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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裁判规则35:借用机动车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35:借用机动车



01、连环借车肇事后车辆所有人无过错即无责任——黄某平等诉张亮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所有人将无安全隐患的车辆出借给具有机动车驾驶资质的借用人,且未从中获取利益,借用人随后将该机动车转交给无驾驶资质的肇事者驾驶,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肇事者、借用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08)汇民一(民)初字第4104号

02、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裁判规则:

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如出借人(转借人)存在过错,出借人(转借人)则与借用人共同承担按份责任,其中出借人(转借人)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借用人应当承担大于50%的责任。

03、因借用的情形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杜某诉王某刚、王某林、陈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借用的情形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出借人对借用车辆不能实际控制,且对借用车辆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04、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需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王某、杨某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借用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需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肇事车辆使用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法定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0)冀06民终6070号

05、机动车使用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车主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谭某诉曾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车主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不负赔偿责任。

06、拥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机动车出借方对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梁某芝诉北京路安通磁电技术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出借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案中,车辆的驾驶人无疑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车辆的出借人通过对借用人的选任与其对车辆在有使用之必要时的处分力,依然享有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即使出借行为是无偿的,车辆的出借人若对车辆拥有运行支配权力和运行利益的,其对交通事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5)一中民终字第1459号

07、将车辆出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出借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属于典型的因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存在一定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被告人居某是出借车辆的所有人,其将车辆借给被告万某,而被告万某又私自将车辆出借给被害人何某驾驶。万某具有法律规定的驾驶执照,因而被告人居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而被告万某明知何某没有相应的驾驶执照确仍然将车辆交由何某驾驶,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其对何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此次交通事故,死者何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无照驾驶、操作不当造成。因此最终车辆出借人万某只承担了死者的部分损失。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租赁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审查租赁人、借用人有无相应的驾驶资质,否则有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08、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15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09、张某子、张某锋、张某娟与孙某国、王某伟、平安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孙某国作为涉案车辆的车主,于2020年3月13日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王某伟,且该车辆手续完备齐全。王某伟于2020年3月14日19时许,醉酒驾驶涉案车辆造成许某玲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国作为车主已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审判决认定孙某国存在过错不当。

案例文号:(2021)豫民申268号

10、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出借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佘某文、佘某涛等诉魏某玉、重庆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如出借人(转借人)存在过错,出借人(转借人)则与借用人共同承担按份责任,其中出借人(转借人)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借用人应当承担大于50%的责任。

案例文号:(2013)万法民初字第01782号

1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定各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人民财险漾濞支公司诉普某、李某、辉某英、杨某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追偿权行使的对象以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为标准,一般以肇事车辆驾驶人(使用人)、所有人、被挂靠人(出租人)为追偿对象。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于出租行,由出租行出租车辆,出租行将车辆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又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明确具体的侵权人,判断各责任主体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即有过错应根据过错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不区分过错大小、责任大小一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5)弥民初字第171号

12、机动车出借后肇事,其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欣、刘某龙诉张某营、王某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交强险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侵权。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或未尽告知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即应比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11)洛民终字第226号

13、车辆所有人将自己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核准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他人驾驶,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李某龙、广州市白云区金拓五金加工厂与李某平、李某乐、民安财险广东花都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负有保证车况良好、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等合理注意义务,所有人将车辆借给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核准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5)粤高法民提字第8号

14、出借未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车主柯某,侵权人则为驾驶人方某,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柯某和侵权人方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15、潘某甲等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相关赔偿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林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发生原因,本次事故系林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所致,故机动车所有人某服饰公司未对车辆尽到管理维护责任,致使出借车辆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情况,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由某服饰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6)京02民终7017号

16、刘某甲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甲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乙将其承租的涉案车辆借给张某甲驾驶致本案事故发生,其未尽到了解或审查张某甲是否有驾驶资格的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实际确定张某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乙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彭某某虽系涉案车辆所有人,但该车系经出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张某乙后由其擅自出借给他人无证驾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彭某某在此过程中对该车并无运行支配权,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62号

17、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发生交通事故后,套牌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指导性案例第19号

18、车辆所有人将自己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核准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他人驾驶,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负有保证车况良好、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等合理注意义务,所有人将车辆借给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核准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5)粤高法民提字第8号

19、向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发生事故,应由出借人承担责任——王某、黄某与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所有人向他人出借机动车,应同时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使用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出借人承担责任。

20、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的危险性,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阿里木与玉素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的危险性,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1、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各行为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机动车所有人在实际租车人与提供的证件不相一致的情况下出租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为未成年人,其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身份证件,驾驶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证件人疏于对自己证件的保管,将其出借给他人,被用于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各行为人应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未成年人应承担赔偿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案例文号:(2014)庆中民终字第701号

22、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首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换言之,这里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与责任承担是两个问题。

其次,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不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最后,在此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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