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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23:精神抚慰金(上)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23:精神抚慰金(上)



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0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0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0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0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0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06、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07、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08、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09、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10、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11、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1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1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1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1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1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1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9、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20、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21、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

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2、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23、【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处理】 

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是否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向当事人释明。

当事人主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24、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考虑其过错程度适当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受害人人身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一处伤残等级的,自十级伤残开始,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每级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8000元;构成多处伤残等级的,可在前述数额基础上适当增加。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不高于80000元。

十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25、交通事故中的驾驶人因交通肇事负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起诉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应予以支持。

26、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未请求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应予释明,告之可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7、受害人构成伤残的,首先应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在8000元以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础数额,即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再根据受害人实际构成的伤残等级确定基础数额的倍数,即十级伤残按1倍计算,九级伤残按2倍计算,其他依次类推。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最高伤残等级的倍数乘以基础数额,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按增加伤残的倍数乘以基数额20%左右进行确定。但累加计算所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

28、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经考量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在判决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不应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而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十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

29、因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他刑事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律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可以以5000元为基数,从十级到五级,每增加一级增加5000元;从五级到一级,每增加一级增加10000元。数个同级别伤残,按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毎多一个增加10%。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虑当事人过错等综合因素,单独计算,不重复扣减。

十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0、赔偿义务人之一或是赔偿义务人所雇请人员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为经刑事审判认为构成犯罪,赔偿权利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向其他赔偿义务人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经审理认为赔偿权利人应得到精神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31、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受害人或者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十四、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32、未构成伤残等级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33、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十级伤残原则上为5000元每增加一级,增加5000元。

34、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支持5万元,考虑侵权人全部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结合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因素,可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6-7万。

35、当事人请求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36、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其过错程度酌情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需单独计算,不得按事故责任比例重复核减。

十五、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7、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受害人或者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受害人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的,除该损伤对受害人有特殊重大的不利影响及侵权行为存在特别恶劣情节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支持。

受害者要求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确需赔付的,一般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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