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 | 名誉权纠纷裁判规则
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 | 名誉权纠纷裁判规则
01、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09期
02、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05期
案例文号:(2013)北民一终字第14号
03、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帖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04期
04、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Ⅰ、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了一致的选择。
Ⅱ、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Ⅲ、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案例文号:2020年第2期(总第280期)
05、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总第288期)
06、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Ⅰ、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Ⅱ、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案例文号:2020年第11期(总第289期)
07、葛某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Ⅰ、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Ⅱ、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Ⅲ、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文号:指导案例99号 (2016)京02民终6272号
08、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某兰诉赵某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Ⅰ、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Ⅱ、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文号:指导案例143号 (2018)京03民终725号
辽宁省案例:人民网公开发布卖淫嫖娼人员的个人信息,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行为人实施了窥探、宣扬、公布、散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从刘某某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来看,涉案网页的相关文章标题和内容指向的对象为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即本案刘某某,网页标题及文章内容已经暴露了刘某某的个人信息、与黄海波嫖娼事件之关系、性生理信息等属于刘某某不愿意公开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问题。另外,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刘某某本身并非公众人物,涉述事件虽非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报道,但由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转载文章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涉案网页及文章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公然传播,在该事件发酵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导致刘某某成为社会焦点人物、社会评价降低的重要因素之一。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对刘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且属于法律意义上给刘某某“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刘某某要求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文号:(2019)辽01民终10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