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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29:工程鉴定意见质证与审查(干货24条)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29:工程鉴定意见质证与审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发布)
02、如何组织对建设工程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审查?
答: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由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资质、鉴定范围是否准确、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发表质证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鉴定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鉴定的公正性的;
(2)鉴定人员未实际参与鉴定,仅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
(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4)其他不应采信的情形。
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
03、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未被采信,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向鉴定机构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04、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初步鉴定意见如何处理?
答:鉴定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前,应当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征求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意见。
收到初步鉴定意见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应当就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是否相符、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提出意见。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鉴定人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鉴定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听证意见反馈给鉴定人后,鉴定人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听证意见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修正,并及时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
05、鉴定人以当事人未按约交纳鉴定费用为由拒不出具鉴定意见的,如何处理?
答:鉴定人以当事人未按约交纳鉴定费用为由拒不出具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并告知当事人拒不交纳鉴定费用的后果。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交纳鉴定费用的,鉴定人可以退回鉴定,并由拒不交纳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06、鉴定人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又申请补交鉴定资料的,如何处理?
答:鉴定人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又申请补交鉴定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同意。但当事人补交的鉴定资料对建设工程造价存在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07、鉴定意见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组织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答: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是否相符、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发表质证意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意见向鉴定人发问。
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
08、鉴定人完成鉴定初稿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院向鉴定人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的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核对与调整,并通过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当事人。
09、鉴定初稿经审判部门审查认为结论明确、说理充分、符合委托鉴定要求后,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10、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在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人一审中已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仍对鉴定意见提出相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新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已不在原鉴定机构执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庭,回答当事人的质询。
11、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经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持异议,有异议的部分可以与无异议的部分进行区分且互不影响的,有异议的部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区分或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12、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1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就鉴定问题出具的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申请该专业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庭陈述相关专业意见,当事人不申请或相关人员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对该书面意见不予采信。
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14、鉴定意见确定性要求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出具肯定或否定的确定性鉴定意见,原则上不得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认为只能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与委托法院进行沟通。委托法院同意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方可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
15、鉴定报告规范性要求
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委托法院应当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审查鉴定报告的内容构成和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符合的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并指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不符合的应当径行退回鉴定机构重新出具。
对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分类、逐项说明,明确所依据的具体证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以及发布机关、文号、具体条款等内容;援引有关原理、方法作出判断的,应当注明出处。
16、鉴定报告完整性要求
鉴定机构与委托法院的往来函件应当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经委托法院准许或者按委托法院要求,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应当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
勘验笔录,应当详细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及勘验的经过、结果,并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意见最终出具前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作出解释、说明。
17、当事人异议规范要求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并提交或者列举相关证据,对计算方法有异议,应当说明采用不同计算方法的理由及依据。
对当事人的异议,鉴定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18、对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核认定?
答: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机构应当委派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鉴定人应当针对异议问题进行回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予以调整,异议不成立的,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19、应当审查鉴定结论的哪些内容?
答: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20、鉴定结论采信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21、何种情况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
答: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在一审中出庭的,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鉴定人也须到庭接受质询。
22、二审期间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一审鉴定结论应当如何认定?
答: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一审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23、诉讼程序外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答:刑事侦查程序中形成的造价鉴定,非依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虽无法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当事人行使诉权,但经争议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节约成本、尊重当事人意见角度出发,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4、当事人能对鉴定结论提起确认之诉吗?
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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