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情侣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上海一中院:情侣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丽丽与被告阿军在同居期间存在多次、大额银行转账往来,超出了日常生活必需。丽丽关于“因恋爱关系未要求阿军立据”的解释存在事实基础,双方应予确认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交易差额23万元,应为借款,被告阿军应承担返还责任。丽丽所称曾现金交付阿军270万元,遭阿军否认,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自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阿军归还原告丽丽2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丽丽上诉称,阿军的转账并非还款,而是让她帮忙取现;且一审对现金借款270万元这一事实未查明,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阿军则上诉称,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丽丽更未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款是其他经济往来,请求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的全部诉请。
二审:无借贷合意及现金交付证明,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丽丽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阿军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虽丽丽主张因身份关系特殊,所以在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即便如此,事后亦应有微信、短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本案中丽丽未提供任何此类证据,故对于丽丽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难以采信。
其次,丽丽主张交付阿军的款项分为两部分: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288.5万元。对于现金交付的270万元,丽丽未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应证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转账的288.5万元,一审中丽丽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转账时间与其向银行两次贷款的时间并不吻合,无法证明转账款为两笔贷款资金。
而阿军也曾给丽丽转账共265.5万元,且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还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显然无法将双方各自主张的转账款从所有经济往来款中割裂出来,单独作出认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予以确认,而本案中丽丽和阿军对各自转账的款项性质、用途存在争议。
综上,丽丽虽然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借款,故法院难以采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全部诉请。
法官:民间借贷要留证据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醒,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