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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院:如何使用道交法七十六条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石家庄中院:如何使用道交法七十六条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现行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年检时,将是否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作为通过年检的条件,故现行第三者责任险应视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2、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了道交第七十六条,七十六条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只就超过限额部分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不列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保险公司尚未履行义务,法院应就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尽告知义务。当事人将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只起诉侵权人的,法院应追加保险公司为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
3、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是道交法还是保险合同,在诉讼中是否审查保险合同,如免赔条款等。
在诉讼中首先依据道交法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就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查。保险公司履行的是合同义务,保险人只是在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当事人未投保如何处理
我国已存在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投保制度。如当事人示投保,直接按过错分担责任,则加重了受害人承担的责任,不符合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不利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制度施行。当事要在事故发生后,经查未投保,则应由当事人在第三者责任险最低责任限额(规定为5万元)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超额部分按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处理。
5、关于道交法何时起适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即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按道交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