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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裁判规则37:机动车缺陷责任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机动车缺陷责任
01、机动车存在设计缺陷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要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俞某诉吕某、金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肇事机动车是由于产品存在设计等缺陷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事故受害者有权请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亦有权要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17号
02、因车辆缺陷导致安全气囊未爆开,造成驾驶员受伤致残,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减轻车辆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中,安全气囊应当爆开而未爆开弹出、或者部分爆开弹出却没有发挥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造成驾驶员伤残。车辆存在的缺陷与驾驶员受伤致残的后果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由于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减轻车辆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03、事故后的车辆检验不合格结论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事故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但此种事故后的检验结论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所指之“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沪0106民初53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