是,乘客开门下车前需提前观察车外情况这一简单动作,却常常被人们忽视,导致因乘客不当开车门与非机动车方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此类案件中,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争议不大,一般由驾驶员和开门乘客承担事故责任,非机动车方除非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否则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对于赔偿责任的认定,争议较大,主要集中于驾驶员和乘客之间属于何种形式的侵权责任、他们之间如何分配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否对乘客开车门的行为承担保险责任等问题。

2.观点梳理。

通过检索和梳理,近三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涉及乘客开门致车外人员损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16件,案件数量不多但裁判观点有着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大部分的裁判观点认为,驾驶员和乘客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例如,(2018)赣民申441号案,一、二审及再审审查法院一致认为,驾驶员有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的义务,乘客开车门有注意观察车外情况的义务,故驾驶员和乘客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受害人的损失是在被保险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所致,驾驶员和乘客共同侵权行为应属于保险车辆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少部分裁判则认为,驾驶员和乘客不存在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驾驶员和乘客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只需负责对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例如,(2020)赣04民终1015号案,该案判决驾驶员和乘客承担按份责任,驾驶员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乘客按份的责任部分自行承担。

3.规则探析。

本课题倾向于第一种裁判观点,即认为,在乘客开车门引发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上,驾驶员和乘客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理由有:

第一,从共同侵权理论角度来看,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侵权责任形式,取决于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理论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存在意思联络说(共同故意)、共同过错说(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意思关联共同或行为关联共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及相关释义理解,《民法典》对于共同侵权的界定采取的是关联共同说,即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所以应负连带责任,系因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联性,该关联性可以分为主观的共同关联性与客观的共同关联性。我们认为,驾驶员和乘客之间因“开车门”引发第三人损害,驾驶员和乘客在主观共同关联性上存在共同过失的过错,在客观共同关联性上属于共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驾驶员而言,靠边停车下客必须确保安全是法定注意义务,稍有疏忽将发生与第三人碰撞的风险,其所负的注意义务和风险防控能力都应高于乘客。就乘客而言,上下车均应保证自己与他人的安全是其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尤其是对于不当开门下车可能导致第三人损害,应具有基本的判断和预知能力。即使驾驶员对于乘客如何下车没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双方确认乘客下车的意图至少是一致的,但他们都疏忽于应尽的义务,所以可以认为他们在主观上有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过错,而并不以对损害认识有交流为必备要件。从客观上看,驾驶员违规停车和乘客违规开车门,虽然系两个先后发生的行为,但实质上导致的损害后果一致,都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所以两者的行为对第三人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属于可以分割的,各自独立的行为,而是“数人所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客观上为被害人因此所生损害的共同原因”。因此,驾驶员和乘客对于受害人而言,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机动车是一种特殊标的物,在乘客和驾驶员之间,驾驶员对机动车具有控制权,而乘客只是作为机动车的运送对象短暂与该机动车发生关联,其不可能永久处于机动车之内,故其到达目的地后,打开车门下车是必然发生的行为。虽然该行为由乘客所直接实施,但是也属于驾驶员车辆使用行为的一部分。从因果关系上分析,没有驾驶员对整个车辆的控制及驱动行为,也不可能发生乘客开车门的行为。驾驶员的行为是因,而乘客的行为是果。故在上述特定的情况下,乘客的行为应视为驾驶员使用车辆行为的一部分。从时空统一性的角度看,不论是驾驶员本人,还是车上乘客,在进入、离开机动车空间时,其上、下车的行为都是机动车使用、运作的一部分。驾驶员停车、乘客开车门下车,是一种相互继起的行为,具有时空上的相对统一性,两个行为连结在一起才可能发生致车外人员损害之结果,受害人有理由将驾驶员和乘客的行为视作一整体行为,故应将乘客开车门的行为作为使用被保险标的机动车的一部分,因该行为致人损害的后果应属于被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之范围。

第三,既然驾驶员和乘客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连带责任人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全部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故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保险人应当先后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仍有不足的,再由驾驶员和乘客连带自行负担。至于驾驶员和乘客之间内部责任划分的问题,为减少诉累,可一并在该次裁判中予以评述确认,可以参考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划分,同时结合事故过程驾驶员和乘客行为的具体过错表现及程度等进行综合认定。

4.结论。

乘客开车门致车外人员损害,与驾驶员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害人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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