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02、【对交警部门事故处理文书的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调取事故卷宗材料,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湘高法发〔2019〕29号)
03、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当,应当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04、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应根据事故发生时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双方对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事故双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判定各方的事故责任。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
05、【侵权责任不直接等同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
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06、【对交警部门事故处理文书的认定】
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调取事故卷宗材料入卷,综合认定事故责任。
07、【对超标车辆性质的认定】
对于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二轮车,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
对于电动三轮车,不宜认定为机动车并让其承担交强险责任,但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
六、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0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且已有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可以按照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七、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
09、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予以认可,但有重大瑕疵或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同时需注意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于法院认定的侵权责任并非统一概念,不能简单等同。
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责任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书面向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征求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不得改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
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11、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12、【对超标车辆性质的认定】
对于电动二轮车,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对于电动三轮车,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但不宜让其承担交强险责任。
十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1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其举证仅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的,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14、【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按以上方式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十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2017年5月修改)
15、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或者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或协议书。
1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一般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进行划分。
十三、重庆市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17、【事故原因的分析】
(一)人的原因
1、疏忽大意。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表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行为就是该发现的异常情况而没有发现;
2、盲目自信。法律意义上的故意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具体表现为以主动的方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
3、反应迟缓、判断和操作错误;
4、人体缺陷。生理缺陷及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5、饮酒或服用违禁药品。服用违禁药品的现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治病需要服药不当;另一类则是为满足精神刺激的需求服用精神类违禁药品。
(二)路的原因
道路的平曲线半径、纵坡、反超高、行车视距、路面干湿度、泥泞度和平整度、道路安全或附属设施缺失、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和堆放在上路面的障碍物的位置和施工等对安全行驶的影响。
(三)交通工具及装载的原因
机动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行驶条件;装载对行驶中的机动车辆操纵、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突发性机械故障诱发交通事故的可能等。
(四)环境方面的原因
时间、气候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影响。
(五)意外原因
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不可避免的突发性机械故障等。
18、【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确定】
(一)确定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关通行规定,综合评定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通行规定,明显侵犯它方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的行为导致事故,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一般较大,过错程度也严重。(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见附件1)
(二)确定当事人行为的特征
将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确定为突然性和稳定性。突然性行为主要是指在临近对方时突然发生,并主动迅速地逼近对方,造成对方在时间和空间上不能采取措施避让的行为;稳定性行为主要是指处于持续运动或者是静止状态的行为。
突然性行为对安全危害性大,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也严重;稳定性行为对安全的危害性小,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小、过错程度也轻微,对事故的发生起促成作用。(当事人行为的特征见附件2)
(三)确定当事人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虽有违法或过错行为,但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联系,即使没有这个行为出现,也不影响事故的发生和结果,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确定当事人行为是否与直接因果关系的方法见附件3)
19、【责任认定操作原则】
(一)事故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原则。事故责任应由造成或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人承担。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是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
(二)责任量化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确定当事人所应当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大,且过错严重的,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其主要以上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小以及过错轻微,在事故中只起促成作用或加大事故损害后果,其行为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以下的责任;作用大小或过错严重程度基本相当的则认定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无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责任。
(三)责任对应原则。当事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相对应的,各方当事人责任之和也必须是一个全部责任(100%)。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则为:
1、事故涉及两方当事人时,其责任承担的比例应当是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2、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对应数个无责任;一个主要责任对应数个次要责任,反之不能;同等责任可以有数个。
3、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一起或数起事故,即一事造成多种结果的事故,事故与事故之间是连续发生的,或相互之间有联系的,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认定二种以上的责任,反之,视为二次事故。
4、数车发生连续碰撞的事故,如果是连续追尾事故应分别认定。
(四)责任法定原则。以下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1)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供事故有效证据的。
4、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认定当事人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5、学员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驾驶教练车学习驾驶中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五)量责从重的原则。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除当事人应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外,一般在应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来认定责任。
1、驾驶人具有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机动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20、【单车事故常见形态的主要成因和责任认定】
(一)碰撞固定物: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道路(公路)两旁的行道树、电线杆、建筑物、护栏、护坡、山体等固定物发生碰撞的事故。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
(2)发现障碍物(含路面的坑洞等)迟缓,采取紧急躲避或猛打方向绕躲致使车辆改变行驶方向;
(3)紧急制动过程中车辆发生侧滑;
(4)因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疲劳驾车或突发疾病;
(5)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6)机械故障(制动、方向失效,爆胎等);
(7)道路、时间、气候对安全行驶的影响(行车视距、照明、道路线型、路面干湿、平整度)。
2、责任认定:以上事故除第6项原因外,其余均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碰撞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堆放在路面上的障碍(物品):是指碰撞一方为零速度车辆、路面施工作业临时堆放的建筑材料和山体滑石等。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车速过快;
(2)因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疲劳驾车;
(3)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4)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和堆放在上路面的障碍物的位置对安全行驶的影响;
(5)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和堆放在上路面的障碍物未摆放、设置警示标志或摆放、设置的位置不正确。
2、责任认定:驾驶人有1-3项行为之一引起事故的,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如驾驶人有1-3项行为之一,障碍方虽有4-5项行为,但道路安全视距良好,因驾驶人判断和操作错误引起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如驾驶人无1-3项行为,障碍方同时有4-5项行为之一,则由障碍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三)翻履和坠车: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受侧向力的作用,一部分或全部车轮悬空,车身着地的事故形态或车辆整体脱离路面,坠落于高度低于路面的地方的事故形态。
1、在道路上的翻履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车辆装载超载、高,遇情况紧急制动时发生侧滑;
(2)车速过快,猛打方向绕躲障碍物;
(3)弯道车速过快,车辆发生侧滑;
(4)机械故障(制动、方向失效、爆胎等)。
2、驶出路外坠车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除上述在道路上的翻履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外,还有:
(1)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
(2)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3)因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疲劳驾车或突发疾病;
(4)道路对安全行驶的影响(线型,路面干湿度、泥泞度和平整度);
(5)陡坡上因操作不当和严重超载导致溜车。
3、责任认定:以上事故属单车事故,是驾驶人的行为造成的,除机械故障外,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21、【相互碰撞发生事故常见形态的主要成因和责任认定】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
1、正面相撞:指相向行驶的车辆其正前部(含左右两前角)发生的相互碰撞。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逆向行驶和会车占道;
2)超车驶入相对车道与相对方向来车形成的正面相撞;
3)疲劳打瞌睡失去知觉,丧失控制能力形成的正面相撞;
4)在弯道上会车(超车)由于占道行驶、车速过快或紧急制动发生侧滑、进入弯道时角度不当等形成的正面相撞。
导致上述1和2项原因与驾驶人的认知及判断错误、抢行、酒后驾驶等行为有关。
(2)责任认定: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方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双方同时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行为,承担同等责任。一方虽具有上述行为之一,但另一方具有事故前未采取制动等措施避让、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安全视距良好且有躲避条件而未让、超载加重事故损害后果等行为之一,另一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2、侧面相撞:指同一平面运行的车辆的运行轨迹发生交叉(不同方向驶向不同方向的过程中的接触点)、交织(不同方向驶向相同方向过程中的接触点)时,一车正前部(包括左右车前角)与另一车车身侧面发生的相互碰撞。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未按规定让行;
2)违反信号灯控制;
3)违反标志标线;
4)同方向行驶时,后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掉头的车辆;
5)违法变更车道;
6)违法掉头;
7)争道抢行等。
(2)责任认定: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方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双方同时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行为,承担同等责任。一方虽具有上述行为之一,但另一方具有事故前未采取制动等措施避让、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安全视距良好且有躲避条件而未让、超载加重事故损害后果等行为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
3、尾随相撞:是指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一车的前部与另一车的尾部发生的碰撞。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后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导致注意力分散或距离估计不当、反应迟缓;
2)后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分散注意力和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3)遇前车停车,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
4)因前车操作失误或上坡起步时溜车;
5)违法变更车道等;
6)在车行道上倒车;
7)驾驶人有视角立体盲。
(2)责任认定: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侧面刮擦:是指相向行驶的车辆在会车时,或同向行驶的车辆在后车超越前车时发生的两车车身侧面间的刮擦。
(1)侧面刮擦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不按规定会车;
2)违法变更车道;
3)违法超车;
4)争道抢行。
(2)责任认定: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方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双方同时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行为,承担同等责任。一方虽具有上述行为之一,但另一方具有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安全视距良好且有躲避条件而未让等行为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
22、【四轮机动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1、事故形态
除具有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基本形态外,由于二轮摩托车稳定性差,遇紧急制动、路面湿滑等情况时,容易引发倒地后被过往四轮机动车碾压的事故。
2、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责任认定
除具有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各种原因外,摩托车超载对驾驶人安全操作有一定的影响,进行责任认定时,如果摩托车超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
1、正面相撞:指车辆正前部(包括左右两前角)与行人发生碰撞(接触)。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
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通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
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
4)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行人先行;
5)机动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或在驾驶过程中,因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横过道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停留的行人;
6)车辆驶出路面碰撞路外行人;
7)驾驶机动车因车速度过快,发现行人后来不及采取停车避让或绕行躲避措施;
8)夜间照明不良、安全视距差,驾驶人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
9)行人未走过街设施;
10)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在车行道行走、停留;
12)行人在车行道上嬉闹;
13)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4)行人在停驶车辆或遮挡物的前端等驾驶人不易及时发现的地方突然横过公路;
15)行人强行拦车。
(2)责任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上述第1至8项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行人具有第9至15项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而行人只需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当机动车与横过道(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当双方均有过错行为时,只要行人的行为不具有突然性(上述12至15项行为),机动车的过错一般要大于行人的过错,机动车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
2、侧面刮擦:指车辆车身侧面与行人接触发生碰撞或刮擦。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驾驶人驾驶车辆过余靠边行驶;
2)机动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或在驾驶过程中,因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横过道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停留的行人;
3)夜间照明不良、安全视距差,驾驶人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
4)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在车行道行走、停留;
5)行人在车行道内嬉闹;
6)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7)行人在停驶车辆前端或遮挡物的等驾驶人不易及时发现的地方突然横过公路。
8)行人强行拦车、扒、吊车。
(2)责任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上述第1-2项行为的,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上述第3项行为的,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行人同时具第4项行为,行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行人具有第5-8项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3、碾压:指车辆未与行人发生碰撞,而是直接碾压人体。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
2)机动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或在驾驶过程中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在车行道内坐、卧的行人;
3)夜间照明不良、安全视距差,驾驶人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
(2)责任认定:具有行为能力且主观意识清醒的行人主动在车行道内坐、卧时,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行人因意外(生病、受伤等)被动在车行道内坐、卧时,机动车驾驶人因第2项原因没有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来不及或未采取停车或躲避措施的造成事故的,驾驶人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因第3项原因的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双方负同等责任。
2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碰撞】
由于我市非机动车较少,本指导意见没有专门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的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如遇此类事故,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25、车辆与车辆、行人之间,如双方未发生接触的,原则上不确定责任。
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6、【无事故责任报告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报告,而仅出具了事故证明的,但在事故证明中明确非机动车方有过错行为的,法院应结合侵权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认定责任。如无法根据事故证明作出判断的,则原则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即应由机动车一方证明非机动车是否有过错,如无法证明的,则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权威司法观点
27、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28、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形的处理(江西高院)
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结合案件证据以确定事故责任,必要时依职权调取事故卷宗、询问目击证人等,以此分析事故成因、确认各方责任大小。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作了认定的,人民法院通常应予以采信,如无法根据事故证明作出判断的,则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