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典型案例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典型案例裁判摘要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01、“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考量因素。
案例要旨:
Ⅰ、对于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裁决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判断:
(1)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
(2)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5)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
(6)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
Ⅱ、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等。
Ⅲ、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应着重审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该损害既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害,又包括商业机会、市场利益等无形损害;既包括经济利益损害,又包括诉讼利益损害;既包括在华利益损害,又包括域外利益损害。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等。
02、“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中“按日计罚”措施适用。
案例要旨:
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请人拒不遵守行为保全裁定所确定的不作为义务,违法实施了改变原有状态的行为,则其故意违法行为构成对行为保全裁定的持续性违反和对原有状态的持续性改变,应视为其每日均实施了违法行为,可以视情处以每日罚款并按日累计。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
03、职务发明认定的前提条件。
案例要旨:
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
04、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案例要旨:
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号
05、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
案例要旨:
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技术秘密确为专利文件所披露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所使用,且其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则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享有相应权利。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06、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存在争议期间,专利申请人或者登记的专利权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积极获得专利授权或者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维持有效的善良管理义务。专利申请人或者登记的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尽善良管理义务,致使权利终止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
07、权利要求中“一”的解释。
案例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并不当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体含义。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
08、专利侵权判断中“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
案例要旨: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31号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而应着眼于专利实施行为本身,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活动的主体实施专利、参与市场活动、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
09、专利共同实施者的认定
案例要旨:
招投标关系中指定技术方案的招标方、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中标方、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12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
10、特意排除规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案例要旨: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某一特征的用语含义而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应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被排除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0号
11、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案例要旨: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12、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案例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
13、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案例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
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76号
14、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
案例要旨: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831、832、833、834、851、881、886、888号
15、部分共同侵权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后的其余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案例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赔偿权利人部分损失的,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余共同侵权人仅就扣减该已付赔偿后的侵权损失向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
16、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
案例要旨: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未就权利行使作出约定,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以专利权共有为由,主张分配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54号
17、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案例要旨: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
18、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救济
案例要旨:
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9、以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例要旨:
以两组以上不同类型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407号
20、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
案例要旨:
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因素具体认定。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
21、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的认定
案例要旨:
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应当综合分析该网络空间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传时间及公开情况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处于公众想获得就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作出判断。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以商业用途为主的,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但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网络空间未公开或者仅针对特定人公开的除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22、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中对发明构思的考量
案例要旨:
如果发明构思就在于对各个技术要素的结合,且现有技术既没有公开这种结合的教导,也没有公开这种结合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则在确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可以将相互结合的多个技术要素视为一个整体,认定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79号
23、“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案例要旨:
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既可以来源于“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来源于“问题的提出”;当现有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发现问题时,如果不考虑“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能会陷入后见之明并低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83号
24、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的来源
案例要旨:
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并不必然来自克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明显缺陷时,仍然可能有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由此产生改进动机。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76号
25、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案例要旨:
如果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则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缺乏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相应技术改进以获得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85号
26、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案例要旨:
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且该修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的在后被诉决定引发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因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有关在后被诉决定,但无需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
27、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
案例要旨: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应当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充分发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常规技能,亦无法制得该化合物。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
28、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域外文献作为对比文件时应否提交中文译文
案例要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域外文献作为专利审查对比文件的,其并无法定义务提供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00号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29、销售超出委托生产合同约定规模种子行为的侵权认定
案例要旨:
植物新品种权人委托他人生产该品种种子并明确限定了生产规模,受托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超出合同约定规模的种子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953号
30、“农民自繁自用”例外的认定
案例要旨:
适用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例外”至少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适用主体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范围不得超过该农村承包经营户自己承包的土地。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07号
四、技术秘密案件审判
31、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
案例要旨:
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
32、以侵权为业的认定
案例要旨:
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系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权为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33、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
案例要旨:
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均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五、计算机软件案件审判
3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案例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35、技术措施有效性的认定
案例要旨: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使用环境下能够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并不要求该技术措施完全无法被避开或者破解。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6号
36、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案例要旨: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具有履行周期较长、软件功能需求随开发进程动态调整等特点;与之相应,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具有分阶段、按比例支付款项的商业习惯。鉴于各开发阶段往往相互依存、紧密衔接,委托方每一阶段支付的款项是否仅应理解为其所对应开发阶段工作成果的对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具体确定。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5号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
3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案例要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旨在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对象,而非公开布图设计内容,故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3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
案例要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于元件、线路所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三维配置。权利人主张其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整体或者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应当对其独创性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推翻权利人的解释或者说明的,应当认定该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七、垄断案件审判
39、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的处理
案例要旨:
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无权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其因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导致的所谓经济损失。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40、滥用行政权力引发的垄断民事纠纷的受理条件
案例要旨: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涉嫌垄断行为系因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或者强制要求而发生,相关行政行为在原告起诉时尚未被依法认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34号
八、管辖等程序性案件审判
41、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范围和受移送法院的范围
案例要旨: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不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为限;原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也不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所请求的受移送法院为限。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1号
42、诉讼程序中出现新事实时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
案例要旨:
在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适用的前提。此后出现可能使得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应当根据该新事实确定管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
43、涉外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适当联系原则
案例要旨: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审查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判断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和办事机构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可以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境内的,应当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7号
44、涉境外垄断行为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案例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
45、依申请保全证据的考虑因素
案例要旨:
对于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申请证据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断。证据保全必要性可以考虑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风险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等因素。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
46、涉电子商务平台侵害专利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的适用
案例要旨: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判令平台经营者取消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在确定“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考量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名誉、商誉等权利,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严重受损或者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因素;即使有关损失可以请求金钱赔偿,但损失巨大且难以计算的,也可以认定其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关行为保全担保可以采取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动态担保金可以根据取消上述措施后的可得利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