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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08:护理费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08:护理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02、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03、【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实护理人员收入的,护理费参照受害人治疗所在地一般护工、特级护工的收入标准计算。

特级护理一般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需24小时护理的情况。

04、【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05、【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对于伤残等级较高的尤其是植物人状态的受害人,或者年满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护理费的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限届满以后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06、【护理依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的赔偿标准为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

护理依赖的赔偿系数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湘高法发〔2019〕29号)

07、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实护理人员收入的,护理费参照当地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

08、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应根据个案中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受害人在定残时不满六十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时年满六十周岁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ー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超过上述护理期限上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诉主张,人民法院可情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一定数量的护理费。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主张定残后护理费的,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60%-80%,部分护理依赖30%-50%。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

09、【护理费的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的,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如:2013年度护理费参照计算为35602÷365=97.5元】

五、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10、护理期按住院期间和医嘱护理期确定,有争议的,按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11、【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考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实护理人员收入的,护理费按照成都市主城区一般护工120元/天、特级护工200元/天;非主城区一般护工80元/天、特级护工120元/天计算。特级护理一般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需24小时护理的情况。

12、【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1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对于伤残等级较高的,尤其是植物人状态的被侵权人,法院判决支持护理费的赔偿期限以5年为宜,届满以后可另行主张。

14、【护理依赖】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的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

护理依赖的赔偿系数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七、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1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给予赔偿。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天数应有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

16、受害人亲属进行护理的,其护理费按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损失计算;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或者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参照本市护工现有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目前可按照每位护理人员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主张的护理费为每天60元以内的应予支持。)

17、定残后的护理期限一次性判决一般不超过10年。之后确需护理的,受害方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起诉。

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穗中法〔2017〕79号)

18、受害人出院后或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等级可参考《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护理标准,分为生活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由法官综合伤情、年龄、鉴定报告等具体情况酌定护理年限,以不超过二十年为宜。

九、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9、护理费是以实际护理人的收入损失或以服务行业收入或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答:护理费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的规定进行认定。

20、受害人后期护理依赖程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

21、受害人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如何计算?有的按照护理行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20年的护理费(100%),有的按照护理行业标准直接计算20年,还有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20年,以哪种计算方式为宜?

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此处的二十年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间,住院期间的护理一般有亲属护理,多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人数上也不确定,出院后的护理一般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标准、护理人数,所以应当分开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十、合肥时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2、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没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的,按本省上一年度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十一、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证据标准认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不能证明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的,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

2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5、护理期限分住院护理和出院护理。住院护理费计算为X元/天x住院天数x护理人数。出院护理费计算一般为x元/天X医嘱护理天数x护理人数。鉴定为伤残的,出院护理以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因细分定残前护理和定残后护理,一般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继续计算为X元/天x护理依赖系数x护理年限x365天,最长不超过20年。

26、完全护理依赖系数按100%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系数按60%-80%计算,部分护理依赖系数按20%-40%计算。

27、完全护理依赖受害人或者75周岁以上的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受害人,护理期限暂按照5年计算,5年后受害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其他情形暂按照6年计算,6年后受害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对护理期限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予以认定。

十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8、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完全护理依赖的,赔偿义务人按照100%的比例赔偿护理费,造成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赔偿义务人按照66%的比例赔偿护理费,造成受害人部分护理依赖的赔偿义务人按照33%的比例赔偿护理费。

十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29、【护理费的认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30、【护理人员收入的认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受害人聘请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如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实际支付的护理费高于当地护工标准的,可酌情处理,但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最髙不超过100元/天;在省、市、县级医院住院的,最高不超过150元/天。

31、【护理人数的认定】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最高不超过两人。

32、【护理期限的认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是否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应参照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综合认定。受害人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住院时间、年龄以及身体状况等因素,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综合认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3、【受害人定残后护理费的认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应当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并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护理人员收入标准综合认定。

34、【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重护理费的处理】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重,可能有生命危险的,不宜判决一次性支付二十年的护理费,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行支持一部分,一次性不超过五年,后期生存的另行主张。

十四、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黄中法【2019】82号)

35、护理费:需有医院证明或鉴定意见需要护理。护理人员身份明确的,需有医院证明具体的护理人员身份以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1)护理费原则上参照本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如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护理期限按住院期限和医嘱护理期限确定,有争议的,按鉴定意见确定。

(3)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4)受害人因严重伤残需要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先行支持5年的后期护理费,受害人之后仍需护理的,可另行主张。

(5)完全护理依赖按护理费100%比例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按护理费60%-80%比例计算,部分护理依赖按护理费20%-40%比例计算。

(6)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

十五、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36、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7、出院后的护理费。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各县(区)一级护理报酬的100%、80%、50%标准。完全护理依赖计算五年,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计算10年,超过上述期限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38、护理等级的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应先鉴定护理伤残等级,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鉴定护理依赖程度。

(住院护理暂定150元/天,出院后护理按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

十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39、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依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40、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受害人主张出院或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可予以支持:

(1)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

(2)经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

41、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计算五年。

上述五年,从受害人出院后起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起算。

超过五年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十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42、【护理费】

护理费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一次性给付。对于伤残等级较高的,尤其是植物人状态的被侵权人,视情况可分期支付,届满以后可另行主张。

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护理依赖的赔偿系数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十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43、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日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1)护理人收入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雇佣护工的实际支出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护理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3)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4、定残后护理费

定残后护理费=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

(1)护理期限

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应根据个案中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受害人在定残时不满60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时年满60周岁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赔付年限。

超过上述护理期限上限,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应予受理。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的护理费。

(2)护理依赖程度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主张定残后护理费的,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受害人配置有残疾辅助器具的,对上述比例可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调整。

(3)护理人数

定残后的护理人数按照1人计算,但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需多人护理的除外。

十九、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问题的解答》

45、受害人、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如何确定?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如何把握?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对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可以根据受害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停发)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账、纳税证明等材料,综合确定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也无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可参照的,可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有固定收入的,参考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可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

46、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是否应当支持?如若支持,标准、尺度如何把握?

答: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受害人确因交通事故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受害人或其亲属主张误工费的,可以根据受害人减少的收入情况适当支持。现实中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在工作,有的退休后,在退休金外确实还有其它实际劳动收入,如不支持相关误工费,对受害人不公平。

二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

47、出院后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的护理人数问题。

鉴定结论为受害人需完全护理依赖,没有确定护工人数的,是根据伤残等级、个案情况确定护理人数1-2人?还是只能主张1人护理?

答:完全护理依赖应按1人确定护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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