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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写“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是否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高院: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写“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是否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Ⅰ、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Ⅱ、《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材料末尾处有当事人手写的“以上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签名;当事人填写的《开户申请表》声明栏中也载有“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加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等字样。当事人虽称上述材料是应对方要求签署,但以上文件均系当事人手写并签名,在其多次签署过程中应了解文字含义,对所签署内容应有必要的适当的认知及判断。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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